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0503民初1598号
潘菲: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巨申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斌、潘菲的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沈斌立即向原告缴纳未缴出资4304529.48元;2、判令被告潘菲立即向原告缴纳未缴出资3437430.02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8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521号
冯剑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庄万楼与被告冯剑飞、潘济欣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245000元,并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245000为基数,按LDR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8月15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451号
冯剑飞: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海飞与被告冯剑飞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1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1万元为基数,按LPR的4倍计算,按2022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8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214号
秦训龙、宋巧燕:原告安吉县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秦训龙、宋巧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秦训龙、宋巧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安吉县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65152.14元、利息(以165152.14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算,利随本清)及实现债权费用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00元,由秦训龙、宋巧燕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902号
冯露:原告吉东华诉被告冯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冯露支付吉东华货款578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冯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5元(已减半),由冯露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388号
安吉递铺怦然酒店、周萍飞、华伟:原告安吉新众友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递铺怦然酒店、周萍飞、华伟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安吉递铺怦然酒店、周萍飞、华伟支付安吉新众友酒业有限公司货款220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043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8日起按LPR算至款清,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安吉递铺怦然酒店、周萍飞、华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安吉递铺怦然酒店、周萍飞、华伟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2281号
倪春法、蔡增娥:本院受理原告朱永朝与被告倪春法、蔡增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支付购猪款7500元并支付利息806元,以上共计8306元(利息已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从2020年6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应当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2283号
倪春法、蔡增娥:本院受理原告邵顺祥与被告倪春法、蔡增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支付购猪款10600元并支付利息1042元,共计11642元(利息已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从2020年9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应当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351号
永康市齐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胡贞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欧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齐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胡贞华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永康市齐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欧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购房定金18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2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欧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1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665元,由原告浙江欧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元(已缴纳),由被告永康市齐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259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744号
潘清桃:本院受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公司与被告潘清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已赔付的保险金17350元整。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15号
本院于2023年6月8日裁定受理东阳市欧巴香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欧巴香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市欧巴香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7月17日前向东阳市欧巴香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222号9楼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过律师18857960820)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7月19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2461号
江丹:本院受理原告郑小勇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80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石梁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2民初2679号
麻雪莉: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椒江明德服装制造加工厂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2023)浙1002民初267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砂洗款10938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等媒体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7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669号
罗明、罗小永:本院受理原告段卫红与被告罗明、罗小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罗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段卫红加工费人民币95295元及自2023年2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驳回原告段卫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8元,由被告罗明负担2190元,由原告段卫红负担6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罗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102破8号之一
本院依据浙江六江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7月10日依法受理浙江六江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定于2023年7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号审判庭召开浙江六江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本次会议主要议题为债权人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管理人报酬方案进行表决、核查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