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5月25日
(2023)浙0282民初3926号
吴珊:本院受理原告孙德泽诉被告吴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8月3日上午8时4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256号
陈华敏:本院受理原告顾夏香诉被告陈华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7月17日14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382号
为色杨吉、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诉被告为色杨吉、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保险代偿款11200元,并支付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476号
陈辉、上海紫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被告陈辉、上海紫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原告诉请:1、被告陈辉、上海紫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7500元;2、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陈辉、上海紫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568号
苏州北极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刘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旭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北极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刘龙、史海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应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动履行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宁波旭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苏州北极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刘龙、史海凤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9143.8元和13371.57元(15%违约金)及逾期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2日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范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569号
瞿彬、姚元宝:本院受理原告慈溪一博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瞿彬、姚湘山、姚元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8月4日上午8时4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005号
郑祥:本院受理原告熊立状诉被告郑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郑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熊立状快递费40520.47元,并支付自2022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40520.47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郑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熊立状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888元,由郑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郑祥负担,因熊立状已预交,故由郑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熊立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观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899号
金华市芊派日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K0B2B1D)、金华市安逸居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JW2AT98):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森文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芊派日用品有限公司、金华市安逸居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886号
于博涛(公民身份号码220502199407291017):本院受理马婧宇与于博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1日14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873号
李金燕、魏冬花、林健: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李金燕、魏冬花、林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2960号
鲍海鸥、于玲琴:本院受理原告陈美林与被告鲍海鸥、于玲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浙0402民初2960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通知书、传票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南湖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2531号
俞斌:本院受理原告侯兴武与被告俞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2576号
金秀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与被告金秀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区矛调中心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2243号
嘉兴市和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叶孝保:本院受理原告曾龙女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立案阶段系列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设备款、耗材费、违约金、误工费共计21888.6元;2、判令被告支付财产损失费用、二次装修费用等;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区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24民初211号
嵊州市丝可丽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裕胜丝绸有限公司诉被告嵊州市丝可丽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24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2016号
宁波市可可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723101562):原告海宁运城制版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可可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制版费52794.4元,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以52794.4元为基数,按同期LPR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新盐官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1506号
杭州星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强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81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朱强与被告杭州星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签订的《代运营合作协议》已于2022年11月29日解除。二、被告杭州星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朱强服务费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诉前保全费520元,合计1570元,由被告杭州星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杭州星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给付方式:由被告杭州星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3810号
许静(公民身份号码331021198211140763):本院受理的原告冯焕青与被告许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85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54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田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日下午1时30分在本院许村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1984号
李炯(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7107065218):本院受理原告秦金玲诉被告李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3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1748号
项朝宽:本院受理原告申钱良诉被告项朝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3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531号
沈浩: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翠与被告沈浩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翠与被告沈浩离婚;二、婚生子沈子楸随原告李翠共同生活,由被告沈浩负担抚养费1000元/月,至婚生子沈子楸十八周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860元,由原告李翠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672号
施安康:本院受理的原告章凤美与被告施安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955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9550元为基数,自本案立案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拆借利率加计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8月1日9时00分在练市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81民初3779号
冷娇娇:本院受理原告汪灯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8171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6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LPR1.5倍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7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871号
章玉兰:本院受理的(2023)浙0723民初871号原告吴凤仙与被告章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章玉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吴凤仙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从2019年10月26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2023年4月25日止尚欠的利息15000元,此后利息仍按月利率1%计付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75元,由被告章玉兰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892号
武义泰弘达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丹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武义泰弘达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冯丹丹损失8699.8元;二、被告武义泰弘达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冯丹丹佳合牌人脸款智能锁二把;三、驳回原告冯丹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62元,由原告冯丹丹负担762元,由被告武义泰弘达门业有限公司负担700元(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1602号
徐惠莉、邹卓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代为偿还款项26241.96元。2、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6241.9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每期垫款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算到起诉日利息损失为12133.08元。3、本案公告费、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772号
凌兴:本院受理原告吴鸿鸣与被告凌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凌兴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吴鸿鸣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鸿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66元,由原告吴鸿鸣负担44元(已缴纳),由被告凌兴负担92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18号
楼小平:本院受理的原告东阳市豪棒服装有限公司与你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东阳市豪棒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楼小平于2022年9月30日订立的销售订单中被告未履行交货义务的部分;二、限被告楼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豪棒服装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4988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1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2243号
嘉兴市和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叶孝保:本院受理原告曾龙女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立案阶段系列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设备款、耗材费、违约金、误工费共计21888.6元;2、判令被告支付财产损失费用、二次装修费用等;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区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420号
胡光大:本院受理原告袁长波与被告胡光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胡光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袁长波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3年2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700元,由被告胡光大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72号
金彩花:本院受理原告童戈文与被告金彩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不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金彩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童戈文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2000元(已计至2022年10月30日,之后按月利率1%继续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7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300元,由被告金彩花负担。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10号
张淞、张秋芳:本院受理楼仕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726民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张淞、张秋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楼仕红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1%计算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764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8294元,由被告张淞、张秋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10号
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裁定受理浙江豪迈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5月22日指定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为浙江豪迈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豪迈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6月25日前向浙江豪迈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兰溪市中洲路57号二楼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刘晓华:联系方式:13706895129)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豪迈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豪迈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6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11号
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裁定受理兰溪市兰兴框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5月22日指定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市兰兴框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兰溪市兰兴框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6月25日前向兰溪市兰兴框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兰溪市中洲路57号二楼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刘晓华:联系方式:13706895129)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兰溪市兰兴框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兰溪市兰兴框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6月29日上午10时0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12号
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裁定受理兰溪市三耐铸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5月22日指定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市三耐铸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兰溪市三耐铸工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6月25日前向兰溪市三耐铸工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兰溪市中洲路57号二楼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刘晓华:联系方式:13706895129)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兰溪市三耐铸工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兰溪市三耐铸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6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兰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