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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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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5月4日

  (2023)浙0282民初1797号

  桂金金:本院受理关于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桂金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桂金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赔偿款16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15元,被告桂金金负担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慈溪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279号

  周林勇、孙红、优歆(上海)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周林勇、孙红、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优歆(上海)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周林勇立即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7450元;2、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优先赔付;3、被告孙红立即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5450元;4、被告优歆(上海)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对第三项诉讼请求优先赔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2日15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64号

  陆薛刚:本院受理原告梁佩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缴费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2023)浙0282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梁佩瑶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9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68号

  李华锋:本院受理原告岑鑫科与被告李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岑鑫科借款40000元,另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及公告费6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284号

  田谷(5221261990****5031)、何艳敏(5221321994****4963):本院受理宁波矗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田谷、何艳敏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浙0291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73号

  阮华芬、陈新华、陈圣文: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信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阮华芬、陈新华、陈圣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阮华芬、陈新华、陈圣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温州市信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706909.18元;二、被告阮华芬、陈新华、陈圣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温州市信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4000元;三、驳回原告温州市信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6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阮华芬、陈新华、陈圣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53号之一

  哈尔滨立德博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景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银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泰州佰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立德博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温州义丰五金有限公司、深圳景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银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立德博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温州义丰五金有限公司、深圳景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银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泰州佰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公告费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立德博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温州义丰五金有限公司、深圳景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银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337号

  叶孝保、嘉兴市和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康桂铭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411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嘉兴市和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康桂铭劳务费40730元,并以4073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8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30元,由被告嘉兴市和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2124号

  马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504191719):本院受理的原告钟盛云与被告马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案件受理之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1604号

  钟政祥: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春泥花植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小样园艺有限公司、冯智迪、钟政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一、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96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964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7日起以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安人民法庭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448号

  黄鑫婷(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8607306827):本院受理原告涂勤节诉被告黄鑫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3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2破29号

  2022年10月11日,本院根据执行局执行移送破产程序及申请执行人申请,裁定受理湖州澳洋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本院查明,经债权人会议审核,湖州澳洋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对外负债额为51907177.88元,可分配财产为1405306.91元。本院认为,湖州澳洋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湖州澳洋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宣告湖州澳洋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破产。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5481号

  浙江安吉名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剑诉被告浙江安吉名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6月19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426号

  安吉凯琦尔智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天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浙江金天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6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灵峰法庭(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递铺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591号

  马荣福:本院受理原告王胡华诉被告马荣福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6月20日9时0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664号

  郑赞浩:本院受理原告成城诉被告郑赞浩、胡琴庆、郑胡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604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郑赞浩、胡琴庆与被告郑胡斌在2022年7月22日签订的《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被告郑赞浩将其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保驾山路288号阳光新城2单元2802室房产中享有份额转让给被告郑胡斌的行为;二、驳回原告成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00元,由被告郑赞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号

  洪信灿:本院受理原告邵新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洪信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邵新炎借款60000元,并支付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50元,由被告洪信灿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黄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1814号

  苏旭武(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7001017510,住浙江省宁海县长街镇青珠村920号):本院受理原告张有强与被告苏旭武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独任审理通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6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6月27日上午10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24民初3629号

  开化捷风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徐德囡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24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催28号

  申请人江苏全立化学有限公司因遗失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48934699,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温岭市龙辰鞋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温州顺亨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温岭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5-04 浙江法治报2023-05-0400007 2 2023年05月0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