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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浙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浙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中长资(浙)合字[2023]80号、日期:2023年6月8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浙江浙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浙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浙江浙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浙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联系电话:0574-87707052
浙江浙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74-81891811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浙江浙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4日 单位: 人民币元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2年11月3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浙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拟对台州天宏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止2023年5月20日,该债权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为167259.11万元,其中本金为60000万元(利息、违约金计算截止2023年5月20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依据借款合同计算,但有法院判裁判的以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内容为准)。债务人位于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该户债权由陈卫斌、陈于方、金嘉暘、林子友、赵卫军提供保证担保,由台州天宏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758号的商用物业提供抵押担保。欲了解该债权详细信息请登陆长城公司网站查询(http://www.gwamcc.com)或与我分公司有关部门接洽查询。截至基准日2023年5月20日前,该债权已回收的权利、权益和利益不转让买受人。
处置方式:对外公开转让。
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担保)企业管理层、原债务人(担保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特别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长城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实际转让以最终竞价公告内容为准。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571-88935602
联系人:蒋女士 联系电话:0571-87067795
通讯地址:杭州市邮电路23号长城资产大楼5楼
邮政编码:310006
分公司纪检审计部门联系人:石先生
联系电话:0571-87383722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23年6月14日
浙江宾利眼镜有限公司、郑敏:
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裁定受理对浙江宾利眼镜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管理人特向你们公告送达临海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2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和(2021)浙1082破4号通知,并通知(责任释明)如下:
你们应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或管理人移交公司的财产、财务帐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印章、营业执照以及书面形式的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若因你们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导致管理人无法取得完整或基本完整的财务资料,公司财产状况无法查明的,或因你们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正常清算和查明财产状况的,你们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浙江宾利眼镜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6月14日
公 告
本报2023年5月18日第9版标题“中国信达浙江分公司关于宁波泰利金安经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处置公告”,其中“该债权由周洁、马建梅、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应更正为“该债权由周洁、马建梅作为共同还款人,并由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特此更正。 2023年6月14日
更正公告
浙江迅汇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
临海市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4日裁定受理浙江迅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根据台州中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专项审计报告,尚有部分债权人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因联系方式不详,管理人特公告如下:请有关债权人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如有2020年11月24日以后的共益债务,也请一起申报并分别列明)。逾期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后果。管理人联系方式: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22号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徐律师13906767618
浙江迅汇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6月14日
债权补充申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