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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6月26日

  (2023)浙0213民初2482号

  陈福川:本院受理原告屈值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一卡一表、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2023)浙0213民诉前调2389号民事裁定书、(2023)浙0213民初248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28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11日起以128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款清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裁定内容分别为: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福川名下价值137650元等额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二、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将于2023年8月24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2560号

  袁伟:本院受理原告江林光诉你与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一卡一表、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2023)浙0213民初2560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3818.08元及支付尚欠利息(利息以本金403818.08元为基数,按照受法律保护的最高上限标准计算自2019年4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裁定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将于2023年8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786号

  张宁:原告于保洪与被告张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即时支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逾期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403号

  姚其南(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68****483X):原告孙裕先与被告姚其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姚其南赔偿原告孙裕先医疗费33756.03元、后续医疗费8000元、误工费11995元、护理费814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交通费330元、鉴定费1400元,合计66821.03元的70%计46774.72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孙裕先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70元,由原告孙裕先负担172元,被告姚其南负担398元,被告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姚其南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212号

  郭国强(公民身份号码:4203241983****4257):本院受理原告敖少盼与被告郭国强、胡翠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3)浙0281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判决书确定:被告郭国强、胡翠连共同归还原告敖少盼借款38000元,款项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郭国强、胡翠连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银行汇款请直接汇入我院账号(账号户名:余姚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6228580299906652356,开户银行: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并注明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破25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于2023年6月13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慈溪市杭州湾轴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慈溪市杭州湾轴承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杭宁波高新区研发园B1幢8楼,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李律师,13567436610),债权申报期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3年8月12日止。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申报将依法处置。慈溪市杭州湾轴承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清算期间,有关慈溪市杭州湾轴承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慈溪市杭州湾轴承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并提交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相关印章。慈溪市杭州湾轴承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8月23日上午10时在本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召开(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支路60号慈溪市人民法院B楼三楼)。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118号

  李家龙、李羽羽:本院已受理原告浙江安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5118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李家龙偿还本金47586.82元,并以代偿之日起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利息至款项结清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8月23日止,需支付利息6245.77元,暂合计为53832.59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实现债权费用1500元(交通费、律师费等);4、判令被告李羽羽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判令原告依法享有抵押车辆浙B8UT30的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浒山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001号

  曹春雷:本院受理原告付春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30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付春生撤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207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522号

  岑金峰、孙淑君: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观海卫镇建波喷塑厂诉被告岑金峰、孙淑君、第三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宁波分所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岑金峰、孙淑君共同赔偿原告对宁波贝儿格婴儿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2411860.20元,并归入破产企业财产;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520号

  陈从友:本院受理原告华洲与被告陈从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35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从友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货款73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227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629号

  杨和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杨和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3629号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杨和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赔偿款2474.5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770号

  刘聪平:本院受理原告龚建立与被告刘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37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聪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龚建立货款32559元并支付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3255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另负担本案诉讼费用1264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1337号

  济宁鑫亿鑫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娟娟与被告济宁鑫亿鑫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325号

  王雄:本院受理原告河北裕邦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吕银丰、赵春红、朱芬、吕志杰、李梅燕、张宁、王雄、第三人浙江恒臻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天地宝旺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112号

  杨亨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杨亨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26执1529号

  原告杜培营与被告林恒名誉权纠纷一案,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2022)浙0326民初5142号民事判决。因被告林恒在群成员共计388人的“温台宠物行业交流群”微信群中对原告杜培营发表了侮辱性不当言论,其行为侵害了杜培蕾的名誉权。故判决“被告林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涉案“温台宠物行业交流群”微信群中发布致歉声明(致歉声明须经法院审核),向原告杜培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且不得删除;若被告林恒逾期不履行本项判决或因出现退出微信群、微信群解散等客观情况致无法发布致歉声明的,本院将在《浙江法治报》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登报费用由被告林恒承担。”上述判决生效后,林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杜培蓝向平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3)浙0326执1529号],现对上述判决主要内容予以公告。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3)浙0382破8号之二

  2023年2月22日,本院根据川力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乐清市联丰电镀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乐清市联丰电镀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裁定宣告乐清市联丰电镀技术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乐清市联丰电镀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破6号之三

  2023年6月20日,温州斯菲特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温州斯菲特服饰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请求终结温州斯菲特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认为:温州斯菲特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审核、表决,确定了债权人身份和债权金额,本院依法作出裁定,确认普通债权27734869.46元、劣后债权6958759.37元。另,管理人查明温州斯菲特服饰有限公司尚欠法院受理费、执行费等共计21900元。根据管理人调查,温州斯菲特服饰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总额为4900元,扣除破产费用、预留费用、管理人报酬等费用后,余款1886元用于清偿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清偿率为0.0068%。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温州斯菲特服饰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现已分配完结,该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裁定终结温州斯菲特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3261号

  海盐飞翔标准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中法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凤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2035号

  嘉兴市秀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嘉兴平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嘉兴市秀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嘉兴市秀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服务费人民币18959.6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令被告上海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1项诉讼请求中被告嘉兴市秀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高新法庭第三法庭由审判员吴斌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2765号

  嵊州市依芙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启涵服饰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81民初27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启涵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宁启涵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114号

  湖州建丰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润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建丰建材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等。判决如下:限被告湖州建丰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湖州润鸿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360元,由被告湖州建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008号

  孙雪锋、张淑芬:本院受理原告叶英与被告孙雪锋、张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即付借款人民币6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法院立案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款清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定于2023年8月10日9点00分在灵峰法庭第一审判庭(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5481号

  浙江安吉名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剑诉浙江安吉名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5481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681民初3400号

  楼建东:本院受理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681民初340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097号

  吴灿远:本院受理傅航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726民1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吴灿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傅航天借款83285元。本案受理费10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吴灿远负担941元,由原告傅航天负担1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846号

  毛兰英:本院受理原告陈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张永钦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8月2日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19号

  本院于2023年6月7日裁定受理东阳市浩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浩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应于2023年7月25日前向东阳市浩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杜律师,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广福东街23号D幢东区17层,联系电话:1357599390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8月1日16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横店法庭第二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明清宫街1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18号

  本院于2023年6月7日裁定受理浙江华都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浙江华都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应于2023年7月25日前向浙江华都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人:胡鑫煌,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广福东街23号C幢西楼1901—1902室,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75807950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8月1日15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横店法庭第二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明清宫街1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20号

  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裁定受理金华市亿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金华市亿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金华市亿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7月30日前向金华市亿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31号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丁律师15158956813)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8月2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1604号

  黄伟:本院受理原告邱勇诉被告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即刻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利息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2%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8日14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进行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1027号

  方涛:本院受理原告郑文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802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方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郑文倩借款本金35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922民初154号

  娄水芬:本院受理原告颜明与被告娄水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作风监督卡、当事人民事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3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嵊泗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68号

  汪维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洋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汪维香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房屋租金29500元,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完成腾退;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元,由被告汪维香负担551元,由原告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洋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3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汪维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6-26 浙江法治报2023-06-2600007 2 2023年06月2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