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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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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5月25日

  (2023)浙0782破27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利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5月19日裁定受理浙江得胜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得胜纺织有限公司的联合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债务人须知浙江得胜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以下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1、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2、债务清册;3、债权清册;4、有关财务会计报告;5、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二、债权人须知1、浙江得胜纺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7月6日前向浙江得胜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2、债权申报地点及电话:浙江省义乌市总部经济园B区6幢2203室,联系人:楼思媛,15967963743。3、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4、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5、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及财产持有人须知浙江得胜纺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得胜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四、会议须知本院定于2023年7月17日9时00分通过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150号

  吴志清:本院受理乔艳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83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2213号

  许少文(公民身份号码:332502197209231935):本院受理原告方移香、朱华冬与被告许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6月18日起按利息1.5分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本案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3年7月17日8时40分在本院东门三楼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吕华杰独任审判,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769号

  徐建民: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金瑞塑胶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建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金瑞塑胶有限公司货款92623元及逾期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或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3629号

  黄志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洪良诉被告黄志明、俞莲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法判决:一、由被告黄志明归还原告王洪良借款本金4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四倍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被告俞莲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60元,由被告黄志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被告俞莲木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518号

  李竹根:本院受理原告张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峰起诉要求你归还借款12000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在廿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4民初1044号

  姚宏宪:本院受理刘万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参与人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329号

  王素琴:本院受理(2023)浙1004民初1329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3年7月10日)。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你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本金57989.48元、利息4312.42元、违约金1437.47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3年2月7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1日10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015号

  金聪:本院受理(2023)浙1004民初2015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3年7月10日)。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你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本金14954.29元、利息3511.15元、违约金1170.38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3年4月11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1日10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643号

  李婷勇: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区博能电动车商行与被告李婷勇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3年7月18日)。原告要求判决被告支付截至2023年1月2日租金499.99元及违约金219.9元并继续支付按《租赁服务协议》之约定自2023年1月3日起计算租金及违约金至实际归还锂电池之日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租借驾城锂电池1件;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162号

  陈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凤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你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本金12534.73元、利息4157.25元、违约金6527.92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3年4月13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依兰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7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515号

  蒋冬芳:本院受理原告林菊花与被告蒋冬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蒋冬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林菊花借款本金24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依法减半收取2450元,由被告蒋冬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338号

  杭州东岸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原告台州中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东岸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活动费用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0日9时30分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至2023年7月19日止。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857号

  管晨:本院受理(2023)浙1004民初1857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3年7月10日)。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你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本金8398.50元、利息1372.78元、违约金457.59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3年2月7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1日10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4民初609号

  陈彩娇(浙江省永嘉县岩坦镇垟垄村):本院受理原告徐陆军与你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彩娇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原告徐陆军货款7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3年2月20日起按年利率5.48%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陆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陈彩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622840036789980986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营业中心)。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1163号

  秦娇娇:本院受理原告郑巧巧诉你及被告吴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81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121民初215号

  陈国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开发路881号202室):本院受理原告赖军雄诉被告陈国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21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陈国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给原告赖军雄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81破9号

  本院根据何爱美的申请于2023年5月11日裁定受理浙江龙泉披云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丽水万邦天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浙江龙泉披云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龙泉披云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6月3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万地财富大厦A座6楼;联系人:陈玉娟、魏巍;联系电话:18767848692、13757092023),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龙泉披云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现定于2023年7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策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23)浙1181破10号

  本院根据何爱美的申请于2023年5月11日裁定受理浙江宝溪饮用水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丽水万邦天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浙江宝溪饮用水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宝溪饮用水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6月3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万地财富大厦A座6楼;联系人:陈玉娟、魏巍:联系电话:18767848692、13757092023),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宝溪饮用水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现定于2023年7月10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龙泉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5-25 浙江法治报2023-05-2500007 2 2023年05月2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