法院公告
2023年4月25日
(2023)浙0106民初1039号
李镇波: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1039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销冠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李镇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897号
吴甫荣、吴彦杰: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897号原告俞林根与被告吴甫荣、吴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618号
杭州三蕉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杭州羽嬉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三蕉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618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558号
李淑波:本院受理原告王敏与被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江支行、李淑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2023)浙0108民初1558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普通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王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中止对杭州市西湖区信鸿花园30幢2单元502室房产不带租评估、拍卖和强制腾空房产的执行,案涉房屋租赁期间租金为193000元。2、判令确认原告在2022年1月5日至2032年1月4日期间对杭州市西湖区信鸿花园30幢2单元502室房产享有租赁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4910号
骆朝辉:本院受理原告罗湛与被告杭州启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启望聚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韩敏、骆朝辉、李晓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8民初4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启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启望聚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罗湛代偿款4000000元,并支付以未付款项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4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就上述第一项判决中原告罗湛向被告杭州启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启望聚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能追偿的代偿款及利息部分,由被告韩敏、骆朝辉、李晓强各按照18.66667%、6.6667%、37.33333%的比例承担偿付责任:三、被告杭州启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启望聚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罗湛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四、驳回原告罗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杭州启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启望聚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4959号
平顶山市新城清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新城清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4959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浦沿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579号
蒋伟平(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新关村墨斗山55号):本院受理原告何继龙与被告蒋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蒋伟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何继龙支付货款13900元;二、蒋伟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何继龙支付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元,由蒋伟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7287号
浙江雅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志亮诉你公司、毛丹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14民初72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雅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安志亮900000元及利息损失290316元(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6日,自2022年10月17日起以900000元的未还部分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浙江雅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志亮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安志亮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662号
黄杰(公民身份号码:3212841987****6613):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甬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2日14时15分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8号
姜贤和(公民身份号码:341203****63713):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建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姜贤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22号
杨金云:本院受理原告钟慧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5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06破4号
根据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9)浙0206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联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宁波威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2023年4月20日,本院依管理人申请,裁定确认贝联公司无异议债权为人民币397856266.02元,而债务人目前可供清偿的财产约为人民币62410000元。本院认为,贝联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依法裁定宣告贝联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2609号
李小燕、欧翠、苏合康、赵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石开勇、李小燕、欧翠、苏合康、罗小玲、赵勇、高宇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2609号之一、之二、之三、之五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之一:一、被告李小燕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理赔款64711.93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64711.9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如被告李小燕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有权以登记在被告李小燕名下抵押的小型轿车(车牌号:桂AG0X12,车架号:LVGBH42K0AG394399,发动机号C929014)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99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71元(已预交),由被告李小燕负担14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小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之二:一、被告欧翠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理赔款26913.23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6913.2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如被告欧翠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有权以登记在被告欧翠名下抵押的小型轿车(车牌号:贵GQC138,车架号:LZWADAGA0JC616775,发动机号1CJ61211002)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6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24元(已预交),由被告欧翠负担4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欧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之三:一、被告苏合康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理赔款47141.70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47141.7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如被告苏合康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有权以登记在被告苏合康名下抵押的小型轿车(车牌号:桂AB6R76,车架号:LFPM4ACP491E87198,发动机号90006406)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7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49元(已预交),由被告苏合康负担9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苏合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之五:一、被告赵勇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理赔款89939.72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89939.7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如被告赵勇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有权以登记在被告赵勇名下抵押的车辆(车牌号:贵EUM865,车架号:LVSHFFAC0FF387154,发动机号FA59693)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61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103元(已预交),由被告赵勇负担20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赵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4818号
胡姣:本院受理原告胡志恒与被告胡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14818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胡姣返还原告胡志恒借款50000元,并支付原告胡志恒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其中10000元中未还部分自2021年7月16日起计算,40000元中未还部分自2021年10月10日起计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胡姣支付原告胡志恒财产保全费52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23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86元,由被告胡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70号
