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妻子挥霍夫妻共有存款
法院:返还!挥霍行为≠家事代理
台州政法融媒体中心 杨宁 通讯员 黄欢
夫妻感情破裂分居期间,妻子将双方共有存款将近50万元挥霍一空,离婚时这笔账该怎么算?近日,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
案情回顾:
阿民与阿琴夫妻在婚内曾共同按揭贷款购买一套房产,后对外出售,还贷后的款项由阿琴保管。
2021年4月,夫妻双方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开始分居。同年7月,阿民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分居状态一直持续至2022年8月,阿民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经调查发现,在1年4个月的分居期间,阿琴为儿子小汉报名参加包括主持、声乐、篮球、编程等7种教育培训课程,支出约17.4万元。在医疗、购物及娱乐方面,阿琴为母子二人消费了31万余元。
阿民认为,其与阿琴两人年收入不超过14万元,阿琴在分居期间单独抚养儿子确需产生开支,但阿琴未经其同意,擅自支出的费用远远超出双方的年收入总和,与分居前的两人每年扣除房贷按揭后能保持收支平衡的消费习惯大相径庭,阿琴行为属于挥霍共同财产,故仅认可小汉教育培训费用中的6.3万元。另外同意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计算小汉的其他生活费用。
近日,法院审理认为,夫或妻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去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取得一致意见。在分居期间,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进行不合理的高消费,且未经另一方同意的,高消费一方因此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阿琴在双方分居时总计消费金额达48.4万金元,超出了夫妻年收入的3倍,与家庭收入严重不符,上述行为已构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本案审理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证据材料,扣除合理开支后,夫妻共同存款尚余486500元,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法院判决:准许阿民与阿琴离婚,儿子由阿琴直接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由阿民每月10日前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阿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阿民返还夫妻共同财产243250元。
一审判决后,阿琴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离婚纠纷中,夫妻感情破裂使得部分夫妻因爱生恨,宁可将共同财产挥霍一空,也不愿与对方作出分割,进而引发报复性消费,其实这种行为既不理性,又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超越日常家事代理权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