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报 数字报纸


00010版:公告

文章导航

法院公告

2023年4月27日

  (2023)浙0106民初544号

  葛焕玉:本院受理原告袁法明诉被告葛焕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030号

  云南汇泽营销有限公司、谢瑜: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汇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云南汇泽营销有限公司、谢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411号

  周绍发、相辉:本院已受理原告阮建钢与被告杨智英、李哲、周绍发、杜永富、杜润伴、相辉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667号

  叶安平(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回春路13-2号):本院受理原告夏利水与被告叶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本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分计算),暂算至2023年2月7日为18000元,以上共计38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4日上午9时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64号

  万观龙(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灵桥灵礼路)、徐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黄家乡陈家村):本院受理原告盛木杜与被告万观龙、徐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万观龙支付原告盛木杜货款23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万观龙支付原告盛木杜自2023年1月4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盛木杜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万观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728号

  华明忠(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南山村后山67号):本院受理原告石爱蝉与被告华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1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798号

  熊建飞(杭州市淳安县富文乡富文村富文137号):本院受理原告赵国荣诉被告熊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5525号

  姜岩松、林水仙:本院受理原告高云诉被告杭州细琦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姜岩松、林水仙、朱琳、姜瑞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114民初55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解散被告杭州细琦建材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杭州细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512号

  王云飞(身份证号码:330106197707030054):本院受理原告程云与被告王云飞、赖超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王云飞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2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程云借款300000元,并支付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赖超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108元,由被告王云飞、赖超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460号

  叶建华(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镇白岩后商村175号):本院受理原告方成伟诉被告叶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叶建华支付原告货款263916元;2、判令被告叶建华支付迟延付款损失(以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3%,自2022年11月7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3、被告叶建华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6日上午10时在本院富春江科技城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12号

  王世祥:本院受理原告蒋祥华与被告王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312号保全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486号

  黄贵川:本院受理原告郑婉茹与被告黄贵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郑婉茹的诉请要求:请求追回本金30万元和利息26880元,共计32688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屈著芬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6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95号

  刘勇:本院受理原告魏涛与被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勇返还原告魏涛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刘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70号

  郑州发财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范长伟、郑州发财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的诉请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人民币7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夏娇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6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庄市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9648号

  宁波申舟控股有限公司、浙江乐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顺鼎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申舟控股有限公司、东台市诚信通讯电子有限公司、浙江乐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顺鼎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964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140号

  邱恒: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涛奇与被告邱恒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350号

  钱岸东:本院受理原告许超群与被告钱岸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0日8时4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431号

  江光明、江文进、董绍鹏、黄祥辉、胡枫、全丹、余金梁:原告宁波融车有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626号

  金宁凯(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宋家山社区果岭花苑美山居3幢1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930520****):原告黄林诉被告金宁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金宁凯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黄林借款1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3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36元,由被告金宁凯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26民初1514号

  陈兴伟:本院受理原告程涛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3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5日下午在本院西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26民初534号

  杨祥才: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海岭峰电子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6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祥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宁海岭峰电子有限公司货款9864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98643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26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16元,由被告杨祥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212号

  郭国强(公民身份号码:4203241983****4257):原告敖少盼与被告郭国强、胡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等有关文书。本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0日9时0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梁弄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066号之一

  冯洋(342426199010135416):本院受理原告童耀辉诉被告冯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判决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冯洋归还原告童耀辉借款74300元,并支付以743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65%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冯洋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117号

  赵紫洋:原告宁波澳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紫洋、何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玻璃款58207元及利息(从起诉日开始以5820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到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982号之一

  上海大隆超高压设备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永昌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大隆超高压设备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判决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上海大隆超高压设备厂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永昌铸造有限公司货款192589元,并支付以192589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年利率3.6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4152元,由被告上海大隆超高压设备厂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107号

  孙立亮(342423198010027390):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卡拉电器厂(普通合伙)诉被告孙立亮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5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10分在本院丈亭法庭第三审判庭(浙江省余姚市丈亭镇人民路10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754号

  王伟业:本院受理的原告程倩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775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伟业返还原告程倩倩款项1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伟业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437号

  海南省水投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省水投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81民初143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50000元,并自2019年11月12日起,以每天万分之五支付逾期部分的违约金至付清日止;二、本案财产保全费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12日9时10分在本院泗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破41号之一

  2022年11月28日,本院根据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申请,裁定受理慈溪市平帆仪表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慈溪市平帆仪表配件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破产费用和清偿债务。本院认为,慈溪市平帆仪表配件有限公司资不抵债,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裁定宣告慈溪市平帆仪表配件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慈溪市平帆仪表配件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83号

  励利波、方迪锋、曹发宝、胡仲强、王杰: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东瑚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励利波、方迪锋、曹发宝、胡仲强、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及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24号

  章中生:本院受理原告丰孝锋与被告章中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动履行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072号

  李月朋:本院受理原告余泽锋诉被告李月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10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原告余泽锋撤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慈溪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817号

  周海东: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陆坤建材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即时偿付2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3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56号

  涂苹(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81****8223)、袁雷雨(公民身份号码5204231991****0010):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矗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袁雷雨、涂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3日10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破106号

  本院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江滨支行申请于2023年4月10日裁定受理浙江通用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4月20日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浙江通用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6月8日前,向浙江通用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大厦8-9层;联系人:李阔、陈世民18106765800、0577-88996848)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通用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通用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6月13日14时30分时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第一法庭(鹿城区南浦路39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浙江通用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753号之一

  陈献邦、温州嘉豪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与被告陈献邦、温州嘉豪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献邦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赔偿金7700元;二、驳回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献邦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24民初4486号

  冯超成:本院受理原告杨曦霞与被告冯超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兹公告送达(2022)浙0424民初448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1、被告冯超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杨曦霞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和利息(违约金和利息的总和,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8月26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偿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2、原告杨曦霞有权对被告冯超成所有的坐落在嘉兴市河畔名邸12幢1202室的房屋【浙(2021)嘉开不动产权第001519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浙(2021)嘉开不动产证明第0067519】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超出顺位在先的该房屋担保债权的部分,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生效。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1312号

  郭群香(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7408163812):本院对原告缪伟峰诉被告郭群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81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货款48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3年2月9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920元,合计11420元、公告费560元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4-27 浙江法治报2023-04-2700009 2 2023年04月2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