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6月1日
(2023)浙0282民初2274号
全彩萍: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洁诉被告全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全彩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胡洁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全彩萍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全彩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因案件公告费650元原告胡洁已交纳,由被告全彩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交付给原告胡洁。被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坎墩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289号
高俊兰: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高俊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1289号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款20600元;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民初243号
余丽珠:本院受理谢剑升与余丽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涉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854号
温州斯尔顿五金有限公司、胡展将:原告苏州优迈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斯尔顿五金有限公司、胡展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3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26破6号
2023年5月22日,温州恩派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温州恩派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经通知,未向管理人提供财务账册、文书资料。温州恩派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处置,无财产可供分配。现债务人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故向本院申请宣告温州恩派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温州恩派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温州恩派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温州恩派贸易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温州恩派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24民初955号
王潮存:本院对原告刘良义诉被告王潮存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兹公告送达(2023)浙0424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判决内容:一、被告王潮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良义定作款27565元;二、驳回原告刘良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生效。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1629号
杨于军: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濮院万里马羊毛衫门市部诉被告杨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3民初1629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471号
周玉娟、程文韶:本院受理原告何红兵与被告周玉娟、程文韶、浙江荣轩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润辉工贸有限公司、程刚强、程文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周玉娟、程文韶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何红兵代偿款2750000元并支付利息139767.71元(利息已计算至2022年8月4日,之后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永康市润辉工贸有限公司、程刚强、程文丽就被告周玉娟、程文韶不能清偿部分,各按八分之一比例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何红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40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1054元,由原告承担640元(已预交),由被告周玉娟、程文韶负担30414元,被告永康市润辉工贸有限公司、程刚强、程文丽在周玉娟、程文韶不能支付部分各按八分之一比例支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754号
浦江千意针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裕诚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浦江千意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75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江县裕诚工贸有限公司撤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476号
陈向阳:本院受理原告周金星与被告陈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陈向阳立即归还原告周金星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3年5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郭子教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7月28日15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12号
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裁定受理金华市梓祥装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金华市梓祥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金华市梓祥装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7月2日前向金华市梓祥装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总部中心D幢东楼17层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3216202428)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7月4日14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14号
浙江东阳居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3年5月9日裁定受理浙江东阳居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浙江东阳居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6月2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应于2023年5月30日起至2023年7月10日正向浙江东阳居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樊瑶,地址浙江省东阳市艺海北路总部中心东区d幢17楼,联系电话:1506797091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7月14日9时1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横店法庭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2492号
吴建锋:本院受理原告郑锦波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作分红48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0000元:以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0.1%计算,自2022年10月31日起暂计至2023年2月16日,之后的利息计至被告付清工资款项;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石梁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530号
董纪燕:本院受理原告舒浩洋、郭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2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董纪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舒浩洋、郭欢借款7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董纪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328号
金华希龙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吾悦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希龙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你支付货款19081.37元及自2023年4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462号
陈立康:本院受理原告王挺云与被告陈立康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你支付货款25865元并赔偿自2023年5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5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464号
陶妙林:本院受理原告邵仙琴与被告陶妙林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9240元及自2023年5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5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23民初4911号
舒和霞(公民身份号码342421196603204223)、吴宁(公民身份号码210902197910291023):本院受理原告沭阳嘉盛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俞新耀、舒和霞、吴宁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23民初49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俞新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沭阳嘉盛橡塑有限公司141338.27元;二、驳回原告沭阳嘉盛橡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3380元,由被告俞新耀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24民初1156号
赵明(浙江省临海市尤溪镇紫升村指岩1-27号):本院受理原告杨笑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24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由被告赵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杨笑琴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3月20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赵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2270号
江岳萍: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81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3493号
侯洋洋:本院受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波、侯洋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1民初3493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侵害第8801339号注册商标、第880144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50000元;二、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15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7月28日上午9时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2民初3176号
吴伟剑(3310821995****5011):本院受理原告李王涛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2民初317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1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23年5月1日计息462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9000元。三、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2023年7月18日上午8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洪青卫独任审理。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临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