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5月22日
(2023)浙0111民初2349号
唐小平(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渌渚镇百前村):本院受理原告杨雪琴诉被告唐小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5400元、水电费276元、门锁维修费100元,合计5776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950号
徐庆权(浙江省开化县村头镇天峰村14号)、徐水香(浙江省开化县村头镇天峰村14号):本院受理原告华生荣与被告徐庆权、徐水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徐庆权、徐水香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9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3日上午9时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2212号
赵玉良(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建华村民建68号)、徐秋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建华村民建68号):本院受理原告孙龙根与被告赵玉良、徐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玉良、徐秋兰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0万元,并支付按190万元为基数,月息一分计算,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现暂算至2023年3月24日为1374333.33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3日14时30分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747号
罗丽平:本院已经受理原告王昌勇与被告罗丽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王昌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房租10000元及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832号
王炎昌:本院已经受理原告王福根与被告王炎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王福根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炎昌归还借款5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炎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横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795号
戚三法(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瑶山乡贡坑94号):本院已经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公司诉被告戚三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理赔款88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和2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988号
杨玉明(身份证号码:330123196511203613):本院受理原告汪志娟与被告杨玉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杨玉明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2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杨玉明支付原告汪志娟租金7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杨玉明支付原告汪志娟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02元,由被告杨玉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82民初983号
吴忠仙:本院受理原告齐成法与被告吴忠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己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3)浙0182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忠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齐成法货款210338元。案件受理费445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吴忠仙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48号
李世英(公民身份号码:5327241997****3025):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文强诉被告李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49号
昌永凤(公民身份号码:5221222002****1645):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文强诉被告昌永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107号
杨江平(公民身份号码:5135221981****661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杨江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600号
苏恩赐(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1****1732):徐杨淡与苏恩赐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0日10时30分在本院石碶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708号
宁波市岳泉纺织品有限公司、吕过(公民身份号码:342901****0514):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古林金色针织漂染厂诉被告宁波市岳泉纺织品有限公司、吕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45号
朱福艳(公民身份号码:5301282002****4522):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文强诉被告朱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1386号
石家庄嘉艺萱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慕尚末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嘉艺萱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2023)浙0205民诉前调9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洪塘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372号
杨淼(5119022000****1845):本院受理原告王灿与被告杨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借款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8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89号
程祥(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5****6071):原告刘琪与被告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程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刘琪款项46535元;二、被告程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刘琪自2022年2月26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4653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963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程祥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841号
管涛涛:本院受理原告张荣纳与被告管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张荣纳的诉请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2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到实际履行之日止以8200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的利息损失;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晓婷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7月11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041号
赵金菊:本院受理原告周方玉与被告赵金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周方玉的诉请要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元;2、清求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算;3、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赵金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国勇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7月13日9时在本院澥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347号
宁波金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凡晨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湖北健坤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金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凡晨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334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448号
李红梅:原告宋静与被告李红梅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984号
李建荣:赖丹丹与李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110号
洪剑:原告宁波市甬威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洪剑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107号
黄河:原告宁波市甬威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河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084号
杨彬彬:原告宁波市甬威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彬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075号
徐阳刚:原告宁波市甬威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阳刚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20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900号
太仓市博友化纺有限公司、杨建丰:本院已受理原告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市博友化纺有限公司、杨建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718号
郭笑军:本院受理原告孙垒垒与被告郭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1日14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3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6086号
上海贝帛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邱隘平宏横机领厂与被告上海贝帛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小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791号
邓万乐:原告曾友福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0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破37号之一
2021年10月14日,本院根据邵长和、徐德水、徐少良、徐和跃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兰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兰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宁波兰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裁定宣告宁波兰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于2023年5月17日裁定终结宁波兰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272号
肖启学:本院受理原告周桂林诉被告肖启学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5500元;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杨红伟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7月17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338号
胡端午、唐孝根:本院受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与胡端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唐孝根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1338号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民事判决书[(2023)浙0282民初1338号之一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唐孝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保险赔偿款19700元;(2023)浙0282民初1338号之二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保险赔偿款2000元;二、被告胡端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保险赔偿款56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30号
宋艳秋:本院受理原告解为远与被告宋艳秋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艳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解为远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修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83275.58元;二、驳回原告解为远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39元,由原告解为远负担7元,被告宋艳秋负担8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本院。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杭州湾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020号
郑灿兵:本院受理原告施响亮诉被告郑灿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10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542号
叶关泉:本院受理原告潘建其诉被告叶关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57号
赵训(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4****3019):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矗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交交、赵训、黄彪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9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38号
高杉(公民身份号码410105198208221014):本院受理原告郭靖诉与被告高杉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91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858号
刘晓庆珠宝(宁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CKMW63L)、刘晓庆珠宝(宁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K0BRXC):本院受理刘晓庆与刘晓庆珠宝(宁波)有限公司、刘晓庆珠宝(宁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2261号
许均(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7205024670):本院受理原告朱海峰为与被告许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91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6091号
高伟:原告温州市巨迪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3民初60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989号
吴俏娇、徐秀銮、周一昊、周一宁、蔡海深: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吴俏娇、徐秀銮、周一昊、周一宁、蔡海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等审理阶段告知书各一份。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953号
张国玉: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205号
李立新:原告安吉递铺迎宾烟酒商行与被告安吉水中许饭店、李立新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1205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安吉递铺迎宾烟酒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8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递铺迎宾烟酒商行负担。 安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