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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说法

利用工作之便“拉新”,双责同追

  通讯员 范茜 单徐翔

  本报讯 智能手机的普及带来诸多便利,也产生了信息安全隐患。近日,常山法院审理一起案件,被告人付某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缓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赔偿社会公共利益损失6613元。

  付某某系手机配件配送员,认识较多手机店老板和通信公司营业厅工作人员。2019年11月,付某某利用工作上的“人脉”,将客户未注册的手机号码提供给他人,用于注册网络平台账户,俗称“拉新”。

  2021年1月起,付某某组建多个微信群,从上家接收任务,并发展下家“拉新”。他将上家的任务发布群中,下家通信公司工作人员利用为客户办理手机号码等业务便利,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他们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发送微信群,群中客服用上述手机号码及验证码注册各类平台新用户,从而获取佣金。付某某则从上家给付的报酬中赚取差价牟利。

  截至2021年7月案发,上述人员共计获利51000余元,其中付某某个人获利6613元。

  检察院以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手机号码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用户对自己的手机号码享有排他的所有权,有权决定是否用手机号码注册App。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通讯群,伙同他人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予以出售,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该行为致使大量人群个人信息安全遭到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支付赔偿金。故作出上述判决。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6 利用工作之便“拉新”,双责同追 2023-05-18 25749693 2 2023年05月1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