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6月28日
(2023)浙0282民初2830号
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张雄伟、张剑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耀胜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张雄伟、张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耀胜铝业有限公司货款317490.93元,并支付自起诉日(2023年3月10日)始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317490.9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张剑华、被告张雄伟对被告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062元,由被告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张雄伟、张剑华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张雄伟、张剑华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慈溪市耀胜铝业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975号
宁伟东:本院受理原告吴兵华与被告宁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横河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528号
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张雄伟、张剑华: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凯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张雄伟、张剑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凯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82800元;被告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凯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000元;原告陕西凯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以拍卖、变卖《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KL2023011001)项下的租赁物所得价款清偿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被告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付款义务;被告张雄伟、张剑华对被告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雄伟、张剑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4176元,由被告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张雄伟、张剑华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1799元及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张雄伟、张剑华共同负担,由被告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张雄伟、张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直接交付原告陕西凯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524号
钱森岳、张会娟: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钱森岳及张会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2524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本院判决:被告钱森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赔偿款71470元。本院判决:被告张会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赔偿款598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647号
朱建标:本院受理原告洪宗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朱建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洪宗迪借款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768号
朱建标: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懿帆建材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朱建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懿帆建材商行货款18200.10元,并支付以18200.1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588号
潘长裕、浙江吉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典雅世家装饰材料店诉被告潘长裕、浙江吉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支付防盗门欠款14560元,支付2022年9月30日至2022年11月30日止利息87.36元,合计14647.36;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徐礼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8月22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169号
吴建:本院受理原告潘晴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5169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自动履行告知书、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你即时归还原告潘晴杰借款464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8日8时45分在本院浒山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10号
苏州科美特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921):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秦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与被告苏州科美特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91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2300号
喻成涛:本院受理原告林国务与被告喻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3)浙0303民23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254号
张金德:本院受理原告黄绍明与被告张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梧田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867号
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凯与被告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86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经纪代理服务销售代理费19801.9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8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296号
张多: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惩戒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5日14时3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8830号之一
中科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颢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朱卉、叶宏武:本院受理原告中科文旅生态园产业发展温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颢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达、朱卉、王宾宾、叶宏武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8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中科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颢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达、朱卉、王宾宾、叶宏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科文旅生态园产业发展温州有限公司利息损失676769.44元。案件受理费1056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中科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颢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达、朱卉、王宾宾、叶宏武共同负担(公告费已由原告垫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7破12号之二
因《苍南县龙港长青工艺礼品厂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裁定终结苍南县龙港长青工艺礼品厂破产程序。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2365号
海盐弘晟服饰有限公司、顾林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诚信服装辅料厂与被告海盐弘晟服饰有限公司、顾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35291.36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2、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3025号
周文斌(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504118803):本院对原告舒家华诉被告周文斌买卖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81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周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舒家华定作款361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4元,由被告周文斌负担。公告费56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周文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舒家华。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3438号
滕艳霞:本院受理原告郭沈刚诉被告冯建金、滕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805号
程泽坤:本院受理的原告田亚飞与被告程泽坤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等。判决如下:1、限被告程泽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田亚飞货款61466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以货款61466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2、驳回原告田亚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53元,减半收取676.5元,由被告程泽坤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094号
李红英: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银斌与被告李红英、费有法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0193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193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9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5月5日利息为37979.5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9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786号
唐训斌: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唐训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以未还款本金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四倍即14.6%,自2018年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8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3648元,由被告唐训斌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877号
何亚芹:本院受理的原告纪斌与被告何亚芹、尹贝翔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何亚芹、尹贝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纪斌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0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四倍即14.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268元,由被告何亚芹、尹贝翔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778号
姚国方: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钟华与被告姚国方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姚国方归还原告王钟华借款5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20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908元,由被告姚国方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破8号
本院根据安吉盛迪纸箱厂的申请于2023年6月16日裁定受理安吉皓美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美家具”)破产清算一案,本案按简化程序审理,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为皓美家具的管理人。皓美家具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7月28日前向皓美家具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268号西侧四楼402办公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电话:19857275080;联系人:陶律师)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皓美家具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8月4日14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6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281号
杨帆:本院受理原告陈文杰诉被告杨帆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35元(自2022年4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2月27日止,之后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8月17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破7号
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裁定受理余莉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为余莉的管理人。余莉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7月13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18层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3000;联系电话:17858373136;联系人:吴俞苗)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行为消费令,限制余莉从事高消费行为及担任营业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担任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本院定于2023年7月18日14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撤2号
叶木桢:本院受理原告郑月娥与被告张金锁、叶木桢与第三人舒燕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撤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撤销婺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702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胡曼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素清,朱宗成组成合议庭,定于2023年8月17日9时00分在三江司法所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893号
张有暄:本院受理原告朱盼龙诉被告张有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189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22号
蒋小宝:本院受理原告蒋小庆诉被告蒋小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蒋小宝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原告蒋小庆借款39000元,并支付利息18915元。受理费124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蒋小宝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2525号
朱千户(住浙江省永嘉县沙头镇马田村岩坦路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310113699):本院受理原告朱排荣与被告朱千户、朱千武、浙江景悦建设有限公司、沈买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8月23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173号
黄圣国:本院受理原告缪灵军与你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缪灵军货款26350元及自2023年3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公告费56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538号
温岭市太平港盛生鲜超市:本院受理原告台州译文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台州译文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459.2元及自2023年3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2民初1528号
邓才会:本院受理原告何贤建与被告邓才会的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22民初152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称: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何佳航随原告共同生活,要求被告支付儿子抚养教育费50400元;三、归还借款100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由三门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王爱贵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8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健跳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三门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1600号
胡济北(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303041538,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高楼镇郭庄村郭庄二组):本院受理原告谢昭国诉被告胡济北、任树文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23民初1600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胡济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谢昭国交通事故车辆维修费78590元;二、任树文对上述第一项款项中的2000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三、驳回谢昭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5元,由胡济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催20号
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乌海市广纳绿色农业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51232450、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新亚工具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判决:一、宣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浙江新亚工具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天工工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号码为3130005151232450、金额为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乌海市广纳绿色农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温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