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4月26日
(2023)浙0213民初1220号
周斌:原告宁波尚林禾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与季海冬、宁波凌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程芬芳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宁波尚林禾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季海冬向原告缴纳出资款1400万元并支付利息(2022年6月15日起按LPR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宁波凌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斌向原告缴纳出资款6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2年6月15日起按LPR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程芬芳对宁波凌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由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506号
速明:原告朱惠乔与被告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及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自2021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2月30日为人民币5331.6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计人民币35331.6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3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914号之一
年夫武(身份证号:3403211990****4350):原告孙传刚与被告年夫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完毕。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有关裁判文书。判决如下:被告年夫武偿还原告孙传刚借款30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2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年夫武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1017号
李强:原告孙亚涛与被告李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强支付原告孙亚涛维修费11635元。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元,由被告李强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破10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申请,于2023年3月28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慈溪市梦益标准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慈溪市梦益标准件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环球航运广场29层;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胡益,13065616567),债权申报期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止。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申报将依法处置。慈溪市梦益标准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清算期间,有关慈溪市梦益标准件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慈溪市梦益标准件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并提交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相关印章。慈溪市梦益标准件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5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召开(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支路60号慈溪市人民法院B楼三楼)。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797号
慈溪市彩起来餐饮店、石佳望:本院受理原告李美佳诉被告慈溪市彩起来餐饮店、石佳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6月12日9时在本院范市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078号
深圳市永利华五金塑胶有限公司、黄晓鹏:本院受理原告戎渊杰诉被告深圳市永利华五金塑胶有限公司、黄晓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跟踪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087号
卢文虎: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蓝图纸制品厂诉被告卢文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卢文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蓝图纸制品厂货款21040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104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5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交予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9886号
胡银林:本院受理许登科与胡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98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0227号
宁苏成:本院受理齐芳侠与宁苏成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02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0312号
陈银凤:本院受理孙有侠与陈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03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327号
唐宁: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臻养堂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宁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你退还现有库存商品,如无法退还则赔偿损失650390.72元,返还多付的45314.2元、支付合同约定的罚款217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红莲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1337号
济宁鑫亿鑫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娟娟与被告济宁鑫亿鑫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小额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84号
林童:本院受理原告郑州绿茵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童、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819号
洪冰:本院受理原告于庆秋与被告蔡建康、洪冰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1819号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诚信诉讼告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刻归还人民币本金20万元整及利息;二、本案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现定于2023年6月12日上午9时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梧田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950号
方睿:本院受理原告林帆莉与被告方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1950号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诚信诉讼告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4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现定于2023年6月13日上午9时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民终75号
钱玲英:上诉人熊张驰、熊世荐、魏秋萍因与被上诉人钱玲英、张晓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浙04民终75号,该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故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民终7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告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1069号
曾凌:本院受理原告汪玉健与被告曾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02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2459号
赵新洪(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6912162014):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炳良与被告赵新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装修的劳务报酬人民币7091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10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359号
曹叶锋(330424197907134017)、吴超伟(330424198807311412)、何鸣(330481198302144812):本院对原告海宁力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叶锋、吴超伟、何鸣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481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叶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海宁力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30444.81元,并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从2022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LPR利率的2倍予以计算)及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二、被告何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28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220元,合计4248元,由被告曹叶锋、何鸣共同负担。公告费560元(已由原告先行支付),由被告曹叶锋、何鸣共同负担,判决生效后由二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461号
浙江富安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吉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富安投资有限公司、阮文波、钟加华、易自强、王祥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浙江富安投资有限公司立即缴纳其认缴未缴浙江吉工机械有限公司出资1400万元;2、被告阮文波立即缴纳其认缴未缴浙江吉工机械有限公司出资800万元;3、被告钟加华立即缴纳其认缴未缴浙江吉工机械有限公司出资400万元;4、被告易自强立即缴纳其认缴未缴浙江吉工机械有限公司出资1200万元;5、五被告对3800万元未实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6、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6月21日14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06号
陶骏:本院受理原告朱樟良诉陶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681民初2027号
陆军:本院受理原告朱玉宇与被告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681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判决书确定:被告陆军应支付原告朱玉宇货款5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0年2月11日起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预交),合计1950元,由被告陆军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28580699915215394,开户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1民初1236号
俞斌:本院受理原告郦利军与被告俞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其他方法与你取得联系,本院的诉讼文书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原告递交的材料证据、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俞斌归还原告郦利军借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2年11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上述诉讼文书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在2023年6月27日14时3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游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施江飞独任审判。逾期不参加开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87号
施建冲、施敏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跃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衢州跃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34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22年12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你们承担诉讼费2980元和公告费5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547号
许超艺:本院受理(2023)浙1004民初1547号原告应俊杰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3年6月18日)。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人民币88660元,并支付从2020年7月19日起按月利息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及律师代理费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9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946号
余东平:本院受理(2023)浙1004民初1946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3年7月6日)。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你偿付全部本金41236.59元、利息15910.85元,合计人民币金额57147.44元及自2023年3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2、判令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7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666号
王春生: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生、陈建国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王春生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27206.85元(其中本金20509.57元、截至2023年1月1日利息6697.28元)及自2023年1月2日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最高月利率不超过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被告你对王春生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顾晨露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7月7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939号
陈信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陈信来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5445.56元、截至2023年3月30日的利息12218.13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顾晨露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7月7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936号
王玉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王玉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7781元、截至2023年3月30日的利息17044.94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顾晨露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7月7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4民初1307号
张炉(浙江省临海市白水洋镇黄沙小区和尚往11号):本院受理原告周媚媚与被告张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叁万陆千玖佰元(¥36900)及利息陆千叁佰肆拾玖元(¥6349)(之后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王泽独任审理,于2023年6月19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仙居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