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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要闻

首席法律咨询专家谈《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

  本报记者 张倩

  《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平安建设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平安浙江建设进入规范化、法治化新阶段。

  《条例》固化总结了哪些平安浙江建设的实践经验、做法?有哪些规定涉及解决平安建设领域普遍性、综合性问题?又有哪些具有浙江特色的创设性规定?

  近日,全程参与《条例》立法工作的省法学会三位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围绕共建共治共享平安浙江、平安浙江与风险防范、平安浙江与法治浙江等,就《条例》设计相关特色、亮点作解析。

  共建共治共享平安浙江

  牛太升(省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条例》把“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写进了表达立法目的和宗旨的总则第一条之中;同时在第五条明确平安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并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公民共同参与平安建设的权利、义务、责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法律的灵魂在于实施,其中,工作体制是关键。《条例》在第二章就明确了“各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平安建设成员单位”的工作制度。这一工作体制实现了党的领导和全社会共同参与平安建设的组织化、程序化、制度化、法律化。这也是浙江省19年平安建设最重要的经验固化。之后《条例》在第七条明确了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工作职责,比如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工作,具体履行组织宣传和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通过这一工作机制,能使平安浙江建设组织落实、计划落实、职责落实、部署落实、行动落实、协调落实、督导落实、考评落实,形成持续发展推进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化社会治理格局。《条例》第5章第38条明晰了我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明确了各级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统筹协调、落实执行的职责任务。

  除了工作机制,《条例》在第七章“保障措施”中的相关规定,更集中体现了平安浙江共建共治共享的特色。比如第56条、57条、58条、59条之规定,进一步明晰了平安建设协调机构、国家机关、新闻媒体、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甚至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各方的责任,推动各方形成合力,真正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平安建设新格局。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作了一项特别规定,即将每年5月第二周定为平安浙江文化周,这是全国首例立法创制。平安浙江文化周的活动可以是平安建设的法治宣传,也可以是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成果展示和经验总结,也可以是平安法治文学艺术节目汇演,也可以是人民群众参与平安建设的体会表达,这将成为一个制度化的现代社会治理公众评价和表达窗口。

  《条例》还有一条地方性法规特色条款:各级法学会应当完善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为平安建设有关重大决策、重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等提出专业咨询意见。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的入法,更全面体现了平安浙江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相信这一制度在平安浙江建设中会发挥出日益重要的作用。   (下转6版)


浙江法治报 要闻 00001 首席法律咨询专家谈《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 2023-06-21 浙江法治报2023-06-2100012;25881965;25881984 2 2023年06月2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