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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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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6月30日

  (2023)浙0282民初5065号

  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张雄伟、张剑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碧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张雄伟、张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告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31115.17元,并赔偿原告自起诉日始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31115.1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1.5倍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张雄伟、张剑华对被告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张雄伟、张剑华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8日9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坎墩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997号

  范小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黄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黄飞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慈支公司、慈溪市莘飞塑料制品厂、黄凯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公司、慈溪合众传动带轮有限公司、缪远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中心支公司、李少源、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公司、王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二营业部、宓宁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黄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支公司、惠迪(天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李传泽、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娅澜奔鹏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程太国、程喜云、程志旺与范小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黄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黄飞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慈支公司、慈溪市莘飞塑料制品厂、黄凯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8月4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机关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2231号

  邹飘:本院受理原告姚青其与被告邹飘、郭定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2231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姚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姚青其损失197596.74元;二、被告邹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姚青其损失265693.62元;三、被告郭定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姚青其损失967.80元;四、驳回原告姚青其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058号

  江苏苏州城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91320594MAINGE2P2B):本院受理韩风与江苏苏州城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400号

  上海企领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067826456R):本院受理浙江中辰汇能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企领实业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91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392号

  牡丹江世融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方凯厨卫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世融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86号之一

  卢俞克、潘建花:原告温州汇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武志、卢俞克、潘建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423号

  徐桂花、成都市武蓉老兵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黄刘辉、成都智达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叶夏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桂花、成都市武蓉老兵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黄刘辉、成都智达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叶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4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880号

  郑和根、林钗、郑烨、董美梨、郑兰芳、林启标: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郑和根、林钗、郑烨、董美梨、郑兰芳、林启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1日14时45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1605号

  吴燕勤: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平与被告吴燕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02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2346号

  陆春良: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牛牛纺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立案阶段系列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你支付货款115966元及利息损失;2、判令你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区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21民初2240号

  金文忠(330421198004052518):本院受理原告赵银林与被告金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浙0421民初2240号];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借款30000元;支付利息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代理费2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西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24民初609号

  王潮存:本院受理原告海盐县武原承恩卫浴批发部诉被告王潮存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24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3947号

  潘玉彩(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8106071420):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诉被告潘玉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潘玉彩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乌镇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1428号

  王君素: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濮院迪克乔顿服装门市部诉被告王君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3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378号

  宁波江北伊扬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诺诚机电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699.05元,利息损失941元(按照2022年7月份一年期LPR的1.5倍,自2022年7月19日暂计算至2022年12月19日),合计41640.05元,及自2022年12月20日至全部还清之日止,以未付货款为本金,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9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458号

  湖州名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冲与你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确认何冲与湖州名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于2023年5月6日解除;二、限湖州名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何冲已付的装修工程款40000元;三、限湖州名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何冲违约金(以156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四、驳回何冲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4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960元,由何冲负担525元,由湖州名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35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17号

  本院在(2016)浙0702执2253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陆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3年6月13日裁定受理金华市陆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指定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313号金华之心3号楼5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516798343(徐律师)。金华市陆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金华市陆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8月4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陆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8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745号

  瑞安市中坚五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玛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中坚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一、被告瑞安市中坚五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118000.00元并赔偿损失13550.60元(损失已按年利率6%从2021年4月23日暂算至2023年3月22日,以后的损失仍按年利率6%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967号

  郑卫君: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小利过滤器材店诉被告郑卫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4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459号

  楼金星、季海英:本院受理原告吴珍珍诉被告楼金星、季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3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矛调中心审判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6)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2747号

  宋荣生:本院受理原告叶卸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274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判令被告宋荣生归还原告叶卸法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12000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5月份)并支付2016年6月份至起诉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止);2、判令被告宋荣生承担诉讼费及所有因起诉发生的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2880号

  钟伟峰:本院受理原告郑岳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288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11550元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9月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按照年息15.4%计算为11550元,2023年4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988号

  杨文龙:本院受理原告余建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并由你承担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136号

  颜建新:本院受理原告徐四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诉称要求你偿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以及承担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7日上午10时00分在高家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069号

  刘益兴:原告戴幸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益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戴幸福借款本金7000元及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3月13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刘益兴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4民初1579号

  季志剑:本院受理孙振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参与人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2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142号

  项岳德:本院受理(2023)浙1004民初3142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项岳德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3年8月28日)。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项岳德偿付全部本金45177.34元、利息10370.77元,合计人民币金额55548.11元及自2023年3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二、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依兰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8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841号

  张菊青(身份证号码:3326031969****5966):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菊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7920.5元及截至2022年9月20日的利息1572.76元、违约金524.25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菊青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848号

  李青江(身份证号码:3326031980****6475):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青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3793.23元及截至2022年9月19日的利息2737.67元、违约金912.55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97元,由被告李青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853号

  应荣明(身份证号码:3326031969****4819):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应荣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1402.81元及截至2023年2月7日的利息4265.62元、违约金421.87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88元,由被告应荣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883号

  沈益(身份证号码:3326031979****0319):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沈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34022.95元及截至2023年2月7日的利息4971.25元、违约金1657.08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77元,由被告沈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366号

  台州市黄岩嘉佰惠超市:本院受理原告台州译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嘉佰惠超市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住所地不详,且无人代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台州译文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084元,并赔偿以4084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212号

  虞黄剑:本院受理原告罗迅与你及浙江辰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人民币188221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独任审判,并定于2023年8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030号

  王风光:本院受理(2023)浙1004民初3030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仙国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3年8月14日),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陈仙国支付贷记卡欠款本金42661.34元、利息11142.59元及自2022年4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2、判令你对陈仙国上述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3、案件受理费及其他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5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6-30 浙江法治报2023-06-3000007 2 2023年06月3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