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5月9日
(2023)浙0102民初1591号
孙杨刚:本院受理的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2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3357号
黄佳能:本院受理原告袁华诉你、朱良国、倪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朱良国、倪海明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94000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二、判令被告黄佳能就被告朱良国、倪海明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3358号
彭炜玉:本院受理原告郑建峰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及收益共计人民币50万元整。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1136号
张坤:本院受理原告何萌萌诉被告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2549号
陈云平: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春皇物资有限公司与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独任制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7日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2559号
许全英:本院受理原告陈庆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独任制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7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3号
杭州乐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无锡顺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杭州乐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666号
杭州梦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西恒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2023)浙0108民初1666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白马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888号
广州市火云气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谛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火云气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131号
陈火宝:本院受理刘嘉禾与陈火宝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5131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浦沿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1694号
何祝英: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星动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永革、何祝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两被告在未缴足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2022)浙0114民初53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品牌保证金50000元、律师费5000元、利息(自2022年6月1日按照LPR3.6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23年1月17日按年利率6.3%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1573号
何祝英: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蓝宝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永革、何祝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两被告在未缴足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2022)浙0114民初54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品牌保证金50000元、律师费5000元、利息(自2022年6月1日按LPR3.6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23年1月18日按年利率6.3%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737号
方继法(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富春江镇上泗村四组)、程宝琴(女,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富春江镇上泗村四组):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继法、程宝琴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方继法、程宝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代偿款49200.11元,并支付以14048.17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31日起、以8875.5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3日起、以6599.92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30日起、以6564.02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8日起、以6559.09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6日起、以利率3.65%计算的利息及公告费65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两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543号
许锋伟: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潘晓勇与被告许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潘晓勇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许锋伟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许锋伟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横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124号
郑刚(公民身份号码:3623241978****0358):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海曙区长流竹木工艺品厂与被告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0日14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536号
徐翔(公民身份号码:3601231991****0033):本院受理的原告熊林洪诉被告徐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8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8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0年1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28日,小计人民币5058.62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管办(研究室)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686号
方少丰(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1****2771):本院受理的原告冯泽天诉被告方少丰民间借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8日9时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1587号
张晓艳、王志淑、纪维山、青岛盛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锐灏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艳、王志淑、纪维山及第三人青岛盛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158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及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撤销江北法院作出的(2023)浙0205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2、判令追加三被告为江北法院受理的(2022)浙0205执1007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该案申请人为原告宁波锐灏进出口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为第三人青岛盛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3、判令三被告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对第三人在(2022)浙0205执1007号案件中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未答辩、逾期未举证或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视为你们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届时,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387号
宫尚超(3426251993****1272):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大翔食品商行与被告宫尚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056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389号
冯亮(2203811989****1430):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大翔食品商行与被告冯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7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883号
石家庄润盎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海德茵泰生物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润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卡、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判令被告返还货款2925000元、支付违约金292500元、赔偿损失500000元,并且以货款2925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上请求暂合计37175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榭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7日8时40分在本院大榭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780号
刘名扬:本院受理原告段见民与被告刘名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73号
湖南第一印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米乐玩具礼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446号
徐露:原告杨晴和被告徐露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95号
施仲飞、徐安君: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29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与被告陈良芬、徐夏康、葛友来、冉茂玲、简涛、周炫岑、施仲飞、林玲、徐安君、裘朝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251号
许蓉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瑞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许蓉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852号
范正杰:本院受理的原告毛铖轲与被告范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81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范正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毛铖轲借款9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2187元,公告费650元,共计2837元,由被告范正杰负担(其中公告费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19号之一
雷业星(身份证号:4223251988****3235):原告郑明亮与被告雷业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完毕。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有关裁判文书。判决如下:被告雷业星支付原告郑明亮货款70000元,并赔偿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642元,由被告雷业星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492号
刘龙:原告田坤轮与被告刘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龙支付原告田坤轮修理费19970元。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元,减半收取149.50元,由被告刘龙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577号
朱易然:本院受理原告温勇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2021年所借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指定的举证期至开庭前一日止,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丁金琴独任审判,定于2023年6月28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019号
上海圆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甬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圆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圆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甬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10日始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上海圆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费104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95元,由被告上海圆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慈溪市甬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325号
汪德艺、王震、鲁玉豪:本院受理原告黄佳炜诉被告汪德艺、王震、鲁玉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7月10日14时2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231号
许志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4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330号
陈从友、陈飞:本院受理原告邓子英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谢飞娜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3年7月13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447号
王艳文:本院受理原告于横树诉被告王艳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7月11日上午8时4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514号
杨忠: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晶康百货商行与被告杨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787号
姜涛:本院受理原告徐韦魏与被告姜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棉拖鞋货款297200元,违约金1485元(暂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1日止,共计1个月违约金,按照欠条上双方约定总货款的5%进行计算),2023年2月1日后的违约金直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杜姝璇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7月12日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264号
周家凯:原告慈溪市宗汉小孟玻璃店与被告周家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坎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996号
朱家力:原告慈溪市明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雅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朱家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坎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