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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金融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合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失赔偿权、利息债权)依法转让给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各方,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9日
附:公告清单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联系人:蔡先生 联系电话:0574-87979886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许女士 联系电话:15372659988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23年2月20日的贷款本金及欠息,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欠息等其他费用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有关规定计算。
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颉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已将依法享有的对下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害赔偿权、利息债权等)依法转让给浙江颉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颉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各方。
浙江颉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和相应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承继人自公告之日起向浙江颉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单位:人民币元 基准日:2023年4月30日
注:清单中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与签订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本公告清单列示数字截至2023年4月30日的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颉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上列数额不一致,以以法院判决的实际计算数字为准。特此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浙江颉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