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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4月26日

  (2022)浙0102民初14626号

  陈芳芳:本院受理原告俞岚与被告陈芳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02民初146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1934号

  刘利:本院受理原告唐旭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2106号

  陶浩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1100号

  杭州餐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丝翊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和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9034号

  项云、相胜勇:本院受理原告郑晓丹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浙0106民初9034号民事判决书和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62号

  朱璨琛:本院受理原告陈小丹诉被告朱璨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璨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小丹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以300000元的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标准自2023年1月12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朱璨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小丹公告费6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10元,由被告朱璨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36号

  杭州瞬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鑫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瞬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推广服务费元66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公告费损失650元;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财产保全费3845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50元,由被告杭州瞬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85号

  杭州金之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建业路511号华创大厦2层216室):本院受理原告代银玲诉被告杭州金之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杭州金之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代银玲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杭州金之尚装饰公司文件补充条约》于2023年1月4日解除,未履行部分终止履行;二、杭州金之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代银玲装修款1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杭州金之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应。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577号

  朱瑞林(住浙江省桐庐县凤川街道上洋洲村居民六组179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顶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瑞林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瑞林赔偿原告浙江顶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光伏设备款806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朱瑞林支付原告浙江顶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17元,由被告朱瑞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140号

  杨加斌(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杨家楼村南屏1618号):本院受理原告周海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告知书等。本院判决:一、被告杨加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周海燕借款74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2年10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杨加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周海燕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周海燕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68元,由原告周海燕负担2568元,被告杨加斌负担112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279号

  黄辉(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桐君街道天目路186号,身份证号码:330122198208100913)、北京车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西塘花苑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CCLCB0W,法定代表人:赵华):本院已经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黄辉、北京车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你们的户籍所在地(住所地)无法正常送达,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保险赔款人民币19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和2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937号

  朱庆国(公民身份证号:330122195602162414):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佳诚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庆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生产经营及管理分担费50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2日15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1166号

  吴珅岚:本院受理(2023)浙0127民初1166号原告王晓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破3号

  本院根据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2月21日裁定受理兆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浙江科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该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发布兆晶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情况及债权申报公告,债权申报截止日为2023年4月13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兆晶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兆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根据案件进展,本院现定于2023年5月22日14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会议地点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东路568号)。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463号

  郑贵阳(公民身份号码:411102****355X):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海瑞诉被告郑贵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1日9时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762号

  姚敦远(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88****2717):原告宁波发散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敦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租金拖欠6043.81元、车辆损失赔偿金5050元、违约金2367.94元、停运费10500元、违章违约金7950元、保证金滞纳金2050元,以上共计33961.75元,扣除被告缴纳的租车保证金10000元,还须立即向原告支付23961.75元;2、被告需去交警大队处理违章5条,罚分8分,罚款金额5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740号

  洪礼建(公民身份号码:3623231987****7538):原告宁波发散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洪礼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赔偿原告拖欠车辆租金9070.15元、违约金1990.05元、强收车费1200元、车辆损失赔偿金10497元、车辆停运损失25200元、保证金滞纳金5150元,以上共计53107.2元,扣除被告缴纳的租车保证金10000元,还须立即向原告支付43107.2元;2、被告洪礼建需去交警大队处理违章4条,罚分0分,罚款金额6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448号

  杨金珍(公民身份号码:330227****6161)、张鸿(公民身份号码:362425****0414):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祖芳诉被告杨金珍、张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1日9时45分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089号

  张义露(3624251988****5417):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集士港创新玻璃店与被告张义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520号

  拉马色日(公民身份号码5134281991****1715):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明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拉马色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522号

  王殿飞(公民身份号码3604251989****4913):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裕水与被告王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0日15时0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741号

  汤辉要(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2****3318):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胡丹红蔬菜摊与被告汤辉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3903元并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给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459号

  佟庆宇(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78****0339):本院审理原告宁波市晨飞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凡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佟庆宇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佟庆宇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宁波市晨飞轮胎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判决被告宁波凡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佟庆宇支付原告轮胎款15000元,并支付利息842元(利息暂算到2022年10月8日,此后利息按照1.5倍一年期LPR计算到款清之日止),共计15842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296号

  江苏远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远隆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正元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远隆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远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偿纠纷一案,因对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740号

  苏俊华(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87****5611):本院受理原告吴则荣与被告苏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30632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271号

  陈必光:本院受理原告邵戈与被告陈必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处所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邵戈的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春梅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6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480号

  周燕君:本院受理原告陈嘉会与被告周燕君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因你现处所在地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陈嘉会的诉请要求:1、归还货款及由货款产生的利息,其中货款为8800元;2、本案诉讼费、原告的律师咨询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万婷婷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6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庄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557号

  杨春波:本院受理原告苗德智与被告杨春波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杨春波返还原告苗德智43750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苗德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被告杨春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787号

  谢俊:本院已受理原告刘麟与被告谢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367号

  刘波:本院已受理原告迟运强与被告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5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80号

  韩明洋(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70****5931):本院受理原告彭书明与被告韩明洋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明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彭书明医疗费、交通费共计1267.98元;二、驳回原告彭书明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50元,由被告韩明洋负担(其中公告费原告彭书明已缴纳,被告韩明洋应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彭书明)。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363号

  宁波同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韩苗苗:本院已受理原告陕西冠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同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韩苗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22号

  陈海燕:本院受理原告缪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111号

  鲁涛、闫红燕、惠喜莲、赵元梅: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251号

  潘雷:原告宁波迈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652号

  南京点点映画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浩瀚星成(厦门)影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蔓淇与被告杭州趣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点点映画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浩瀚星成(厦门)影业有限公司、象山影视城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6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605号

  赵俊、张晓敬: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赵俊、张晓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6月14日15时05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770号

  李秀峰:原告殷佩佩与被告李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4-26 浙江法治报2023-04-2600009 2 2023年04月2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