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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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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6月2日

  (2023)浙0503民初2069号

  胡卫峰:本院受理的原告朱英与被告胡卫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7230元整;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8月8日9时00分在练市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933号

  潘建峰: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世友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建峰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484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2484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自2022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为1130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8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3138号

  邢春: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上虞区百官开悦金尊娱乐中心诉被告邢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60000元、借款5000元,扣除被告已完成业绩部分提成1026元、奖励690元,尚应支付原告163284元;2、被告承担代理费97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2月9日签署《合作经营合同》一份,原告依约履行,但被告仅在2021年2、3两月完成业绩6842元,且未经原告同意,于2021年4月擅自离开公司,提前终止合作。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拒绝履行合同、退还履约保证金,故原告提起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9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出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81民初4356号

  王一帆:本院受理原告方国伦与被告王一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定于2023年8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3)浙0681民初4708号

  义乌市财霸文具有限公司、义乌市长迈科技有限公司、陈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戈德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财霸文具有限公司、义乌市长迈科技有限公司、陈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定于2023年8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3)浙0681民初4360号

  陈晓凤:本院受理原告方国伦与被告陈晓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定于2023年8月1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3)浙0681民初5304号

  黄朝辉:本院受理原告何勇与被告黄朝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定于2023年8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3)浙72民特38号

  本院受理卢祖翔申请宣告卢兆和死亡一案,经查:卢兆和,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盐灶村296号。卢兆和于2021年4月2日起,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卢兆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海事法院

  (2023)浙0726民初841号

  陈永定:本院受理原告陈慈航诉你和陈世永、陈艳艳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84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永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陈慈航土地征用费及青苗补偿费合计24664.20元,并支付以24664.2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陈慈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72元,由原告陈慈航负担318元,被告陈永定负担954元。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黄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1破5号之六

  因兰溪市好合织造厂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破产财产已分配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裁定终结兰溪市好合织造厂破产程序。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1468号

  朱建敏:原告叶晖与被告朱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2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朱建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叶晖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10元,由被告朱建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1545号

  方建芬:本院受理原告王沁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方建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王沁芳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方建芬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将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1547号

  张鹏:本院受理原告宋富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宋富成借款38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鹏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将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940号

  陈有刚:原告陈金言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有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金言劳务费4000元,并支付以4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6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陈有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723号

  王振宇、金红英:本院受理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的租金201440.70元,以及暂计算至2023-2-17滞纳金646.00元,此后就以201440.7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2023-2-18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1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212086.70元;3.判令原告对车牌号为浙H357C8奔驰汽车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大洲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038号

  衢州思煜航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优加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诉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3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衢州思煜航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6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05元,被告负担19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衢州思煜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4民初923号

  詹晓宇:本院受理汪三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参与人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0921民初285号

  干则良:本院受理的(2023)浙0921民初285号原告余定三与干则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干则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余定三借款本金20万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干则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921破5号

  2022年12月5日,本院根据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恒京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依据管理人对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浙江恒京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无可供分配的财产,符合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情形,依法应当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裁定宣告浙江恒京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恒京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岱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922民初146号

  叶宏斌:本院受理原告司献伟与被告叶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文书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不诚信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作风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司献伟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91900元,并支付从2016年3月1日起按照年息5000元计算的利息(自2023年3月1日利息为3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9日14时30分在嵊山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嵊泗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620号

  郑海红:本院受理(2023)浙1004民初2620号原告祝玲斐与你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3年7月24日)。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你支付代偿款本金238866元及起诉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5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085号

  孙长其(身份证号码:3326211967****5315):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周光宽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孙长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9248.01元及截至2023年4月17日的利息13433.18元,并支付自2023年4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以月利率2%为限);被告周光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周光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长其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6元,减半收取计683元,由被告孙长其、周光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560号

  洪成华:本院受理原告钟梅与被告洪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洪成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钟梅借款本金415000元,并赔偿自2023年3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8085元,由被告洪成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956号

  吴全鸟:本院受理的原告蒋奔与被告吴全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1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吴全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给原告蒋奔借款本金人民币182820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516元,由被告吴全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5月11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3)浙0211民初747号;2023年5月10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2023)浙0211民初752号;2023年5月12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2023)浙0211民初518号;2023年5月24日第5版法院公告栏中,(2023)浙0211民初471号,举证期限均应为“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特此更正。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6-02 浙江法治报2023-06-0200007 2 2023年06月0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