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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平安

法院公告

2023年5月9日

  (2022)浙0282民初10926号

  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本院受理慈溪永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09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579号

  杭州财霸实业有限公司、义乌市财霸文具有限公司、杭州潜畅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卧草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龙山天画文具厂诉被告杭州财霸实业有限公司、义乌市财霸文具有限公司、杭州潜畅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卧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6月26日9时在本院范市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056号

  徐涛: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205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撤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306号

  北京创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应和光与被告北京创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754号

  吴文婉:原告陈胜达与被告吴文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3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072号

  宿松创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相茂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宿松创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哆瑞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5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539号

  温州安众锁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尚尧与被告温州安众锁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2年1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29日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仙岩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577号

  叶明远: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仙岩澳玛尼鞋厂与被告叶明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2年4月7日起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代理人代理费83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29日9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仙岩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50号

  温州百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方吉、庄林毅、蒋洪成: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信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百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方吉、庄林毅、蒋洪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531号

  何美玲、樊友利、何黄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昊辰二手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美玲、樊友利、何黄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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