张虎成:本院已受理原告徐惠年与被告张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688号
杨婷婷:本院受理原告王元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杨婷婷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2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183号
周青、高菲、何适、马雪莲: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小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周青、高菲、何适、马雪莲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2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再1号
杨岳良、施杰军、程雪薇、慈溪市贞贞蔬菜专业合作社、林钜昂、冯丽珍、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友谊印刷厂、王斌祥、陈燕红、王人杰、陈亚玲、王川、宁波市奉化川川制衣厂、严佳浩、蒋关华、叶学英、张良飞、付永利、石守峰、石园芳、宁波天港物流有限公司、杜华杰、方又(曾用名:方永桃)、王莉莉、刘伟波、宁波虎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胡甲平、官虹霞、胡亚莉、王晨慧、许为明、宁波明日控股有限公司、王永红、胡世益、宁波市鄞州永益汽车活塞杆厂、陈少景、王飞明、赵淑云、陈开、宁波凯伊莱特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审原告杨鹏飞与原审被告杨岳良、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施杰军、程雪薇、慈溪市贞贞蔬菜专业合作社、林钜昂、冯丽珍、许宏桥、吴月波、许栋升、赵宗萍、欧阳俊楠、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贵弘食品店、周波、刘兰、周金祥、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友谊印刷厂、王斌祥、陈燕红、宁波凯晔恒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筛章、吕琴、王人杰、陈亚玲、王川、宁波市奉化川川制衣厂、范华表、夏凤利、范镔、孙国忠、江海挺、陆建立、严佳浩、宁波康尔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宋浩龙、黄文文、蒋关华、叶学英、李敏、刘律、宁波润宁进出口有限公司、王仁标、张良飞、宁波市奉化顺拓液压件厂、付永利、石守峰、石园芳、宁波天港物流有限公司、沈秀珍、诸海军、诸斌、余姚市正浩塑化有限公司、李树才、阙鹏丽、宁波市鄞州美愿家居有限公司、杜华杰、王伟飞、宁波市鄞州迈腾服饰有限公司、方又(曾用名:方永桃)、王莉莉、刘伟波、周旭东、张月珍、周梦娇、浙江中冠农资有限公司、宁波虎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胡甲平、官虹霞、宁波鼎都贸易有限公司、陈孝进、陈瑞凤、陈克锦、胡亚莉、王晨慧、张令斌、岑迪可、徐银科、宁波市鄞州首南财乐食品店、任平耀、王佳龙、宁波幸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许为明、宁波明日控股有限公司、王永红、胡世益、宁波市鄞州永益汽车活塞杆厂、向以华、陈少景、贺建君、王飞明、宁波宝笛工艺精机有限公司、赵淑云、陈开、宁波凯伊莱特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再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审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监)、合议庭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9日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社区矫正中心(宁波市鄞州区四明西路150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640号
甘文勇:本院受理的原告龚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3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甘文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龚勇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按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的自2022年12月21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甘文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龚勇诉讼代理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625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275元,由被告甘文勇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312号
陈尚慰(公民身份号码:4509221981****2036):原告余姚市雷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尚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8469元及利息(以278469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2日14时45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386号
陈甫(公民身份号码:5224262003****9732)、李小占(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70****421X)、舒林意(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78****2918):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陈甫、李小占、舒林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1、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变更后的诉请:一、判令被告陈甫在责任范围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合计1000元;2、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诉请:一、判令被告李小占在责任范围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合计21100元;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变更后的诉请:一、判令被告舒林意在责任范围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合计10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5337号
南京鼎春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余姚市添意建筑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南京鼎春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53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22)浙0281民初533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第十五行中的“法定代表人:孙自林”应更正为“法定代表人:孙才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524号
陈忠(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8****5831):原告浙江国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与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23年6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向本院领取(2023)浙0281民初2524号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8024号
侯海来(公民身份号码:4522281991****0531):本院受理原告陈钦良与被告侯海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80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侯海来支付原告陈钦良租金、水电费3227元,赔偿开换锁费150元、公告费650元,以上合计4027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侯海来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378号
何昌陈(公民身份号码:3306812002****5014):原告宁波市曼斯特灌溉园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昌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46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自2023年3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陆埠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将定于2023年6月13日上午9时1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陆埠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2264号
黄雪玲:本院受理原告郑成国、张利红诉被告黄雪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22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黄雪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郑成国、张利红车辆维修费12180元。案件受理费105元,公告费650元,两项合计755元,由被告黄雪玲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1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因公告费原告已缴纳,故被告黄雪玲应负担的公告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交付给原告郑成国、张利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坎墩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70号
谭动保: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远达服装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2023)浙0282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远达服装厂货款826721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利率0.02%计算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2117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横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965号
陶维仲: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陶维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四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7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64号
马健:本院受理原告黄思越诉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2023)浙0282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黄思越借款85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你负担,因原告已预交,由你直接支付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横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