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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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6月20日
(2023)浙0304民初3861号
温州市中奇眼镜有限公司、宋小中: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亮彩眼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中奇眼镜有限公司、宋小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欠款70151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7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你们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102号
杨凯:本院受理的原告费晓伟与被告杨凯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等。判决如下:限被告杨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费晓伟借款3600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借款3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3.7%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422元,由被告杨凯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1破9号
2023年5月26日,本院裁定受理德清县德宝乐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6月13日指定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德清县德宝乐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德清县德宝乐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前,向德清县德宝乐器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18层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3000,联系电话:17858373136)。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德清县德宝乐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德清县德宝乐器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8月8日14时30分在德清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222号)或在湖州法院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http://hz.polz.cn)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1破10号
2023年5月26日,本院裁定受理德清胡桃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6月13日指定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德清胡桃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德清胡桃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前,向德清胡桃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18层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3000,联系电话:17858373136)。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德清胡桃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德清胡桃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8月15日14时30分在德清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222号)或在湖州法院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http://hz.polz.cn)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1破11号
2023年5月26日,本院裁定受理德清县新时代胶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6月13日指定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德清县新时代胶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德清县新时代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8月14日前,向德清县新时代胶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18层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3000,联系电话:17858373136)。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德清县新时代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德清县新时代胶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8月29日14时30分在德清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222号)或在湖州法院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http://hz.polz.cn)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849号
朱志虎:本院受理原告何吉成与被告朱志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人民币43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定于2023年8月7日14时30分在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1774号
郑赞浩:本院受理原告阮汉平诉被告郑赞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604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郑赞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阮汉平借款112524元,并支付利息8488元,合计人民币121012元;二、驳回原告阮汉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0元,由原告阮汉平负担550元,被告郑赞浩负担27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1546号
余伟俊:本院受理原告蒋航军与被告余伟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783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723号
王振宇、金红英:本院受理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振宇、金红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803民初17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1元,减半收取224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01元,由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107号
衢州源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杨鹏:本院受理原告吴丹丹、阮益、李禹衡诉被告衢州源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杨鹏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诉称要求解散衢州源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0日上午9时在高家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772号
王红珍、张铜盛: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区龙化幼儿园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衢州市柯城区龙化幼儿园起诉要求你们支付学费欠款4330元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在廿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1832号
张水林:本院受理原告郭文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81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6月12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3)浙0108民初2070号,受送达人应为“陈冬”,特此更正。
丽水市鸿泰便民药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3255223923丢失,声明作废。公章丢失,声明作废。声明人:丽水市鸿泰便民药店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3年6月20日
遗失声明
浙江凯创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B9WXH6P,遗失公章(章号:3304810045088),声明作废。
浙江凯创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0日
遗失声明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处置公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对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收购的浙江立里服饰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红黄蓝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拟以公开竞价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现予以公告。
1、债权情况: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对浙江立里服饰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红黄蓝集团有限公司)债权总额3,419.47万元,其中:债权本金3,099.26万元,利息320.21万元,代垫费用/万元,以上债权均暂计算至2023年5月20日止。该贷款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为良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立里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红黄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叶显东、金莉萍。
2、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并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信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债权。
3、处置方式:债权转让/收益权转让/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处置方式。
4、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
5、公告有效期限:公告发布日期为2023年6月20日,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有效。
该债权详细情况,请登陆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网站查询网址www.zsamc.com,微信公众号浙商资产-资产招商查询,或与公司业务联系人接洽。
6、特别提示及声明: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7、受理公示事项: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联系人:楼女士
联系电话:0571-85271792
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 邮政编码:310002
举报电话:0571-89773995(公司纪律检查室),联系人:狄先生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0日
温州市合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瑞安市东展科技有限公司转让公告
根据温州市合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瑞安市东展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温州市合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将其对公告资产清单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全部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依法转让给瑞安市东展科技有限公司,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各债务人、担保人以及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瑞安市东展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资产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义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瑞安市东展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履行义务或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如公告中债务人、担保人、抵押物、主债权借款合同号、抵押担保合同号、债权金额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特此公告。
温州市合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方岙村前岸路86号
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15381571625
瑞安市东展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鲍田上马村马前路81-5号
联系人:杨先生,联系电话:18968896755
公告资产清单:
瑞安市鼎辉建筑贸易有限公司债权清单交易基准日为2022年11月10日
(单位:人民币 元)
下列标的债权本息的交易基准日为2022年11月10日。在交易基准日2022年11月10日后,标的债权因处置抵押人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物已受偿1800万元,但下列标的债权清单中的本息计算金额尚未扣除该笔1800万元清偿款,瑞安市东展科技有限公司故受让的下列标的债权清单中本金及欠息金额还应扣除该笔1800万元清偿款。
特此公告。
温州市合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瑞安市东展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0日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浙江Y11230078-1),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已将依法享有的对下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债权本金、相应利息及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请借款人和相应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承继人向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其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具体担保金额以签订的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为准。)
金额:元 币种(人民币)
上述标的债权明细表为截至基准日(即[2023]年[4]月[28]日)标的债权账面本金余额、账面利息余额等的暂估金额,如与法院裁判文书或按标的债权文件约定方式计算金额不同,则以该等法院裁判文书或债权文件确认的方式计算为准。特此公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