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5月18日
(2023)浙0282民初2282号
薛芬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佳佩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讼费结算通知书、不履行法律裁判后果告知书、(2023)浙0282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张佳佩购房款及违约金共计799817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99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保全申请费4519元,由你负担,因原告张佳佩已预交,保全申请费由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292号
宿州市速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江重重:本院已受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陈调查、宿州市速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通知江重重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告知、风险提示、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审理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七审判庭二楼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361号
孙小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孙小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孙小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金损失35910元等)、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203号
黄永福、商丘市宝隆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田进与被告黄永福、李广军、商丘市宝隆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赔偿412158.27元,并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详见赔偿清单)。二、请求判令被告四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交强险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忠辉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7月18日10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469号
柯涛: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银超与被告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柯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陈银超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4444元,由被告柯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本院。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坎墩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594号
上海红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92FJB14)、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E3Y9R):本院受理杨叶与上海红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4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993号
于丽娜:本院受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于丽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621号
温州宇通速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宇通速递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226号-1
卢国庆:本院受理原告叶锋与被告卢国庆、林爱平迫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699704.06元并赔偿利息报失(从起诉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13日10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仙岩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649号
温州有哦没理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明春粮食经营部与被告温州有哦没理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64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18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7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破17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韩林祥的申请于2023年5月8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海宁美星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嘉兴诚洲联合会计师所(普通合伙)为债务人海宁美星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海宁美星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6月20日前向管理人嘉兴诚洲联合会计师所(普通合伙)(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嘉善大道26-1号;联系人及电话:孙会计13757380938、薛会计13567343929)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宁美星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公司权证照、财务账册、凭证和重要合同文书、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相关资料,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仍未能交付或作出说明的,视为拒绝交付。本院定于2023年6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以线上和线下方式同时进行,债权人可与管理人确认参加会议的方式,线上和线上参加债权人会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破18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叶红霞的申请于2023年5月8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浙江高科电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为债务人浙江高科电梯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浙江高科电梯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6月2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洪兴路2399号宝地大厦21楼;联系电话:15757390199;联系人:陈律师)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高科电梯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公司权证照、财务账册、凭证和重要合同文书、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相关资料,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仍未能交付或作出说明的,视为拒绝交付。本院定于2023年6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以线上和线下方式同时进行,债权人可与管理人确认参加会议的方式,线上和线上参加债权人会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破19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黄江文的申请于2023年5月8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海宁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嘉兴求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债务人海宁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海宁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6月20日前向管理人嘉兴求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浙江省桐乡市振兴东路商会大厦B座6楼求真会计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573-88622786,13511378085;联系人:张会计)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宁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公司权证照、财务账册、凭证和重要合同文书、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相关资料,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仍未能交付或作出说明的,视为拒绝交付。本院定于2023年6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以线上和线下方式同时进行,债权人可与管理人确认参加会议的方式,线上和线上参加债权人会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964号之一
何杭康:原告彭永根与被告江何杭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964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何杭康支付原告彭永根货款396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9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何杭康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2506号-1
张德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德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张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德龙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91破4号
本院经申请人湖州龙溪街道尹凯建材商行的申请,于2023年4月27日裁定受理湖州品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4月27日指定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州品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湖州品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前向湖州品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18层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3000,联系电话:1785837313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6:30)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湖州品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湖州品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根据《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定,本院定于2023年7月5日采取非现场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采用非现场形式进行表决。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02民初6735号
张华、吕水夫:本院受理原告冯汉兴与被告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华、吕水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702民初6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冯汉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5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冯汉兴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846号
浙江锦德建设有限公司:原告武义舍安工艺美术文化有限公司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842号
沈雷:本院受理沈山诉你、卢竹平、沈阳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由审判员颜婧独任审判,定于2023年6月26日14时30分在王宅小法庭(武义县王宅镇北街8号王宅人民法庭内)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我院王宅法庭领取开庭传票,逾期视为送达。若你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3952号之三
王华跃:本院受理原告洪玉叶诉被告王华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一、判令被告缴清欠原告的房租和水电费4085元;二、本案的诉讼费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2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南马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1128号
吕庆裕: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阿伟酒业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吕庆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柯城阿伟酒业商行货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或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2098号
吴海飞:本院受理原告袁金华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独任审判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894号
裴水清:本院受理原告周世福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裴水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周世福货款129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或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978号
郑兰珍:本院受理原告吕美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802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兰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吕美珍借款本金35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自2022年12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吕美珍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236元,由被告郑兰珍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7223号
周斌:本院受理原告谢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2民初72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周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谢安153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5元,由被告周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周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084号
舒俊:本院受理原告张立才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你支付运费10万元及违约金,并由你承担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七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