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6月2日
(2015)杭下执民字第1982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6月18日10时至2023年6月19日10时止在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绍兴县紫蝶纺织品有限公司持有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407%股权价值(投资额144万元)进行一拍公开拍卖。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品介绍参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若一拍流拍将继续下一流程。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竞买人竞买条件是否受限自行咨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2156号
严钱君:本院受理原告缪世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3277号
姚慧敏:本院受理原告赵方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721号
杭州卓育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卓育英才文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敏华诉被告杭州卓育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卓育英才文化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卓育文化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周敏华培训费用44257.85元。二、被告北京卓育英才文化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卓育文化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退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杭州卓育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卓育英才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周敏华公告费6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6元,由被告杭州卓育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卓育英才文化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042号
李鼓发、李云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李鼓发、李云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鼓发、李云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代位赔偿款5760元。二、被告李鼓发、李云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鼓发、李云甲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253号
汪乔峰:本院审理的原告沈辉与汪乔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1253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755号
潘腾、潘根伟: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周关平与被告潘腾、潘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周关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潘腾立即归还借款252000元;2、判令被告潘根伟对前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111号
祝华兴(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5****677X):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浚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祝华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989号
邓正友(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7****6617):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光辉诉被告邓正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983号
程鹏(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6****5214):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宁波市海曙洞桥飞鹏五金厂、程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赔偿金101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8日14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786号
吕照(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3****4336):本院受理的原告虞萍诉被告吕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1295号
佟永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佟永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2023)浙0205民初129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及风险提示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1105号
詹自强:本院受理原告杨忆文与被告詹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詹自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杨忆文借款本金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詹自强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31号
傅文杰:本院受理原告陈浙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5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412号
王晨(公民身份号码:3203111984****5239):本院受理原告晏萍与被告王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晏萍借款16000元。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00元,保全费1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30元,由被告王晨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42号
耿天发、方波: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思宇、耿天发、方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耿天发、耿思宇共同返还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21544.73元,并支付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未还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耿天发、耿思宇共同支付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3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方波对被告耿天发上述第一、二条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耿天发名下抵押的浙B588CH宝马车一辆(发动机号A211C978、车架号LBVHZ1105HMG50962)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7元,由被告耿天发、耿思宇共同负担,并由被告方波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耿天发、耿思宇共同负担,并由被告方波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完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098号
唐学军、吴平波: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2098号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学军、吴平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043号
梅绍锋:原告吴秋岱与被告梅绍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219号
宁波皓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刘光红:原告宁波合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皓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刘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3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皓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宁波合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购车款19037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5月30日起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宁波皓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宁波合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刘光红对被告宁波皓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23元,减半收取2311.50元,由被告宁波皓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刘光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067号
孟垒,姚颖川:原告浙江甬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586号
严卫国:本院受理原告陈立军与被告严卫国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姜山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575号
上海华标机电五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韩旭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标机电五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7日14时00分在本院姜山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728号
郭迪庆:本院受理原告柴林兵与被告郭迪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7日10时00分在本院姜山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2080号
吴贵:本院受理宁波市奉化区南海科嘉建材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27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9年6月1日起,以427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7日为11472.07元),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用。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4日14时30分在奉化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1467号
蒋辉(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袁寨镇北照村龙庄39号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80****4415):本院受理的原告邓荣丽与被告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具体联系地址不明,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蒋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邓荣丽借款4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3年3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蒋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040号
赵银龙(公民身份号码:3421241952****3012):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赵银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银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理赔款166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15元,由被告赵银龙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缴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115号
杨阳(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91****9257):原告王松松与被告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81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阳归还原告王松松借款14500元,并支付以14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王松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3元,由被告杨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梁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7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148号
陈景发、汪爱社、徐大现: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告陈景发、汪爱社、徐大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息及罚息12053.89元,并支付从2023年2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及法律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陈景发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6534.43元、支付利息及罚息12053.89元,并支付从2023年2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00‰计算的逾期利息;(截至2023年2月14日本息合计88588.32元)二、判令被告汪爱社、徐大现对被告陈景发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陈景发、汪爱社、徐大现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7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215号
游传标(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310102636)、邢新玲(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612182643):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与游传标、邢新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被告一、二共同归还借款本金66165.22元,利息3218元,罚息350.21元,复利127.68元(计算至2022年12月5日),合计69861.11元。并支付从2022年12月6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2、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2500元;3、若两被告不能按时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有权以游传标所有位于余姚市城区慧聪家电城5幢13005室的房产[浙(2018)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38003号]作为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一、二款项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清偿;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21日14时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0790号
郑德明:本院受理原告王小波与被告郑德明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0790号民事判决书及不履行法律文书警告书,判决如下:被告郑德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王小波款项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郑德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郑德明负担,因原告王小波已预交,故该650元由被告郑德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直接给付原告王小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961号
卢怀义、尚孔军、龙作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卢怀义、尚孔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龙作运、黄建力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1961号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民事判决书〔(2023)浙0282民初1961号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赔偿款2000元;二、被告尚孔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赔偿款3000元。(2023)浙0282民初1961号之一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卢怀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赔偿款4400元。(2023)浙0282民初1961号之二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龙作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赔偿款3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817号
刘跃成(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90****1918)、张远会(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90****1922):本院受理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跃成、张远会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934号
卢燕(公民身份号码5115251987****4306):本院受理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刘龙强、卢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280号
张谖娅(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8****6001):本院受理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杨松、张谖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91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2民初11080号
和田县融和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叶嫣鞋料店诉和田县融和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2民初110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1377号
牡丹江世融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至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世融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3年7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公司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46号之一
严小平、纪飞珍: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优装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与严小平、纪飞珍、赵东剑、赵均、邵炼武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严小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温州优装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款716216.35元,并归入温州优装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二、驳回原告温州优装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62元,公告费650元(公告费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严小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306号
平邑县香诚百货中心: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钧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十集(温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谷邑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平邑县香诚百货中心、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惩戒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