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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6月21日

  (2023)浙0108民初2121号

  果冻创意(东莞市)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网易云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果冻创意(东莞市)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9日9时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441号

  杭州华世致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华世致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华世致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华世致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21日上午10时30分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776号

  章少君(杭州市富阳区常绿镇大章村村南前田畈51号):本院受理原告唐龙飞与被告章少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章少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还原告唐龙飞人民币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由章少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1609号

  绍兴市伊运化工有限公司、孙春金: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焕奕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伊运化工有限公司、孙春金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绍兴市伊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焕奕化工有限公司货款5915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851元(以59158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31日暂计算至2023年3月22日,实际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孙春金对被告绍兴市伊运化工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绍兴市伊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焕奕化工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四、驳回原告杭州焕奕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36元,由原告杭州焕奕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641元,由被告绍兴市伊运化工有限公司、孙春金负担9195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247号

  陈倩:本院已经受理原告邱权诉被告陈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6日9时0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横村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246号

  叶娇娇:本院已经受理原告陶俊鹏诉被告叶娇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6日10时0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横村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193号

  钟玉明(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百江镇金塘坞村二组金塘坞47号):本院已经受理原告王凤仙诉被告钟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后由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9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逾期利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0日9时3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分水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187号

  钟玉明(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百江镇金塘坞村二组金塘坞47号):本院已经受理原告黄洪标诉被告钟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后由小额诉讼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6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逾期利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0日9时0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分水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954号

  王少来(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760715****):本院受理的原告许东月诉被告王来来、王少来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转普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判令在宁波银行以先夫王月信名义的存款137270.47元中原告得102953元及其相应的存款利息。二、请判令先夫王月信非因工死亡依法可享有的丧葬费、抚恤金等及各类补助金(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均由原告享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综合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8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084号

  杨凤君(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89****2307):本院受理的原告林丛慧与杨凤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08月16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461号

  陈海振(公民身份号码:4114211985****6414):原告王玉颍与被告陈海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7日15时30分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004号

  吴燕(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4****6822)、冯关宝(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57****1578)、沈藕芬(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0****1583)、:冯钰涵(公民身份号码3302812009****6823)、冯宇皓(公民身份号码3302032016****5714):本院受理原告韩歌诉被告吴燕、冯关宝、沈藕芬、冯钰涵、冯宇皓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吴燕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并从2021年11月24日按照1pr计算利息至实际归还日,(暂算至2022年12月31日为3272元)以上共计83272元。2、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在继承死者冯江遗产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7日14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047号

  梁家庆:本院受理原告王涛与被告梁家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浙0205民初204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宁波市江北区北环西路500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296号

  江苏远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远隆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正元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远隆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远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浙江远隆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江苏远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远隆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899号

  刘玲:本院受理原告李春杰与被告曹阳红、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住所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李春杰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46500元,及支付以346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4月7日为93940元,(计算方式:346500×976天×10%/360天=93940元),以上暂计人民币44044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谭文博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8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475号

  唐睿:本院受理原告尹明华与唐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尹明华的诉请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5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15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发生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8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26号

  深圳市振三联塑胶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甬菱液压传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振三联塑胶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深圳市振三联塑胶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镇海甬菱液压传动有限公司货款11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本案案件受理费81元,由被告深圳市振三联塑胶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深圳市振三联塑胶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宁波市镇海甬菱液压传动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6299号

  杨宣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杨宣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042号

  吕长卫: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4042号原告袁德萍与被告吕长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404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7840号

  覃稍稍: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国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覃稍稍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739号

  黄立勋:原告宁波知音音响设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黄立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6058号

  李忠和:本院受理原告李红远与被告李忠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8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4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7976号

  城晓(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富城:原告中基商贸(浙江)有限公司与你们进出口代理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1220号

  周斌: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尚林禾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季海冬、宁波凌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斌、程芬芳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3民初12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尚林禾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尚林禾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3065号

  罗发誓(泰顺县筱村镇永兴村新源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8602144936):本院受理原告象山吉灿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发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电池赔偿金39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期间的租赁费用(360元/月);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306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2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石浦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3002号

  王学保(浙江省临海市桃渚镇连盘村3-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2****7837)、黄建云(浙江省象山县晓塘乡东浦村黄脚5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5****342X):原告庄秀江与被告黄建云、王学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因黄建云、王学保下落不明,具体联系住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黄建云归还借款12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王学保在被告黄建云履行不能时承担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1日上午9时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定山法庭一号法庭开庭审理。联系电话:0574-59182755。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26破6号之一

  2022年3月23日,本院根据宁波亿联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海县红达模具铸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已分配完结,向法院提请终结宁海县红达模具铸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于2023年6月2日戴定宁海县红达模具铸造有限公司终结破产程序。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107号

  孙立亮:原告余姚市卡拉电器厂与被告孙立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立亮向原告余姚市卡拉电器厂(普通合伙)支付欠款52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被告孙立亮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152号

  凡永安:原告余姚市永其吊装队与被告凡永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用12800元及自2022年1月27日起以128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116号

  缪长龙:本院已受理原告丁国军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5116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你支付货款7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浒山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175号

  李少友:本院受理原告许海燕诉被告李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31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946号

  徐立新:本院受理慈溪市金城轻纺有限公司与徐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19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945号

  陈少军:本院受理励金安与陈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19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2008号

  刘友青、尚顺利:本院受理慈溪市白沙路顺兴隆装饰材料经营部与刘友青、尚顺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2008号民事判决书及(2022)浙0282民初12008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666号

  刘方、宁塞君、王益鹏:本院受理王方卫与刘方、宁塞君、王益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1666号民事判决书、(2022)浙0282民初11666号之一民事判决书、(2022)浙0282民初11666号之二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665号

  徐能庆:本院受理黄健与徐能庆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16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802号

  高斌:本院受理原告蒋启华与被告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高斌归还蒋启华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19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以15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的标准的逾期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高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潘国锋独任审理,由代书记员周梦雪担任本案书记员,定于2023年8月23日8时40分在本院观城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549号

  钟金玉:本院受理的原告施裕锋与被告钟金玉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688号

  邹芳:本院受理原告刘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你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及支付利息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8月14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机关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6-21 浙江法治报2023-06-2100009 2 2023年06月2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