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7月4日
(2023)浙0304民初2572号之一
林茂勇、朱小波: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洲际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茂勇、朱小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林茂勇、朱小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温州市洲际皮革有限公司货款23000元;二、驳回原告温州市洲际皮革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受理费37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林茂勇、朱小波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8905-2、8905-3、8905-4号
杨培金、郑其芬、吴停: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培金、郑其芬、吴停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8905-2号民事判决书、(2022)浙0304民初8905-3号民事判决书、(2022)浙0304民初890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执清2号
申请人贾道康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0日受理(2023)浙0304执清2号贾道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蔡一帆(浙江省温州市中诚公证处公职管理人)担任贾道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贾道康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8月6日前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蔡一帆(联系人:蔡一帆、王晓慧;联系电话:0577-86195658、18958968915;地址:温州市瓯海区东垟东路南瓯嘉园一组团1幢201室)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3年8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遵守防疫要求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1520号
徐利峰:本院受理原告傅建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11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利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傅建华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8.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460元,由被告徐利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2077号
宜欧智能家居(杭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盐官鑫达金属配件厂与被告宜欧智能家居(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1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宜欧智能家居(杭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盐官鑫达金属配件厂130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由被告宜欧智能家居(杭州)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宜欧智能家居(杭州)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先行垫付),由被告宜欧智能家居(杭州)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你方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盐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632号
施伟承、莫海燕:本院受理的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们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等。判决如下:一、被告莫海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20403.12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①以5533.51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2日起、②以5534.37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3日起、③以5532.7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1日起、④以3802.49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施伟承对被告莫海燕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莫海燕、施伟承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4207号
耿国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江益德兴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大东吴绿色智造产业园有限公司、耿国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3年8月2日9时00分在练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250号
丁柏宏:原告郭花与被告丁柏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1250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丁柏宏归还原告郭花借款本金121106元及利息【以121106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3280元,由被告丁柏宏负担,因原告已预缴,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538号
安吉凯琦尔智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安吉裕顺家居制品厂(普通合伙)与被告安吉凯琦尔智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1538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安吉凯琦尔智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吉裕顺家居制品厂(普通合伙)货款121409元及利息【以12140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3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3290元,由被告安吉凯琦尔智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缴,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破6号
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裁定受理陈璐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为陈璐璐的管理人。陈璐璐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7月17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天荒坪路商会大厦C幢18楼孙实青办公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电话:138572559180572-5188957:联系人:孙实青)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行为消费令,限制陈璐璐从事高消费行为及担任营业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担任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本院定于2023年7月20日14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2301号
戴佳森:本院受理的原告龚帅杰与被告戴佳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2023)浙0604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被告戴佳森应返还原告龚帅杰借款4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上述合计70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604民初4825号
日照超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浙江依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超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604民初48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842号
沈雷:本院受理原告沈山与被告沈雷、卢竹平、沈阳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原告沈山与被告沈雷、沈阳、卢竹平及沈国荣于2000年10月18日签订的“遗产分配决定”有效;二、登记在沈国荣名下坐落于武义县熟溪北路48号一单元201室的房产【房权证号:武字第0000330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武国用(2000)字第001338号】归原告沈山所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450元,由被告沈雷、卢竹平、沈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我院306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506号
卢梅月、杜高产: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鑫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卢梅月、杜高产与破产有关纠纷一案。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卢梅月、被告杜高产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对浙江鑫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对外所欠债务30797239.68元承担赔偿责任,该款归入浙江鑫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78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6436元,由被告卢梅月、被告杜高产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破14号之一
2023年6月21日,本院根据浦江县云悦足浴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认可浦江县云悦足浴有限公司与金红花等29名债权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并终止浦江县云悦足浴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906号
周忠明:本院受理原告戴兴忠与被告周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40000元加2015年3月8日至2023年5月10日的利息78400元,本金加利息共计;11840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3年8月18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盛婉丽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985号
虞耿伟:本院受理原告陈加福与被告虞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归还借款贰拾万元整。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郭子教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8月30日15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116号
毛大法:本院受理原告虞宣奏与被告毛大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28200元以及利息12267元(利息按月利率1.5分计算从2020年9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5月1日,从2023年5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约定另算)。以上合计40467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郭子教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8月29日15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837号
边康康:本院受理原告冯艳萍与被告边康康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女儿边路遥由原告抚养;儿子边承贤由被告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胡红建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8月29日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862号
雷成: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渭哥饭店诉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你支付欠款5369元,并由你承担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1民初994号
徐献苏(杭州市淳安县威坪镇洞源村洞源103号):本院受理原告洪爱珍与被告徐献苏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21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徐献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洪爱珍货款人民币293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3年3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3元,公告费690元,合计人民币1223元,由被告徐献苏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份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玉环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