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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浙0106民初935号
杭州固尔德厨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度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755号
蒋劲勇:本院受理杭州同富运输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2042号
冯立岩:本院受理原告缪乐仪与被告缪东标、缪钏及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一、被告缪东标支付原告2018年5月至2023年5月期间的过渡费88400元、搬家补贴费800元、奖励及其他费用339935.33元。二、确认原告对杭(西)集住实(2018)*25280122号《杭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项下房屋安置面积中享有100平方米的份额。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10090号
杭州蜂站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姜春云诉你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106民初100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967号
王月法:本院受理原告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月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月法之间的《光伏电站租赁合同》。二、被告王月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损失54999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54999元的未付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2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王月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四、驳回原告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2元,由原告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7元,由被告王月法负担117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898号
杭州英乔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浙0108民初1898号原告陈家敏诉被告杭州英乔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070号
陈冬民:本院受理原告张展荣与陈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3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425号
周浩: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狮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431号
阿作准力:本院受理原告朱东阳诉被告阿作准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2959号
李春芽(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永昌镇青何村下许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李春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李春芽向原告偿还代偿款人民币15226.82元;2、判令被告李春芽向原告支付尚欠保费1671.85元(2019年5月11日至2019年8月29日:510元/月÷30日×110日-198.09元-0.06元=1671.8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民终2300号
李玉琨、金彦锟: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发元因与被上诉人宁波聚才一五八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玉琨、金彦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民终2300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李发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公告费350元,均由上诉人李发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391号
凌武(3301231978****1433):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佳适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凌武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3日上午9时45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092号
符陈华(3522291982****0516):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新鑫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符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093号
楼为思(3326261970****1276):本院受理的原告高禄琴与被告楼为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358号
胡余平(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674):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雪、陈典典、李方菊、周小美、黄珍珍、刘芳、陈想诉被告胡余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8号
浙江娇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嘉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娇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蒋小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481号
郭敏捷(公民身份号码:342225****0556):本院受理的原告牟祺妮诉被告郭敏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415号
汪银萍(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82****5569)、宁波国澳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宁波市海曙心成服装厂与被告汪银萍、宁波国澳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741号
康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0****8512):本院受理原告戚兴与被告康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732号
费长英(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81****4649):本院受理的原告孙莉与被告费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731号
李平章(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79****6075):本院受理的原告毛林海与被告李平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904号
宁波创亿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叶安娜(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86****5320):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光云与被告宁波创亿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叶安娜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应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683号
曹站辉(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3****6358):本院受理原告柳忠霞与被告曹站辉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付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5日9时00分在小港法庭第三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03号
罗尚文(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88****797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罗尚文、浙江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夏明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等。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尚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代偿款64588.76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罗尚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229元;三、若被告罗尚文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有权就被告罗尚文名下抵押车辆(车牌号:湘A811W0,车架号:LSVUB65N3B2590461)行使抵押权,就该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浙江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行使上述抵押权后,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的5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罗尚文追偿;五、被告夏明生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罗尚文追偿。本案受理费1682元,其中1614元由被告罗尚文、浙江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夏明生共同负担,68元由罗尚文、夏明生共同负担;公告费650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已缴纳),由被告罗尚文负担,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破7号
本院于2023年6月2日裁定受理宁波凤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宁波凤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7月2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475号和丰创意广场意庭楼8楼;邮政编码:315040;联系人:童律师;联系电话:134293926909),应当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凤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凤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清算期间,有关宁波凤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宁波凤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未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冻结或处置。宁波凤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并提交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相关印章。本院定于2023年8月9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187号,根据债权申报情况,可能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由管理人另行通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558号
张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张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7272号
广州盛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刘龙根和被告广州盛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执异69号
郝家妥:本院在执行宁波市鄞州永利纸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永聚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追加被申请人郝家妥为被执行人。经审查,本院已作出(2023)浙0212执异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被申请人郝家妥为(2019)浙0212执409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郝家妥对本院(2017)浙0212民初1386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浙江永聚纸业有限公司应向宁波市鄞州永利纸业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负担执行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执异72号
李现礼:本院在执行宁波市鄞州澎湃建材有限公司与宁波嵘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追加被申请人李现礼为被执行人。经审查,本院已作出(2023)浙0212执异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被申请人李现礼为(2020)浙0212执941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李现礼对本院(2020)浙0212民初35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宁波嵘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向宁波市鄞州澎湃建材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负担执行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471号
南京鑫玖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周口市红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承体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孙立场、李庆江、周口市安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南京鑫玖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周口市红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交上诉状:1、请求发回或者改判上诉人与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交强险伤残项下平均分担三者的损失金额;2、改判上诉人商业险部分不承担责任;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逍林法庭领取,逾期不领取,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上诉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的将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732号
李淑英:本院受理原告慈林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淑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程序转换裁定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李淑英即时支付慈林医院有限公司医疗费33917.40元,餐费3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李淑英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沈国文独任审理,由代书记员周梦雪担任本案书记员,定于2023年8月10日8时40分在本院观城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600号
王建明: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坎墩小毛地板店诉被告王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26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坎墩小毛地板店货款27553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7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尚欠的货款金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案件受理费48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39元,由被告王建明承担,其中案件受理费489元,由被告王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案件公告费650元,因原告慈溪市坎墩小毛地板店已交纳,由被告王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交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坎墩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085号
深圳市艾淘淘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奥利浦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艾淘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深圳市艾淘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奥利浦电子有限公司货款42143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4214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854元,由被告深圳市艾淘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深圳市艾淘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慈溪奥利浦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故被告深圳市艾淘淘科技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奥利浦电子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观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执清1号
本院根据叶彩妹的申请于2023年5月10日裁定受理叶彩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担任公职管理人。叶彩妹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6月22日前,向叶彩妹管理人(通信地址:瑞安市罗阳大道宏瑞大厦5幢3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电话:13506627820)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叶彩妹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定于2023年6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温州破产法庭第二法庭(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39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337号
林茂勇:本院受理原告熊亮与被告林茂勇、朱小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含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告知材料)、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883号
刘晓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刘晓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088号
段三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段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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