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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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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4月27日

  (2022)浙0481民初7519号

  桂国樑(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7110220012):本院对原告陈郑炜诉被告桂国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81民初7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桂国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郑炜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桂国樑负担。公告费56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桂国樑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陈郑炜。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破16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海宁市硖石街道淘好材建材商行的申请于2023年4月24日裁定受理海宁星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百家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海宁星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6月5日前向管理人浙江百家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桐乡市庆丰中路12号时代广场A座10楼;联系电话:15005730219;联系人:徐冰燕)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宁星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海宁星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财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配合管理人工作,向管理人提交其占有和管理的相关资料和财物。本院定于2023年6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22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将采取在线方式与线下相结合方式召开,具体网络平台及适用方法由管理人会前向债权人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系自然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913号

  费新华、温雪英:本院受理的原告管以群与被告费新华、温雪英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等。判决如下:1、限被告费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管以群借款30000元;2、驳回原告管以群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费新华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595号

  谢志坚:本院受理的原告徐燕红与被告谢志坚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准原告徐燕红与被告谢志坚离婚;二、婚生儿子干凯龙(2005年11月8日出生)随原告共同生活,婚生儿子谢凯文(2019年2月15日出生)亦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承担谢凯文每月800元至谢凯文满18周岁成年为止;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人民币5.5万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转普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7月17日13时30分在练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5342号

  郑荣水:本院受理原告安吉新众友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荣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5342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91民初872号

  湖州天伊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娅婷与你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司法公正在线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康山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686号

  徐丽华:本院受理原告陈汉锖诉被告徐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604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徐丽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陈汉锖借款36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13320元,由被告徐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1757号

  任奕:本院受理原告徐剑锋与任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现定于2023年7月3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577号

  周明杰:本院受理原告王毅与被告周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元整(小写:¥24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24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53号

  杨利程:本院受理张光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726民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杨利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光舜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款1400元及大米款1482元,并支付利息28035元(其中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止利息为27648元;以大米款148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自2016年12月30日至2022年12月30日止利息为387元),上述合计60917元;二、驳回原告张光舜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76元,由被告杨利程负担661元,由原告张光舜负担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1破5号之二

  2022年3月17日,本院根据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兰溪市好合织造厂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截至2023年4月23日止,兰溪市好合织造厂财产经变价处置得款3184190元,本院已确认无异议债权金额为33280047.72元,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兰溪市好合织造厂资产及负债情况,其资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无重整或和解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裁定宣告兰溪市好合织造厂破产。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1号

  2022年6月22日,本院裁定受理对东阳市添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查明,债务人东阳市添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裁定宣告东阳市添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添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6575号

  杭州宏翔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衢州金三星人造板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6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杭州宏翔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衢州金三星人造板有限公司货款52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或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6879号

  浦江荟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天骏玩具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687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浦江荟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天骏玩具有限公司货款1534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或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2103号

  陈思远: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市乐巢会娱乐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并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25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892号

  王海芳: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金瑞塑胶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92030元以及逾期利息[按一年期全国银行拆借中心贷款报价利率(LPR)1.5倍5.475%(3.65%×1.5)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廿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5民初690号

  鲍成钢(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7112220811):本院受理原告高枝学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25民初69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鲍成钢支付工程款100915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判令鲍成钢承担本案保全费用1030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3民初673号

  郑尚良:本院受理原告马灵玲与被告郑尚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3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郑尚良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马灵玲借款本金150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2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35元,由被告郑尚良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883号

  沈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益信用卡纠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沈益偿还原告丰收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4022.95元、截至2023年2月7日的利息4971.25元、违约金4015.01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依兰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6月20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853号

  应荣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应荣明信用卡纠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丰收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1402.81元、截至2023年2月7日的利息4265.62元、违约金6992.86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依兰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6月20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852号

  林国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国才信用卡纠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丰收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2754.56元、截至2023年2月7日的利息3628.98元、违约金4846.34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依兰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6月20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848号

  李青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青江信用卡纠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丰收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3793.23元、截至2022年9月19日的利息2737.67元、违约金4088.84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依兰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6月20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841号

  张菊青: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菊青信用卡纠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丰收信用卡透支款本金7920.5元、截至2022年9月20日的利息1572.76元、违约金2803.06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依兰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6月20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21民初2829号

  徐卫国(公民身份号码331002199408132033)、金志海(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001106399):本院受理原告玉环开元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毓莲、徐卫国、金志海,第三人温州广进鞋材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21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限被告李毓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第三人支付认缴出资50万元;二、限被告徐卫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第三人支付认缴出资25万元;三、限被告金志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第三人支付认缴出资25万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31元、公告费840元,合计16971元,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1832号

  张水林:本院受理原告郭文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1民初183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5日上午8时40分至9时4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122破2号之二

  因浙江一春工贸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裁定终结浙江一春工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缙云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4-27 浙江法治报2023-04-2700007 2 2023年04月2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