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6月1日
(2023)浙0108民初25号
刘宇欣:本院对原告山东奔跑吧贝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熠耀传媒文化有限公司、陈星竣、刘宇欣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25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510号
杭州杰星健身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小雪诉被告杭州杰星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5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小雪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663号
黄杨:本院受理原告来静诉被告黄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来静经济损失2000元。二、被告黄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来静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来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杨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796号
杭州走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清河县青柠酒店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走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走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清河县青柠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款12000元。二、被告杭州走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清河县青柠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杭州走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945号
杭州书香童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方爱萍、叶芬: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创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书香童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方爱萍、叶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发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2852号
蔡伟国(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中山路9号):本院受理原告商光平诉被告蔡伟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679号
白雪(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鹤浦镇大百丈村寺基里13号,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8310186945):本院已经受理原告钟华明与被告卢家会、白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钟华明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立即赔偿原告修车费37910元,误工费1327.2元,交通费1628元,合计408650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日上午10时在乔司监狱开庭(承办人联系电话13306500728),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064号
徐超(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东门美景花园4幢2单元5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8701052572。):本院受理的原告孟玲珍与被告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1064号诉讼文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徐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孟玲珍借款人民币14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0元,由被告徐超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徐超负担,被告徐超应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孟玲珍支付。原告孟玲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徐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093号
俞荻菲(男,1989年6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大源村朝阳路33号):本院受理原告姚志平诉被告俞荻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俞荻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姚志平货款697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用650元,由被告俞荻菲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82民初558号
贺剑、冯延安:本院受理原告建德市源茂家纺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剑、冯延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已在浙江法治报进行刊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23年7月6日9时00分在乾潭法庭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破9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谢松康的申请,于2023年4月28日裁定受理宁波齐冠影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宁波齐冠影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6月28日前向宁波齐冠影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地点: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沧海路1926号上东国际2号楼3楼:邮政编码:315041:联系人:王寅华;联系电话:13777223558】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由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齐冠影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齐冠影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7月4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335号
陈志华(公民身份号码3208021971****0019):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华盛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6日上午8时45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346号
杨泽(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88****1353):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华盛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6日上午8时45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345号
王豪杰(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94****1618):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华盛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豪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6日上午8时45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055号
伍德时(公民身份号码:3208311981****4013):本院受理的原告谢金伟诉被告伍德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伍德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谢金伟工程款51000元及自2022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履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被告伍德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谢金伟保全担保费800元。本案受理费1225元,由被告伍德时负担;保全费580元,由被告伍德时负担53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伍德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503号
黄勤(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2****281X):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火山坩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419号
杨呈飞(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3****5732):杨坚吉与杨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石碶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1617号
刘正玉: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北许美银建材商行诉被告刘正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浙0205民初161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转换程序和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3696号
李彪:本院受理原告吴团旺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5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244号
杜震宇(3209821995****3270):本院受理原告庞佩珅与被告杜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16日起至偿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205号
伍永林(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1****3652)、伍卫民(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6****3652):本院受理原告赵家辉与被告伍永林、伍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伍永林、伍卫民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归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伍永林、伍卫民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2680号
山东隆凯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柏兰达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隆凯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李正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浙江浙能北仑发电有限公司煤场封闭改造项目#9-#10,#11-#12煤场的气膜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于2021年7月14日解除;二、被告山东隆凯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安徽柏兰达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95281.12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1年7月15日起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损失;三、被告山东隆凯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安徽柏兰达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22258.25元;四、被告山东隆凯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安徽柏兰达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损失70500元;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安徽柏兰达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7405元,由原告安徽柏兰达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17元,由被告山东隆凯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08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安徽柏兰达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先行支付),由被告山东隆凯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在履行付款义务时直接支付给原告安徽柏兰达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306号
吕义(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3****8915):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吕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吕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金损失219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4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吕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480号
赵俊波(3209021991****6112):本院受理原告孙强强与被告赵俊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俊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孙强强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赵俊波负担。上述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696号
王茂球:本院受理原告史德勤与被告王茂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茂球返还原告史德勤借款20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4405元,由被告王茂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茂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史德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249号
余天仁: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富球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天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宁波富球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付清120585元货款,并向原告支付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至该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因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229号
杨天森:本院受理原告连振菲与被告杨天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连振菲的诉请要求:请求法院判令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实欠金额10000元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磊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7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58号
戴和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慧海石材经营部与被告戴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戴和平支付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慧海石材经营部货款59656元,并支付以5965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1元,由被告戴和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戴和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197号
刘亚:本院受理原告徐静壮与被告刘亚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合议庭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4日8时45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057号
王海堂、潘乐燕: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惠丰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堂、潘乐燕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4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645号
大连顾全墙衣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立功被告大连顾全墙衣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210号
叶正江: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2210号]原告王广东与被告叶正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657号
颜希: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1657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颜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494号
肖建华:本院受理的原告胡为军与被告肖建华、宁波市金通速递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2023)浙0212民初2494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897号
饶前高(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68****5415):原告张钱治与被告饶前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再次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饶前高应付材料工资款1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5日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梁弄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831号
上海景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杨凯、上海景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秦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理赔款228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70元,由被告杨凯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缴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488号
代艳:原告宁波市海曙张杨食品店诉被告慈溪市坎墩老郭食品店、郭敬轩、代艳、展刘继、黄宪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坎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017号
任丹丹:本院受理原告徐建昌诉被告任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小额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7月18日9时在本院范市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