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7月6日
(2023)浙0212民初5353号
福州腾顺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家瑶诉被告青岛华翊道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福州腾顺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7日13时5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二审判庭(达升路26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120号
刘书元、徐晓冬、徐晓龙、康宗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圣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书元、徐晓冬、徐晓龙、康宗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3152号
仝芷璇(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980224****):本院受理原告谢治斌与被告仝芷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506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1100元(利息由2017年12月起开始计算至起诉之日止,按照银行存款利息利率五年期3.4%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3152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开庭审理,由象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谢世常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1650号
丹阳市施耐邦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云阳街道迈村(迎宾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ML56Q8X):原告浙江易锻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施耐邦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丹阳市施耐邦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丹阳市施耐邦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易锻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货款850000元;二、被告丹阳市施耐邦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在履行完毕上述债务前,涉案标的物APE-400精密冲床的所有权属于原告浙江易锻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浙江易锻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80元,由原告浙江易锻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680元,由被告丹阳市施耐邦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173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7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账号:376658348992。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义务人应自动履行。义务人自动履行的,可向法院申请自动履行证明,享受诚信红利。义务人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将被法院依法予以制裁,且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769号
彭祖均(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72****7799)、余姚市彭翔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84KQT7X):原告余姚市永秀电机配件厂、安徽省腾飞磁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彭祖均、余姚市彭翔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安徽省腾飞磁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687426元;2、请求判令被告余姚市彭翔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余姚市永秀电机配件厂支付货款1768535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损失(自2023年5月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货款176853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陆埠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将定于2023年8月23日上午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陆埠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454号之一
姚伟土(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71****5019):原告吴玉明与被告姚伟土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3)浙0281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姚伟土支付原告吴玉明货款256000元,并以256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40元,财产保全费1800元,合计6940元,由被告姚伟土负担。被告姚伟土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431号之一
陈祖雅、潘辉仙: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千有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祖雅、潘辉仙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祖雅、潘辉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各自未缴纳的出资额(陈祖雅未缴出资25万元、潘辉仙未缴出资25万元)内共同向原告温州千有鞋业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5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祖雅、潘辉仙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912号
朱丽平、陆坚琼、陆坚珍、陆坚强:本院受理原告胡进达与被告朱丽平、陆坚琼、陆坚珍、陆坚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91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600000元;2.四被告在继承陆其弟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600000元;3.四被告赔偿利息损失(以6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8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7403号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黄潮理发店: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天雅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黄潮理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7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黄潮理发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天雅生物技术有限公司5000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天雅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广州天雅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30元,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黄潮理发店负担32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广州天雅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黄潮理发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24民初820号
留海飞、邹石祥:本院对曹华伟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24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规定如下:一、被告留海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曹华伟代偿款325902.7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325902.74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邹石祥对上述款项中被告留海飞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89元,由被告留海飞、邹石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3执清2号
2023年6月27日,本院裁定受理王学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6月30日指定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王学涛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8月6日前,向王学涛管理人(联系人:吴双节、郑丽艳;联系电话:0577-65826398、15088933962、18958798388;通信地址: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南方大厦14楼;邮政编码:325200)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王学涛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定于2023年8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温州破产法庭第三法庭(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39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502民初6491号
黄敏:本院受理的(2022)浙0502民初6491号原告浙江金时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敏、许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220号
蔡建荣:本院受理的原告俞银珠与被告蔡建荣、金小凤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追偿款人民币20万元;二、判令被告(二)对上诉款项承担保证责任;三、本案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9月11日14时00分在双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690号
解怀军、杨战明:本院受理的郭影利与你们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杨战明、解怀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郭影利货款153419元,并赔偿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以153419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杨战明、解怀军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259号
陶骏:本院受理原告黄雪平诉被告陶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602破34号
本院根据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申请于2023年6月16日裁定受理浙江绍宇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浙江绍宇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绍宇物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8月18日前(含18日),向浙江绍宇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街260号金丰大厦商务楼8层;邮政编码:312000;联系人:赵建强、樊丹萍;联系电话:13004623610、1375758099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绍宇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绍宇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8月31日14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召开方式请电联浙江绍宇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2457号
胡建吐、胡飞龙、武义中戈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项勇与被告胡建吐、胡飞龙、武义中戈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判决三被告迅速支付原告货款32349元,并从起始日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1强清3号
本院于2022年8月5日裁定受理对兰溪市天兰新城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8月12日指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现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于2023年5月23日裁定终结兰溪市天兰新城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兰溪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3)浙0783民初5508号
金清泉:本院受理(2023)浙0783民初5508号原告东阳市锦轩袜子加工厂与被告金清泉(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78****2516)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保全)、保全通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6日内。原告诉请:1.被告金清泉支付原告货款1305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银行拆借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费81元)。本案由审判员吕丹萍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9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14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法官助理王川,书记员方俊欢。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429号
衢州山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杰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2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衢州山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衢州杰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98435元及利息(以98435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原告浙江衢州杰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衢州山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H10171的重型箱式货车享有留置权,并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车牌号为浙H10171的重型箱式货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261元,由被告衢州山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衢州山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892号
王海芳: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金瑞塑胶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金瑞塑胶有限公司货款292030元以及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3年3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海芳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048号
江田、卢伟清:本院受理原告阮建宏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诉称要求你们偿还货款本息81113元以及承担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8日15时在高家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5民初1336号
林俊成:本院受理原告项卫英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欠款本金3017元及利息273.84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2023年8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龙游县人民法院小南海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3民初1904号
叶少莲:本院受理原告马志勤、苏斌、苏健与被告徐雷、叶少莲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2023)浙1003民初1904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撤销被告徐雷于2018年9月25日将“黄岩区西城街道建行新村4号502室”房屋赠与给被告叶少莲的行为;2、确认位于“黄岩西城街道建行新村4号502室”房屋归被告徐雷所有;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合并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8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354号
王云芬:本院受理原告韩昌园与被告王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云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韩昌园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4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4860元,由被告王云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617号
翁礼军(3326031966****5971):原告应友东与被告翁礼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加工款6962元并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定于2023年9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至2023年9月4日止。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102破3号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根据丽水市莲都区浙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丽水市天兴彩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6月20日指定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丽水市天兴彩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8月8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中东路557号三楼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曾伟梅、虞高星;联系电话:13666560702、1390578814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程序行使权利。丽水市天兴彩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丽水市天兴彩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8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第九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