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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6月28日

  (2023)浙0106民初1480号

  李顺明:本院受理周兴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告知书、交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1474号

  钟李阳:本院受理缪群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告知书、交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9594号

  杭州中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谢实学诉你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106民初95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2667号

  金小小:本院受理黄徐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26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告知书、交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723号

  吴建忠:本院受理的原告傅晓珍与被告吴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1723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146号

  黄佳能:本院受理原告陈国良与倪海明、黄佳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3464号

  方永卫(浙江省淳安县威坪镇桐溪村下楼厦36号):本院受理原告杨虎诉被告方永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270号

  黄应勇:本院受理原告吴凤与被告黄应勇、王赛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黄应勇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吴凤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3911.2元;二、被告王赛兰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吴凤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4227.8元;三、驳回原告吴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8元,由原告吴凤负担731元,由被告黄应勇负担341元,由王赛兰负担86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5号

  池万根:本院受理原告万汉明与被告池万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池万根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万汉明借款本金336000元。二、驳回原告万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万汉明负担75元,由被告池万根负担632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278号

  俞军、杭州韵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已经受理原告蔡吉祥诉被告俞军、杭州韵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2日9时0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横村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259号

  温从锡: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李仰敏诉被告温从锡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3日9时0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横村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134号

  桐庐美迪丽儿童游乐有限公司: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桐庐银泰置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庐美迪丽儿童游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桐庐银泰置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10月1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相关附属协议于2022年8月10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给予的经营减免优惠租金金额67962.67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0410.08元;4、判令被告支付案涉房屋复原费47619.5元;5、判决原告有权没收被告支付的履行保证金42008.4元;6、判令被告支付案涉房屋的占用费(从2022年8月11日起按812.91元每日标准计算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7、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11986元;8、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司法鉴定费4000元;9、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公告费650元;10、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民终1889号

  黄树军:本院审理的上诉人张长志、邢小朋、赵新月、光明哲、贺伟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宏阳升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段志荣、李青成、黄树军、余少飞、军创联盟(北京)国际资讯有限公司、邯郸市鸿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民终1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800号

  山东金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宝隆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山东金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宁波宝隆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欠货款62840元,并支付以628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371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21元,由被告山东金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134号

  魏雪琴(公民身份号码:3507831985****7049):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水英诉被告魏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137号

  陈伟(公民身份号码:5125311980****3653):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国存诉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6日8时45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057号

  孙换妹:原告叶兰珍与被告孙换妹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3日10时00分在本院石碶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736号

  文四林(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2****5614):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鸿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文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2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文四林归还原告宁波鸿聚汽车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7000元,并支付以5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的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75元,由被告文四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522号

  王殿飞(公民身份号码3604251989****4913):本院受理原告陈裕水与被告王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075号

  中芈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MA0ELPWH5Y):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广磊汽车维修厂诉被告中芈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综合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6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1771号

  婺源县建筑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北宁宏钢模租赁站与被告婺源县建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洪塘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803号

  广德共进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匠心智慧精密工具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5民初803号之一民事裁定。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上述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651号

  杨珍贵(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0****7718):本院受理原告梅旭旭与被告杨珍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2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珍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梅旭旭款项400000元、借款5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12320元及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4133元,公告费350元,合计4483元,由被告杨珍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柴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796号

  闫静静(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83****8624)、赵双双(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84****8215):本院受理原告余权龙与被告赵双双、闫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以本金2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24%的年利率计算的利息5621.9元;支付以本金2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律师费4000元及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以上各项合计为34621.9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053号

  梅尚会(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64****1774):本院审理原告朱文广与被告梅尚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梅尚会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朱文广起诉要求:一,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0;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932号

  林力:本院受理原告张磊与被告林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卡、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款项合计285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榭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5日10时00分在本院大榭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619号

  上海宾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分众咕咚体育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宾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卡、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被告于2021年7月15日签订的《网络广告发布服务合同》合同款项40万元;2、要求被告按照原被告签订的《网络广告发布服务合同》第4.5条约定支付逾期付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期间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6月24日为8532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榭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5日8时40分在本院大榭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843号

  锦州国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天津红德福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国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玩趣房产营销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案裁定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决定由审判员赵淼独任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天津红德福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各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231058100009220201215794698044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项,金额共计人民币228852.36元,并从2021年9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951号

  黄奕巧:本院受理原告郑上国与被告黄奕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495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黄奕巧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郑上国借款19500元。案件受理费288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黄奕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生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7456号

  王丽娜: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媛与被告王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1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6461号

  黄爱迪、黄金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黄爱迪、黄金荣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8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879号

  王春荣: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欧宝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685号

  俞百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你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3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俞百威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理赔款247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被告俞百威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2980号

  杨宝刚(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西马庄村一街四十三排304号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7712140719)、熊百凤(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南关村南街79号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5308300048)、杨长友(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南台村二小区96号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5510150733):本院受理原告江阴市铁隆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宝刚、熊百凤、杨长友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被告杨长友在未出资1000万元的范围内对宁波润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2021)苏0281民初4629号民事判决书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暂计算至2022年12月13日,债权本息为624456.37元。其中包括违约金119400元、损失471435.2元、诉讼费11282.6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2338.57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602117.8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6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杨长友在未出资1000万元范围内对宁波润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2021)苏0281民初9821号民事判决书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暂计算至2022年12月13日,债权本息为140731.4元,其中包括违约金134400元,诉讼费1918.1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4413.3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136318.1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2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杨长友在未出资1000万元范围内对宁波润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2021)苏0281民初9863号民事判决书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140789.93元,其中包括违约金134400元,诉讼费1974.8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415.13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136374.8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2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四、被告熊百凤在未出资4000万元的范围内对宁波润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2021)苏0281民初4629号民事判决书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债权范围同诉请一);五、被告熊百凤在未出资4000万元的范围内对宁波润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2021)苏0281民初9821号民事判决书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债权范围同诉请二);六、被告熊百凤在未出资4000万元的范围内对宁波润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2021)苏0281民初9863号民事判决书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债权范围同诉请三);七、被告杨宝刚在4000万元的范围内对诉请四、五、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2980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3日14时3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408号

  孙贺(34032119******0494):原告林晶与被告孙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审判组织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被告支付偿还借款人民币5500元;二、诉讼费和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21日上午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208号

  上海亦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913101203122226811):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章焕明、上海亦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审判组织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代偿款94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三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将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3年8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538号

  曾磊: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雨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安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曾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小额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8月14日9时在本院范市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6-28 浙江法治报2023-06-2800009 2 2023年06月2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