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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平安

法院公告

2023年5月31日

  (2023)浙0802民初2021号

  冯郑功:本院受理原告伍莹颖与被告杭州大蜂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冯郑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一、停止执行坐落于衢州市书院10幢3单元505室不动产并解除其查封;二、确认上述不动产归原告所有。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11号

  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裁定受理东阳市洛客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洛客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市洛客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7月2日前向东阳市洛客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总部中心C幢西楼19层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3750997581)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7月4日10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6794号

  浙江衢州艾草屋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志华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802民初679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浙江衢州艾草屋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吴志华材料费、加工费计人民币4682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6522号

  浙江衢州艾草屋食品有限公司、郑亚莲:本院受理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浙0802民初652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浙江衢州艾草屋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7912.72元及截止至2020年11月4日的贷款利息976.03元、逾期利息244.12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17.595%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12000元;二、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衢州艾草屋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车牌号为浙H52J19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经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郑亚莲对被告浙江衢州艾草屋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5民初537号

  徐伟: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25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徐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20412.65元、利息2160.09元、费用4068.30元,合计26641.04元;二、徐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损失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86元,由徐伟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至龙游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2)浙0921破6号

  2022年12月12日,本院根据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岱山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舟山市华泰线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依据管理人对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舟山市华泰线缆有限公司无可供分配的财产,符合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情形,依法应当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裁定宣告舟山市华泰线缆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舟山市华泰线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岱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674号

  王巧玲:本院受理原告余仙增与被告王巧玲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巧玲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余仙增加工费人民币70000元及自2023年2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王巧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983号

  陈佩芳、蔡晨、张文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诉你们与蔡曦、张海燕为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198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陈佩芳、蔡曦、蔡晨在蔡建初(已亡故)的财产继承范围内归还原告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03月16日为739001.17元,自2023年03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张海燕、张文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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