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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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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5月29日

  (2023)浙0106民初707号

  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意宁波生态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及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军无因管理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25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095号

  毛靖翔、顾海川、杨桠清、曾海、窦佳易、汪晓俊,浙江网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网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米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已受理原告杭州红土浙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毛靖翔、顾海川、杨桠清、曾海、窦佳易、汪晓俊,浙江网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网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米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不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2466号

  陈旭初:本院受理原告何利芳诉被告陈旭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何利芳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龙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2559号

  章杰:本院受理原告孙利诉被告章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孙利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项2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3年3月30日为11703.5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龙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221号

  杨少君(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新城街):本院受理原告李明华诉被告杨少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杨少君支付原告李明华代偿款240668.82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以240668.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10元,由被告杨少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2373号

  杭州洵墨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然诉被告杭州洵墨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被告退回原告剩余课时费用8970.00元。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791号

  马军(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东溪村柏山5组):原告燕涛诉被告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791号诉讼文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燕涛人民币共计131000元,并支付以1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马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燕涛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燕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4元,由被告马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1626号

  郭树海:原告钱建陆诉被告郭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文书。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251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7月25日上午9时在淳安县人民法院威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114号

  金良勇(公民身份号码:3301031966****1651)、金良彪(公民身份号码:3301031968****1613):本院受理的原告虞凌军诉被告金良勇、金良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2023)浙0203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416号

  占立新(公民身份号码3425291974****2810):张永书与占立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日14时15分在本院石碶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610号

  张玉林(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82****6998):本院受理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告张玉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522号

  李平章(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79****6075):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锦衡系统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平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1294号

  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曾钰鑫与被告宁波车聚万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万紫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1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曾钰鑫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原告曾钰鑫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综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730号

  张中乾(公民身份号码:512527****4894):本院受理的原告叶志雷诉被告张中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4日9时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250号

  罗子然(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9****0976)、罗钟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73****0992):本院受理原告林佳豪与被告罗子然、罗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8日09时0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41号

  刘明友:原告汤林钢与被告刘明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明友支付原告汤林钢货款6480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12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明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刘明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汤林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678号

  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区蛟川罗记蔬果店与被告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宁波市镇海区蛟川罗记蔬果店的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03371元,并以10337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2年1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逾期利息为3835元,以上合计107206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蓉蓉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7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618号

  吴超:本院受理原告胡欣欣与被告吴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马传敏的诉请要求:1、请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及两年银行同期贷款利息150000×4.15%=12450元,合计16245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蓉蓉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7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86号

  王梦楼:本院受理原告杨松平与被告王梦楼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梦楼支付原告杨松平租赁费55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梦楼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梦楼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杨松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4688号

  陈源森、陈健波、张思霞、柳振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46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特38号

  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2023)浙0212民特38号申请人王广海申请宣告公民王广洋死亡一案。经查,被申请人王广洋(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04571213001)于1993年下半年从家中出走,至今未归。被申请人王广洋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王广洋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078号

  成彬杰、宁波文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刘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358号

  朱燕鹰、上海嘉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隘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531号

  张小龙:原告刘锋华和被告张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4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538号

  王建委:原告陈莉莉和被告王建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582号

  陶坤、李会:原告俞春林和被告陶坤、李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539号

  殷大勇:原告宁波市鄞州钟公庙越祥广告设计工作室和被告殷大勇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4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586号

  郭治兵:本院受理原告敬开碧与被告郭治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催2号

  金华大千泡沫塑料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51319549、汇票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金华大千泡沫塑料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上述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1319549、汇票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玖浩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弈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2年12月15日、汇票到期日为2023年6月15日、最后持票人为金华大千泡沫塑料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2023年7月22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320号

  王再浩:原告陈益锋与被告王再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再浩归还原告陈益锋借款本金750000元,支付利息54080元(算至2022年11月11日),并支付自2022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再浩赔偿原告陈益锋律师代理费损失100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三、如被告王再浩未按期支付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则原告陈益锋有权对登记在被告王再浩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滨都时代小区风华园4幢1203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绍兴市柯桥区不动产权第003272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941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再浩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919号

  厉君如:本院受理的原告耿雅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厉君如归还原告耿雅娟借款21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21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厉君如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厉君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705号

  王建清: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知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动履行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505号

  湖州南浔伟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卓远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南浔伟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湖州南浔伟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卓远塑业有限公司货款413055.82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413055.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被告湖州南浔伟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卓远塑业有限公司律师费28000元、保全担保费2000元,合计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7976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274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交予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9740号

  赵温亮:本院受理原告邢晓雷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恒正物流有限公司、赵温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82民初97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动履行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680号

  林绍平: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绍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7220号

  长汀县湾壹瑾百货店: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汀县湾壹瑾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7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汀县湾壹瑾百货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388533号、第12862498号、第128625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长汀县湾壹瑾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00元;三、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2.50元,被告长汀县湾壹瑾百货店负担577.5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长汀县湾壹瑾百货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9009号之一

  段相平、刘晓春:原告温州勤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段相平、刘晓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9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段相平、刘晓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温州勤奋工贸有限公司货款36369元及利息损失(以36369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9元,由被告段相平、刘晓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副本及证据,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441号

  张国光:本院受理原告张苏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11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5-29 浙江法治报2023-05-2900009 2 2023年05月2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