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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浙商信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台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文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浙商信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台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浙江浙商信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浙商信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浙江浙商信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浙商信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台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76-88155891
浙江浙商信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70-2819312
台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浙商信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6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23年3月2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浙商信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截至2021年02月28)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台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根据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裘曼君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裘曼君,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裘曼君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裘曼君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裘曼君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13505800955
裘曼君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6日
基准日:2022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清单中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统称为担保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借款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吴光华与吴云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吴光华与吴云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ZZ-20220630-FY01],吴光华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吴云。吴光华与吴云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吴云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吴云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吴光华联系电话:13957960382
吴云联系电话:13040718548
吴光华 吴云
2023年4月26日
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 万元)
注:
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账面欠息余额等的暂估值,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吴云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2、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根据浙江东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庄信木业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浙江东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对借款人浙江佳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浙江飞雁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李佐、林天赐、廖洪伟、浙江佳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浙江庄信木业有限公司。浙江东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浙江东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转让方,浙江庄信木业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浙江佳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担保人浙江飞雁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李佐、林天赐、廖洪伟、浙江佳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清算业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庄信木业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特此公告。
浙江东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庄信木业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6日
联合公告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