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5月31日
(2023)浙0111执异20号
李慧(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晨悦湾8幢1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莫国平与被执行人普照影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执异20号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追加第三人李慧为(2022)浙0111执224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第三人李慧对(2022)浙0111执2240号案件中被执行人普照影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2706号
张大雁(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居街691号):本院受理原告蒋春苗诉被告张大雁、冯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2778号
汤祖伟(杭州市临平区乔司街道朝阳村5组冯东自然村51号):本院受理原告周金龙诉被告汤祖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2782号
浙江瑞丰玻璃有限公司、沈荣虎(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新洲路838号、杭州市临平区乾元社区7组沈家道地2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春水镀膜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瑞丰玻璃有限公司、沈荣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636号
方徐明(男,199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瑶琳镇文源村上沈四组):本院受理原告何瑶生与被告方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成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2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方徐明返还原告何瑶生借款60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1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3%计算的利息;二、原告何瑶生对被告方徐明名下位于杭州市桐庐县横村镇精诚路77号金色华庭4幢2单元403室的房地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600000元及自2022年11月1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3%计算的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方徐明负担。原告何瑶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方徐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948号
王芝波(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鸠坑乡青苗村百念亩45号):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梅与被告王芝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芝波归还原告郭梅借款1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王芝波支付原告郭梅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王芝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1428号
杭州驰辉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浙0127民初1428号原告杨永茂与杭州驰辉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姜勇军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865号
凌欢(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95****1438):本院受理的原告代绪才诉被告凌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0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723号
兴鑫原能(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海林墩石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富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兴鑫原能(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普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勇票据追索权纠纷,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478号
金波军(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80****3018):本院受理原告巍俊俊诉被告金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金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魏俊俊借款本金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450元,由被告金波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1346号
张俊杰、张争志:本院受理吴娅琪与张俊杰、张争志、王梦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判主文为:被告张俊杰、王梦菊、张争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吴娅琪财产损失1878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计收135元,由被告张俊杰、王梦菊、张争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1630号
于正金:本院受理原告象山德全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江苏长建建设有限公司、于正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浙0205民初163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245号
吴江市七都镇通灵金属制品加工厂: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天铖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七都镇通灵金属制品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货款8432.24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461号
明立红(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75****0725):本院审理原告叶建华与被告刘宗斌、明立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明立红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叶建华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刘宗斌、明立红立即共同支付货款306369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货款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0636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2月17日64个月为8946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刘宗斌、明立红共同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592号
杭州金耐升精密模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63032663A):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道勤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金耐升精密模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等。判决如下:被告杭州金耐升精密模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道勤精密工具有限公司货款10910元以及该款自2022年11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6.5元,保全费130元,由被告杭州金耐升精密模架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原告宁波道勤精密工具有限公司已缴纳,被告应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979号
刘鹏飞(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92****6434):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斯达重汽配件经营部与被告刘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鹏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斯达重汽配件经营部货款83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1年8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取937.5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287.5元,由被告刘鹏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柴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165号
李梅(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1****5525):本院受理原告赵显勇与被告李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536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9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322号
刘德平:本院受理原告薛安恒与刘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33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787号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何邦友与被告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7日15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作出审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413号
江妙法: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丰登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011号
黄文武: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潘火中威不锈钢经营部与被告黄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合议庭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0日8时45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481号
程爱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34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1660号
杨岚:本院受理原告裘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一卡一表、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2023)浙0213民初1660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加利息共计3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裁定内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将于2023年7月18日14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1574号
彭银丁:本院受理原告吴思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一卡一表、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2023)浙0213民初1574号民事裁定书、(2023)浙0213民诉前调106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6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款清日止以本金9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第一、二项合计101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裁定内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将于2023年7月18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2553号
谭光董(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沙头镇上垌村井冲组42号公民身份号码450421200305238575):本院受理原告韩顺辉与被告谭光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6711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2553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石浦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执200号
周福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海元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佳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余姚市佳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是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你是被执行人的公司股东,尚未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请求追加你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余姚市佳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相应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084号
常州正方园塑钢型材有限公司:原告宁波上宸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正方园塑钢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常州正方园塑钢型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上宸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货款94100元、违约金18820元,并赔偿律师费10000元,合计122920元。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58元,保全费1135元,以上共计3893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常州正方园塑钢型材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8349号
张建春:本院已受理原告彭卫华诉你与被告慈溪市汇盛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83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彭卫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320号
凡茂、杜平、陈磊、梁君懿、陈光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凡茂、杜平、陈磊、梁君懿、陈光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1542号
张丽银(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6802208661):本院受理原告詹建明诉被告张丽银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3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64号
吴培忠:本院受理的原告杜见红与被告吴培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吴培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杜见红货款150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3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杜见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735元,由被告吴培忠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009号
安吉凯琦尔智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吉仟亿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凯琦尔智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8497.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定于2023年7月17日9点00分在灵峰法庭第一审判庭(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885号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物流(安吉)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被告按《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约定支付9727920.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7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91民初625号之一
曹立壮、新吴区鸿山易佑建五金店: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家良与被告曹立壮、新吴区鸿山易佑建五金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款缴款通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曹立壮支付原告吴家良赔偿款233189.2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对上述款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112000元,上述责任先于被告曹立壮履行;三、驳回原告吴家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307元,由原告吴家良负担131元,被告曹立壮负担217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91民初1466号
郑奋达:本院受理的(2023)浙0591民初1466号湖州康山街道彭氏水果店与郑奋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郑奋达支付湖州康山街道彭氏水果店货款人民币232964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郑奋达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在线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康山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674号
周忠明:本院受理原告楼仙女诉被告周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由被告周忠明归还原告楼仙女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合计23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受理费47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周忠明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461号
吴秀咪:本院受理原告楼灵龙与被告吴秀咪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楼灵龙要求与被告吴秀咪离婚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