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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了刑还是企业高管?检察推动“硬监督”

  本报首席记者 许梅 通讯员 陈利东

  本报讯 “有了这项机制,如同给我们装上了一副‘火眼金睛’,能精准地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排除在市场之外。”近日,在常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窗口,工作人员对新近出台的公司高管人员任职期间资格监管协作机制点赞。

  去年,常山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利用车辆质押实施诈骗案中发现,不法分子用来诈骗的车辆均由管某某提供。经进一步核查,管某某在2018年5月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缓刑考验期内,管某某不仅成立了某汽车租赁公司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还为不法分子积极提供车辆用以抵押实施诈骗。2021年12月,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管某某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10个月,罚金30万元。但之后,管某某仍任该汽车租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述案子不是孤例。在常山县检察院办理的黄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黄某某作为中标公司浙江某工程咨询公司负责人,不履行监理职责,收受中标项目施工方及下属共计80多万元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罚金25万元。同样,黄某某被判刑后也仍任所在公司职务。

  针对类似的涉罪企业高管“带病上岗”问题,常山县检察院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督促涉案两家企业整改,同时开展行业自查。

  与此同时,常山县检察院与县市场监管局出台《公司高管人员任职期间资格监管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场监管部门在经营主体许可等监管工作中可以向检察机关调取因贪污、侵占财产、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以及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等人员信息;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调取公司高管人员等信息。

  此外,常山县检察院还与县营商办、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建立涉企信息共享平台,就涉疑难、复杂敏感案件,建立健全线索发现、移送监督方式、跟踪落实等机制形成共识;与企业行业协会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加大对检察建议回复整改到位情况的核查力度,构建“检察+部门+社会组织”涉企诉源治理新模式,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准入资格审查程序,确保经营主体清白入市、守法经营。


浙江法治报 新闻 00002 被判了刑还是企业高管?检察推动“硬监督” 2023-05-31 25801044 2 2023年05月3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