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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浙0106民初4426号
支建军:本院受理原告王燕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建军支付原告王燕欠款2868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1684号
林刚:本院受理原告李洪兵与被告林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571号
一体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浙江欧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一体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与缴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275号
徐伟:本院受理原告王中磊诉被告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641号
杭州花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花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花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花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于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就(2022)浙0108民初5641号民事判决书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667号
叶安平(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回春路13-2号604室):本院受理原告夏利水与被告叶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安平返还原告夏利水借款1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叶安平支付原告夏利水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6元(预收750元),由被告叶安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496号
周飞(住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北路56号):本院受理原告沈玉琳与被告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飞返还原告沈玉琳借款97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当时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周飞支付原告沈玉琳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沈玉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40元(预收2640元),由被告周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131号
章建伟(公民身份号码:3302041965****2012)、张建梓(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76****1611)、潘会凤(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77****2429)、黄孝苹(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85****012X)、陈金菊(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70****1223):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章建伟、张建梓、潘会凤、黄孝苹、傅培利、陈金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119号
姜鸿洋(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95****3419):本院受理原告何伟军诉被告姜鸿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姜鸿洋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定于2023年8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75号西郊人民法庭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326号
卢恩丽(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1****0830):原告宁波市兰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恩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308号
张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告宁波方之圆物流有限公司、崔文学、张瑜、夏亚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的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宁波方之圆物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本金2633500.9元,正常利息5308.85元,逾期利息26502.48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1月12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633500.9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逾期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请求依法判令对被告崔文学所有的坐落于镇海区庄市街道华通·丽景华府3号703室(不动产权证号:浙(2020)宁波市(镇海)不动产权第0000331号)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后的款项,就诉讼请求一中的债务,在最高额23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张瑜、崔文学对被告宁波方之圆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333万元范围的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夏亚斌对被告宁波方之圆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100万范围的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宁波方之圆物流有限公司、张瑜、崔文学、夏亚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以上暂计2665355.98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晓婷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8月8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7395号
杨义平:本院受理原告杨丽与被告杨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杨义平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防范虚假诉讼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转普通裁定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7日14时3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79号
厉晓、房小龙、石倩倩、韦勇、周荣、朱正祥、秦丽秀、张学伍、刘贵君、吴倩倩、张梅、周君、程良柱、郭英、张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厉晓、房小龙、石倩倩、韦勇、周荣、朱正祥、秦丽秀、张学伍、王晓莉、张德华、刘贵君、吴倩倩、宫亚、秦蕊蕊、柳文君、涂杰栋、张梅、周君、刘培全、李凤良、陈应志、刘兰英、苏海、严佳梅、程良柱、郭英、张建华、孙章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等。判决如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874号
苏岩福:本院受理原告孙国娣与被告苏岩福、宁波梦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28号之二
孙茂礼(公民身份号码:3424211973****1016):原告余姚市宇豪建筑工程队与被告江苏环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孙茂礼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江苏环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0281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余姚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0281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余姚市宇豪建筑工程队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余姚市宇豪建筑工程队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09号
宣培林:原告朱卫卫与被告宣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完毕。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宣培林返还原告朱卫卫借款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宣培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243号
齐德勇:原告张正苗与被告齐德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0350元及自起诉日起以3035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付至清偿日止的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709号
杭州乙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宁波乙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倪孟燕与被告杭州乙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宁波乙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27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孟燕撤回起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214号
程津亭:原告宁波俊凡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程津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程津亭支付原告宁波俊凡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6990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程津亭支付原告宁波俊凡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5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宁波俊凡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归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7元,由被告程津亭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253号之一
白云磊:原告黄成果与被告白云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完毕。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云磊支付原告黄成果货款8636元,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白云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987号
龚荣霞:本院受理原告齐冬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4987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自动履行告知书、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你即时归还原告借款18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4日8时45分在本院浒山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4号
阳江市惠利华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宁波通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阳江市惠利华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91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604号
章可辉(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3****5590):本院受理原告车庆艳与被告章可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91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1563号
刘次海:本院受理原告史显章与被告刘次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号
陈玉华、黄大楷、沈浩、李盈: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陈玉华、黄大楷、沈浩、李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号
高敏、冯义、冯永杰: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高敏、冯义、冯永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号
甘声学、陈小莉、全爱玲、王慧海、郑冬兰、夏建丽、王琦、陈水勇、杨训梅: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甘声学、陈小莉、全爱玲、王慧海、郑冬兰、夏建丽、王琦、陈水勇、杨训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637号
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歌旸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方凯厨卫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歌旸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63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79914.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279914.9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9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付,暂算至2023年3月1日利息为11568.92元);2、被告温州市歌旸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含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8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执清3号
申请人叶克兴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2日受理(2023)浙0304执清3号叶克兴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蔡一帆(浙江省温州市中诚公证处公职管理人)担任叶克兴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叶克兴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7月22日前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蔡一帆(联系人:蔡一帆、王晓慧;联系电话:0577-86195658、18958968915;地址:温州市瓯海区东垟东路南瓯嘉园一组团1幢201室)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3年8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遵守防疫要求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7211号
朱玲娟:本院受理原告朱建明与被告朱玲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1民初72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朱玲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朱建明借款16622元;二、驳回原告朱建明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元,由原告朱建明负担30元,由被告朱玲娟负担23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朱玲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朱建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803号
娄国英:本院受理的原告丁培生与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娄国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丁培生借款48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568元,由被告娄国英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1530号
金华美中美置业有限公司、施丽瑛、吕泽亮:本院受理原告颜银土与被告高云忠、金华美中美置业有限公司、施丽瑛、吕泽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江南御景9幢2号拍卖款人民币9045000元及利息损失780000元(2021年12月28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间的利息损失),之后的利息损失仍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判决确定之日止;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673号
李骏钐:本院受理原告张凤霞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9471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第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806号
黄荷球:本院受理原告蒋剑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的1.5倍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第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1508号
孙红飞:本院受理原告严青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2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1457号
许新明:原告柳显坤与被告许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2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许新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柳显坤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8日起按年利率3.65%据实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柳显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2元,其中由原告柳显坤负担25元,由被告许新明负担110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许新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341号
黄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徐锡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黄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徐锡山161000元。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343号
徐昌明:本院受理原告徐锡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昌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徐锡山42600元。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421号
颜卫林:本院受理原告傅渭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颜卫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傅渭平25000元。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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