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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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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5月5日

  (2023)浙0108民初1456号

  杭州多米尼家居有限公司、周寿同:本院对原告黄俊杰与被告杭州多米尼家居有限公司、周寿同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普通程序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本案于2023年7月10日14时3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3647号

  刘超(男,199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凤川街道凤川大道277号美庐新城2幢1单元1204室)、李梦婷(女,199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凤川街道凤川大道277号美庐新城2幢1单元1204室):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超、李梦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未能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裁定书、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22民初36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2)浙0122民初3647号民事判决书。该裁定书确定:驳回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刘超的起诉。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李梦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电子有限公司系被告刘超应返还的款项32000元,并承担违约金(该违约金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梦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海康威视公司电子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5元,财产保全费342元,共计947元,由被告李梦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定、判决的,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裁定、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82民初755号

  建德市进峰石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枣庄市九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进峰石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3)浙0182民初755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市九鼎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枣庄市九鼎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民终1706号

  贺纯丽:本院受理上诉人王玲珠与被上诉人姚飞、贺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民终170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王玲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704元,减半收取2352元,公告费350元,均由上诉人王玲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75号

  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科南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万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新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59号

  赵飞(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9****2316):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皓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宁波皓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3000元及自2021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宁波皓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4元,由被告赵飞负担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赵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023号

  孔海武(4452811980****1833)、宁波邦基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鹏辉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孔海武、陈庚钦、胡雄、宁波邦基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鹏辉腾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邦基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454400元,并支付利息(以24544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7日起按年利率6.8%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孔海武、陈庚钦、胡雄、深圳市鹏辉腾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邦基帆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35元,由被告宁波邦基帆科技有限公司、孔海武、陈庚钦、胡雄、深圳市鹏辉腾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宁波邦基帆科技有限公司、孔海武、深圳市鹏辉腾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024号

  林廷清(4405281962****0338)、宁波珈成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和恒升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廷清、陈庚钦、胡雄、宁波珈成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和恒升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珈成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27200元,并支付利息(以12272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7日起按年利率6.8%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林廷清、陈庚钦、胡雄、深圳市和恒升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珈成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45元,由被告宁波珈成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林廷清、陈庚钦、胡雄、深圳市和恒升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宁波珈成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林廷清、深圳市和恒升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8780号

  梁利绒(公民身份号码:6104251982****1783):本院受理的原告车壹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被告梁利绒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8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梁利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车壹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代偿款13954.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3954.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自2021年11月23日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元,由被告梁利绒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综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725号

  沈曙东、曾成威、宁波新约克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硕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曙东、黄和娟、章军强、郑必超、吴雪芳、曾成威、陈婷、施添泽、第三人宁波新约克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97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650号

  崔德荣(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82****4352):本院受理原告韩应华与被告崔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712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93号

  罗昌建(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93****9312):本院受理原告刘金跃与被告罗昌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昌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金跃劳务报酬49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罗昌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696号

  周访问: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姜山振林馒头店与被告周访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417号

  黎顺林:本院受理原告刘爱初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034号

  费长英:原告梅桂芝与被告费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限被告费长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梅桂芝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结算时可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费长英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费长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23号

  王斌: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102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049号

  刘方聪: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2049号原告宁波市鄞州下应御景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刘方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468号

  黄嗣洪、汤善超、高国: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黑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嗣洪、汤善超、高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577号

  张涛:本院受理原告徐若男与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9日上午8时4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东钱湖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584号

  张常新:本院受理原告李婉姗与被告张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9日上午9时1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东钱湖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44号

  罗华、舒霖涛:本院受理原告全志义与被告罗华、舒霖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52号

  张大华:本院受理原告余宏侠与被告张大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799号

  陈亮:原告宁波兴鑫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秀兰、陈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6891号

  温岭市金泰不锈钢制品厂(普通合伙)、郏宣昌:原告余姚市舜泰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金泰不锈钢制品厂(普通合伙)、郏宣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6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岭市金泰不锈钢制品厂(普通合伙)支付原告余姚市舜泰不锈钢有限公司货款3717212.10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按未支付款项自2022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被告郏宣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372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2245元,由被告温岭市金泰不锈钢制品厂(普通合伙)、郏宣昌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93号

  上海长意实业有限公司:原告余姚市龙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长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457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成品无法交付产生的损失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233号

  山西水发振鑫镁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闻喜县明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沧州申动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宝时达工具实业有限公司、山西水发振鑫镁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四被告连带清偿给付原告承兑汇票款200000元,及自2021年11月25日至实际履行日止(暂算至2023年1月9日,共计410天)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3.85%计算的利息8649.32元,以上合计208649.32元;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26日14时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429号

  朱意萍:原告吕佳杰与被告朱意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意萍支付原告吕佳杰房屋租金27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朱意萍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01号

  喻银华: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士飞五金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喻银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士飞五金店货款1652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2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79号

  上海奕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至臻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奕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奕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至臻塑业有限公司模具定作款4676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8314元,由被告上海奕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宁波瑞鑫光学薄膜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830号

  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张雄伟、张剑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耀胜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张雄伟、张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告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317490.93元,并支付自起诉日始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2、判令被告张雄伟、张剑华对被告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张雄伟、张剑华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0日14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坎墩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528号

  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张雄伟、张剑华: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凯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张雄伟、张剑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告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租金234800元、违约金10000元,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2、判令原告就涉案融资金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未付租金范围内受偿;3、判令被告张雄伟、张剑华对被告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张雄伟、张剑华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0日9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坎墩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83号

  北京金邦辉月商贸有限公司、吕梁市宁亿达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清尘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南铭达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泽融(福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金邦辉月商贸有限公司、吕梁市宁亿达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清尘科技有限公司、慈溪融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783号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和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泽融(福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金邦辉月商贸有限公司、吕梁市宁亿达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清尘科技有限公司、慈溪融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海南铭达农业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100万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610号

  刘跃平: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嘉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跃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6月27日14时1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606号

  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张雄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平成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张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告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66723.20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621.49元;2、判令被告张雄伟对被告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张雄伟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1日9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坎墩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5-05 浙江法治报2023-05-0500009 2 2023年05月0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