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0106民初4345号
邵治淮:本院受理原告张维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独任制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1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2163号
金飞勇:本院受理原告高寿洪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和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2011号
丁云峰、杭州佰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建方与被告丁云峰、杭州佰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565号
张廷鹏:本院受理陈美珠与张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565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浦沿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394号
来建明:本院受理原告郑辉诉被告来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31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191号
蓝华锋(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东坑镇新和村):本院受理原告陈东海诉被告蓝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蓝华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陈东海借款本金150500元;二、蓝华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陈东海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借款利息10338.53元及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5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7元,由蓝华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应。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1274号
卢志清:原告邓开奎诉被告卢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4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原告邓开奎与被告卢志清于2022年9月16日签订的700万元的民间借款关系予以解除;二、被告卢志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邓开奎借款7034000元;三、被告卢志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邓开奎因本案支出的公告费损失650元。如被告卢志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3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6038元,由被告卢志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1353号
俞朝阳:原告周海刚与被告俞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俞朝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周海刚借款150000元,支付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73087元,并继续以该借款本金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俞朝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周海刚公告费损失650元;三、驳回原告周海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4元,由原告周海刚负担67元,由被告俞朝阳负担5577元。被告俞朝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439号
喻凌英(女,1975年7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杨村二区41幢3号)、龚辉庆(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杨村二区41幢3号):本院受理原告袁源在诉被告喻凌英、龚辉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2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喻凌英、龚辉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袁源在货款122000元,以及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74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喻凌英、龚辉庆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1904号
浙江千隆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浙0127民初1904号原告毛纮虹与被告浙江千隆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蔡姣姣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1887号
朱周峰:原告王旭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正在线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697号
谢桂波(公民身份号码4405071993****0617):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成强诉被告谢桂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716号
王杨杨(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4****6334):本院受理原告徐辉与被告王杨杨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07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1349号
王秀春(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7****8166):本院受理原告张晓君与被告王秀春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13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819号
符陈华(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82****0516):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亮诉被告符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2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符陈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李亮借款本金38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00元,由被告符陈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173号
袁申奥(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95****6870):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诉被告袁申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1667号
宁波义全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张东冬:本院受理原告李富祥与被告宁波义全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张东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转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8日10时00分在洪塘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241号
赵娟(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6****3128):本院受理原告董雪山与被告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董雪山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娟负担;公告费650元(原告已缴纳),被告应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151号
韦利晓(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80****2537):本院受理原告邓勇与被告韦利晓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6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807号
王水娜(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78****8729):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军尚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水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使用告知书、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履约定金10万元(5万×2),返还预付合同款5万元;二、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保全担保费5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605办公室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3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573号
严伟平:本院受理原告林大勤与被告严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林大勤的诉请要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石材款31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还款之日止按LPR计算);2、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发生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8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162号
范新海:本院受理原告牟春林与被告范新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牟春林的诉请要求:1、请求被告偿还2019年5月19日借款2.5万元,已还了7千还有1.8万元;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按照银行借贷利率计算。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晓婷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8月4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破122号之一
2022年12月23日,本院根据俞叶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艾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艾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有应清偿的债务金额119345.96元,但其无财产可供分配,且公司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宣告该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6月9日裁定宣告宁波艾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破产。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6087号
广德市双利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绿格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德市双利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049号
鞠钦鹏、王海涛、吴咏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美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鞠钦鹏、王海涛、吴咏兵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158号
上海意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塑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意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415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邱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2476号
林必取:本院受理原告郑爱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一卡一表、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2023)浙0213民诉前调2651号民事裁定书、(2023)浙0213民初2476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16270.18元(以人民币200000元未基数,自2021年3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3年4月7日);(以上1、2两项暂计人民币216270.18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裁定内容分别为:1、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林必取名下价值216270.18元等额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保全申请费1601元,由申请人郑爱凤负担。2、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将于2023年8月10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07号
焦建欧:原告余姚市信宝皮草行与被告焦建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完毕。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焦建欧支付原告货款34900元,逾期利息6000元,并以349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本案案件受理费823元,减半收取411.5元,被告焦建欧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895号
何红敏:原告廖贵生与被告何红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红敏归还原告廖贵生借款2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何红敏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何红敏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478号
张伟:本院受理原告曹玉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6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孙益莎独任审判,定于2023年8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117号
冯坤图(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2****7054):原告应亦军与被告冯坤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支付以20万元为基数,按LPR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低塘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437号之一
海南省水投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省水投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海南省水投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0000元,并支付以1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4570元,由被告海南省水投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797号
慈溪市彩起来餐饮店、石佳望: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美佳诉被告慈溪市彩起来餐饮店、石佳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3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慈溪市彩起来餐饮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李美佳货款60376元,并以该款为基数,赔偿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上述款项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李美佳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09元,由被告慈溪市彩起来餐饮店负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李美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727号
谭动保: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美锦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动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27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326号
田雪(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8903206069):本院受理原告曾开富与被告田雪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91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1467号
郭海建(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9****7115):本院受理原告白安亮与被告郭海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91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285号
蔺娟(5105251989****8697)、易秋艳(3622012001****5228):本院受理宁波矗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蔺娟、易秋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浙0291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309号
李纯敏(公民身份号码421083199302142444)、周俊(公民身份号码360430198812182515):本院受理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纯敏、周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浙0291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