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5月29日
(2023)浙0424民初961号
嘉兴百晶装饰有限公司、王潮存:本院受理原告李栋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24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874号
严晓芳: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群飞与被告严晓芳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严晓芳返还原告王群飞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按LPR的4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8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409号
郑士良:本院受理的原告季敬方与被告郑士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郑士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季敬方货款1636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636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7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4132元,由被告郑士良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206号
周京英:本院受理原告唐咏梅与被告周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按2022年12月20日LPR一年期利率标准给付上述借款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定于2023年7月14日14时30分在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1758号
唐金和、雷美娥:本院受理原告杨德有与被告唐金和、雷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并自2020年10月1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838号
吕泽亮、汪秋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吕泽亮、汪秋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被告吕泽亮、汪秋平对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未清偿的破产债权合计人民币456973393.1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411号
周决林:本院受理原告张学明与被告周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周决林立即归还原告张学明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3年1月2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请求判令由被告周决林承担本案诉讼费。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郭子教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7月25日15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2民初3686号
浙江衢达货运有限公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为与被告陈益全、浙江衢达货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782民视368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594号
余萱:本院受理原告杨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诉称要求你偿还借款11400元以及承担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7日14时30分在高家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2271号
夏友青:本院受理的原告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1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夏友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款472621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9360元,由被告夏友青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121民初437号
黄贤群(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乐怡社区):本院受理原告乐联商贸青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耀、青田县新四海电器有限公司、黄贤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121民初43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3年7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22民初1258号
顾雨虹:本院受理原告许金叶与被告顾雨虹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民商事诉讼一审相关告知材料、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法律责任警示书等材料。原告起诉:1.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80320.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缙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