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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6月29日

  (2022)浙0106民初8655号

  胡海光:本院受理原告丁小强诉浙江诸暨铭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及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106民初86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4217号

  钟海成、俞根良、高荣成:本院受理原告曹维臣与被告钟海成、俞根良、高荣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1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10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2635号

  李凤娇、傅志刚:本院受理原告盛骏诉被告李凤娇、傅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2、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借款利息110396.6元(暂计算至2022年11月23日,2022年11月24日起至本金还清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另行计付);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3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1901号

  蕴实(杭州)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旭与被告蕴实(杭州)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2870号

  吴岩:本院受理原告徐伟强与被告吴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66号

  刘丹:本院受理郭帅与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366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浦沿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358号

  段慧婷:本院对原告费景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段慧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费景财借款本金86900元;二、被告段慧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费景财资金占用费(其中以49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计算,自2023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其中以37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23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段慧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费景财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2元,由被告段慧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411号

  周绍发、相辉:本院已受理原告阮建钢与被告杨智英、李哲、周绍发、杜永富、杜润伴、相辉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496号

  朱燕:本院对原告李伟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李伟汉借款本金9299元;二、被告朱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伟汉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603号

  上海美豪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源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畅销巴(浙江)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美豪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源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2448号

  丁利强(住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城西村西关甘田坞农居点):本院受理方金泉与被告丁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材料、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万元,利息18200元(以7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分计算,暂计算至2023.5.1);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279号

  黄辉(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桐君街道天目路18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黄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2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黄辉应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保险垫付款19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9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4月3日起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黄辉应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黄辉负担。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黄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284号

  潘小明(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乾潭镇安仁村荻州煤山新村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潘小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2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潘小明应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保险垫付款18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潘小明应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潘小明负担。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潘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82民初1317号

  浙江卓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李卓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钦堂钙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卓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李卓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已在浙江法治报进行刊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23年8月3日9时00分在乾潭法庭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611号

  卓志敏(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7****3930):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卓志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520号

  拉马色日(公民身份号码5134281991****1715):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明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拉马色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448号

  张鸿(公民身份号码:362425****0414):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祖芳诉被告杨金珍、张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646号

  董江波(公民身份号码4103271993****2410):本院受理的原告唐旭诉被告董江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董江波支付原告唐旭货款20000元、公告费650元,并支付以2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1年2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上述款项被告董江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董江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986号

  张礼宽(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54****6491):本院受理原告张锦帆诉被告张礼宽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共计13828.43元(1医疗费21680.12元;2护理费2717元;3出院后护理费4911.5元;4住院期间伙食费1300元;5营养费1800元;6交通费800元;7鉴定费700元;8住院期间辅助器具132元;合计23828.43元,按70%责任,扣除1万)。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224号

  上海迈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金港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迈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17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903号

  王志广(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88****6211):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王志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对王志广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49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1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883号

  石家庄润盎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海德茵泰生物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润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石家庄润盎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宁波海德茵泰生物有限公司货款2925000元及违约金29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2540元,由被告石家庄润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润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先行支付,被告应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85号

  韩建堂:本院受理原告叶国彬与被告韩建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韩建堂支付原告叶国彬劳务费9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韩建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韩建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叶国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606号

  刘涛、南京旺程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燕与被告刘涛、南京旺程物流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通知原告刘燕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你们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70号

  郑州发财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范长伟、郑州发财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范长伟赔偿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保险金损失7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郑州发财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被告范长伟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范长伟、郑州发财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郑州发财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执异23号

  刘丽、乐国筠、宁波北仑耀筠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康与被执行人乐国筠、宁波北仑耀筠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俞康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刘丽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本案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执异23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追加被申请人刘丽为本院(2020)浙0211执155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832号

  于际良:原告宁波市鄞州东郊叶娟装饰材料商行诉被告于际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283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363号

  韩苗苗: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冠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同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韩苗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3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7147号

  奚杰、赖晨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奚杰、赖晨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696号

  周访问:原告宁波市鄞州姜山振林馒头店与被告周访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4696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1564号

  林洪旭: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列丹与被告林洪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3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林洪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何列丹游戏装备款71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林洪旭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17号

  雷杰坤(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富丽家园丽水湾丽涛居四梯202房公民身份号码440781199210211113)、梁岳彪(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富丽家园丽水湾丽涛居三梯702房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910414663X)、宁波享渔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门前塘水产品加工园区经二路):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翌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宇枫、雷杰坤、梁岳彪、严一博、蒋海峰、张崇峰、第三人宁波享渔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宇枫、雷杰坤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分别在未出资51万元、49万元范围内对(2020)沪0116民初140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宁波享渔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原告上海翌可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梁岳彪对被告雷杰坤上述未出资24万元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石宇枫负担5814元,由被告雷杰坤负担5586元(被告梁岳彪对其中的2736元承担连带责任)。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雷杰坤、梁岳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451号

  刘大光:原告徐远与被告刘大光、商丘市恒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及法律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90020元(详见赔偿清单);二、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在保险责任范围外承担赔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8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372号之一

  柴仕金:原告林君泽与被告柴仕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柴仕金支付原告林君泽货款36000元,并赔偿从2023年4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被告柴仕金支付原告林君泽律师费3000元。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柴仕金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573号

  象山奇缘工艺品有限公司、郭小东: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瑞邦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象山奇缘工艺品有限公司、郭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象山奇缘工艺品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宁波瑞邦化纤有限公司货款122873.68元,并赔偿原告自2022年12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122873.6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郭小东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徐礼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8月24日14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399号

  蔡央芬、潘陈杰、王凯、徐海亮: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央芬、潘陈杰、王凯、徐海亮信用卡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3399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174号

  丁浩: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白沙路昊翔服装厂与被告丁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丁浩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白沙路昊翔服装厂货款26485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3月1日起至款项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6-29 浙江法治报2023-06-2900009 2 2023年06月2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