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几十元琴谱
琴行被索赔3万
本报记者 李琪桉
通讯员 戎喆 陈倩琳
琴行出售了3本盗版学琴书籍,被出版社索赔3万元。近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琴行售卖盗版琴谱教程而侵犯著作权的案子,最终琴行赔偿出版社6000元。
舟山人阿华(化名)在定海经营一家琴行。2021年7月,顾客于某以70元的价格在店里买了《拜厄幼儿钢琴教程上册》《拜厄幼儿钢琴教程下册》《车尔尼钢琴流畅练习曲》3本图书。3本书封面文字均显示,由“某音乐出版社”出版。
让阿华想不到的是,于某其实是有备而来的。进店后,于某用手机拍下买书全过程,并将书本照片及支付账单截图发给了公证人员,由公证人员对购买过程全程监督并予以公证证明。
原来,于某是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雇员。该公司受北京某音乐出版社委托,就全国各地一些涉嫌侵犯该出版社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取证,而阿华的琴行就在取证之列——被于某买走的那3本书均有盗版嫌疑。
去年8月,北京某音乐出版社将阿华的琴行告上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令琴行停止侵权并赔偿出版社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庭审中,出版社提供了不同批次的同系列正版图书,从纸张、印刷工艺以及防伪标识等比对,证明被诉3本侵权图书确系盗版。对此,阿华未能提供3本书籍的合法来源等反驳证据。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去年底,普陀法院判令琴行停止侵权行为。对于赔偿数额,由于出版社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琴行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主观恶意程度、被告经营规模、被诉侵权产品的销量及价值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琴行赔偿1万元。
阿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日前,在市中院调解下,琴行与出版社达成调解协议,琴行承诺停止侵权行为,并一次性赔偿出版社6000元。
法官提醒,虽然销售琴谱、教程并非琴行主营业务,但如果销售的是盗版书籍,即使数量较少也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乐器店、培训机构等要树立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规范经营活动,避免使用盗版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