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纱店发朋友圈说同行“卖假货”
法院:构成商业诋毁,道歉+赔偿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拱法
本报讯 近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两家婚纱店之间因微信朋友圈引发的一起纠纷,在网上发布“自我澄清”声明的被告公司因构成商业诋毁,被判“道歉+赔偿”。
“你们店里这个牌子的婚纱是正品吗?”“听说你们店卖假婚纱被人告了,谁知道我之前在你们这里订的婚纱会不会也是假货啊?我要退单!”最近一段时间,甲婚纱店的销售和售后客服不断接到客户的质问,不少原来已经在接洽的意向客户和交了定金的客户都跑了。
老板杨某为此十分苦恼,“谁说我们卖的是假货?我们可是十年老店、优质品牌。”直到看到一个司仪朋友转发的微信朋友圈,她才恍然大悟,“罪魁祸首”原来是竞争对手乙婚纱店。
乙婚纱店人员的三个微信号都发布了同样内容的一篇朋友圈长文,名为“自我澄清”“严正声明”,却在文章中称“某婚纱店售假官司缠身”“企查查可查开庭记录”,还配上了开庭公告详情图和甲婚纱店的品牌名称、经营地址。
“这不是抹黑我们店,搞恶性竞争吗?”杨某一怒之下,将乙婚纱店告到拱墅法院。
庭审中,乙婚纱店老板表示,“我这是为了澄清圈里对我们店的误解。别以为我不知道,你们在私底下跟客户说我们卖假货。而且我说的这个案子又不是编造的,企查查和法院网站上都能查到。”
“是有这么个案子,可是后来客户自己撤诉了,法院可没有认定我们卖假货。”杨某辩驳道。
拱墅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两家婚纱店经营范围重合,经营场所都在拱墅区,具有同业竞争关系。乙婚纱店发布的朋友圈长文内容并无确凿证据,且配图显示信息让人一看就能自然联想到甲婚纱店,超出了正当商业评论范畴和自由竞争维度,足以误导不特定消费者的客观判断、理性选择,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此外,乙婚纱店同时用三个微信号发布涉案内容,朋友圈受众较多,该内容极易引发转发和扩散,实质性地损害了甲婚纱店的商誉。
据此,法院认定乙婚纱店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鉴于乙婚纱店已自行删除涉案朋友圈长文,且甲婚纱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乙婚纱店因此所获的利益,故法院综合考量各相关因素后,判决乙婚纱店在三个微信号的朋友圈发布经法院审核的道歉声明,并赔偿甲婚纱店7万元。
法官提醒,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具有竞争自由,有权利评价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服务或经营活动,但评论必须以客观真实、公允中立、诚实信用为原则,不能误导公众和损害他人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