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6月29日
(2023)浙0282民初5142号
吴松、杨洪君:本院受理原告冯志强与被告吴松、杨洪君、泸州广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临沂航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吴松、杨洪君、泸州广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临沂航顺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冯志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等合计231159.08元;二、判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七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潘国锋独任审理,由代书记员周梦雪担任本案书记员,定于2023年8月29日8时40分在本院观城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破49号之一
2022年11月28日,本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慈溪市斯泊林电器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宁波泰博斯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3年6月25日,本院根据宁波泰博斯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以(2023)浙0282破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宁波泰博斯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和解协议并终结宁波泰博斯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74号
吴鑫华(3301221976****1518):本院受理曾现林与吴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9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260号
温州七田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培珍与被告温州七田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梧田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1519号
冯森友:本院受理郭海涛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11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冯森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郭海涛加工费13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10元,由被告冯森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1518号
嘉兴森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冯森友:本院受理邓宸鑫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411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嘉兴森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邓宸鑫加工费35805元;2、被告冯森友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9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56元,由被告嘉兴森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冯森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3838号
季玉龙(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8711170936):本院受理原告周俊郎诉被告冯逸枫与第三人季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第三人季玉龙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乌镇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701号
湖州梦湖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文华与被告湖州梦湖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湖州菱湖浙北大厦超市有限公司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共计14481.2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9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673号
陈国平:本院受理原告孟超诉陈国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179号
安吉凯琦尔智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吉鑫宇五金配件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安吉鑫宇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65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8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灵峰法庭(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递铺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破5号
2023年2月27日,本院根据施春燕的申请裁定受理施春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现因《债权人会议组织及表决方式方案》经债权人表决未获通过,导致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无法继续推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裁定终结施春燕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938号
吴群杰:本院受理原告游腾跃与被告吴群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确认解除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2、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货款13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23年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23年4月10日,利息177.45元,本息合计13177.45元;3、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871号
胡建龙:本院受理的原告浦江县开富电器五金商店与被告胡建龙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2023年9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5076号
蒋利根:本院受理(2023)浙0783民初5076号原告东阳市华航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利根(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531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蒋利根立即支付原告东阳市华航针织有限公司货款17092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2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应望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定于2023年8月30日9时00分在六石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2103号
陈思远:原告衢州市乐巢会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思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衢州市乐巢会娱乐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赔偿原告衢州市乐巢会娱乐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元,公告费560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230号
吴淼淼:本院受理原告王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你归还借款95000元及其利息,并由你承担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785号
杨英、张小引:原告浙江昌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英、张小引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杨英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昌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48454.49元及利息损失(其中以代偿款8946.9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9日起,以代偿款8946.9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2日起,以代偿款8946.0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8日起,以代偿款3781.11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7日起,以代偿款8888.3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8日起,以代偿款8945.17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9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900元;被告张小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准予拍卖、变卖被告杨英所有的浙JC70F2号野马牌小型普通客车;原告浙江昌信担保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判决第一项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杨英、张小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126破4号
2020年11月27日,本院裁定受理庆元县成竹竹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本院查明,庆元县成竹竹木有限公司现有财产剔除破产费用及公益债务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认为,债务人庆元县成竹竹木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不抵债事实清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又不申请重整或和解,符合宣告破产条件,依法应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裁定宣告庆元县成竹竹木有限公司破产。 庆元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