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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浙0106民初3509号
林郅喆:本院受理原告王典与被告林郅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日15时45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3186号
洪权:本院受理原告张树田与被告洪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日14时45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558号
曹小平: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留下支行与被告曹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6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54号
杭州高润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杭州西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高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补充证据副本、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本案于2023年7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58号
洪玮杰:本院受理郁坚伟与洪玮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358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浦沿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347号
韩昱:本院受理原告石明明诉被告韩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补充举证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930号
杭州鲸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金金与被告杭州鲸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930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078号
杭州清喜客居民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辅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清喜客居民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1日9时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610号
杨益飞(浙江省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荣星村):本院受理原告吴法顺诉被告杨益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杨益飞支付原告吴法顺货款34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6元,由被告杨益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708号之一
周翔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乾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翔宇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100号
叶杨清(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江南镇金茂村满林一组)、徐建英(女,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江南镇金茂村满林一组):本院受理原告钟生浦与被告叶杨清、徐建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未能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2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确定:一、被告叶杨清、徐建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钟生浦代偿款25814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2年8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二、被告叶杨清、徐建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钟生浦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叶杨清、徐建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民初275号
绍兴丰敏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晶海石化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绍兴丰敏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宁波市兴宁东路568号)十二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按期开庭并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070号
金永国(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61****2216):本院受理原告王显猛与被告金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王显猛诉讼请求:请求贵法院判定被告金永国偿还原告王显猛人民币157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0元及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31日14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267号
陈献浩(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85****033X):宁波市海曙石碶百城汽配商行与陈献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9日14时15分在本院石碶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283号
上海豫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350942487W)、决培来(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62****301X):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顺丰综合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豫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决培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3日9时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959号
牟贤贵(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6****8312):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牟贤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431号
沙建春(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64****1114)、朱往贵(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55****7645)、泰州艾德铝制品有限公司、兴化市豪铭艾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北仑大碶鸿翔模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明亮、丁正和、沙建春、朱往贵、第三人泰州艾德铝制品有限公司、兴化市豪铭艾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赵德军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追加被告马明亮、丁正和、沙建春、朱往贵成为(2017)浙0206执347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上述四被告应对兴化市豪铭艾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2016)浙0206民初2953号民事调解书中不能清偿的债务(金额1385607元)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850号
胡洪(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7****3299)、金雅蕾(公民身份证号码:3205221993****672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洪、金雅蕾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胡洪、金雅蕾偿还原告支出的代偿款32508.71元,赔偿原告代偿款的资金占用费(以32508.7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按实际付至款项实际偿清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6007.11元);2、判令被告胡洪、金雅蕾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3500元;以上暂合计为52015.8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413号
李宏伟(公民身份号码:6224242001****4217):本院受理原告周小平与被告李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宏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周小平借款4500元。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李宏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836号
谢益华(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86****335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支公司与被告谢益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7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8日14时0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657号
艾靖华(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6****3597):本院受理原告陈文剑与被告宁波聚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艾靖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宁波聚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7日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2、被告宁波聚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艾靖华向原告返还装修款共计28000元;3、被告宁波聚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艾靖华向原告支付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5月29日违约金6300元,实际违约金按延误时间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宁波聚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艾靖华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694号
刘志兵(公民身份号码:1406211984****0518):本院受理原告周远浩与被告刘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余额6250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4日14时00分在小港法庭第三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055号
安志学(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78****0915):本院受理原告唐延栋与被告安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83号
吴智伟:本院受理原告严华杰与被告吴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吴智伟归还原告严华杰借款本金96500元,并支付以96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0元,由被告吴智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吴智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严华杰。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099号
陈林: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东新河众安劳保用品商行与被告浙江巨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宁波市江东新河众安劳保用品商行的诉请要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1518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万利容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7月31日14时在本院澥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431号
侯家一:本院受理原告于金城与被告侯家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于金城的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11536元。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担保费1000元。以上共计117536元。3、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圆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8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6号
胡吉:原告姚晟与被告李斌、第三人胡吉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姚晟就(2023)浙0211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134号
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鼎点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175号
赵友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先进诉被告陈伟民、赵友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6009号
姚乃江:本院受理原告邵骏庭与被告姚乃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8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2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781号
冯宗碧:本院受理的原告竺孟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3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冯宗碧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竺孟朝借款本息共计154160元,;二、驳回原告竺孟朝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680元,由被告冯宗碧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6民初1776号
林志浩: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鹏涛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94857.58元,并支付利息(以94857.5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宁海县力洋人民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614号
威海乐佳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益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乐佳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81民初261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3435元,并自2022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赔偿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27日上午8时40分至9时10分在本院泗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881号
方伟聪、计栓栓: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方伟聪、计栓栓、蒋守田、慈溪市交通建筑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计栓栓在责任范围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600元;判令被告方伟聪在责任范围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474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250号
吴鑫华、邓小琴:本院受理原告毛建明与被告吴鑫华、邓小琴、周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吴鑫华、邓小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毛建明借款665000元及自2022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66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8%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周驭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吴鑫华、邓小琴应给付的款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毛建明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181号
王美松: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润丰网业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美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王美松向原告支付货款272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杨红伟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8月2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921号
李扎妥:本院受理原告蒋保先与被告李扎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李扎妥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共计62284.16元(详见清单);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5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14号
周建龙: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晨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润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连江峰、周建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上海润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晨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985563.2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等等)、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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