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7月6日
(2023)浙0102民初7349号
刘海军、黄仕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与被告刘海军、黄仕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102民初7349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8日下午2时45分在本院基金小镇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1935号
浙江宇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开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3862号
邬航:本院受理原告孙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4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3590号
蒋荣德:本院受理原告诸葛平诚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4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4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3092号
浙江之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吴伟伟:本院受理原告郑伟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4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4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204号
杭州佳润时装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汪正华与被告杭州佳润时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本案于2023年9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666号
杭州梦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西恒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杭州梦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提供杭州梦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自2022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山西恒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查阅。二、上述资料由原告山西恒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被告杭州梦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查阅地点为公司办公区域内,查阅时间为15个工作日。在自身在场的情况下,原告山西恒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可依法委托注册会计师辅助进行查阅工作。三、被告杭州梦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山西恒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公告费650元。四、驳回原告山西恒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杭州梦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690号
黄雄伟:本院对原告丁红燕与被告黄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书等。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雄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丁红燕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5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黄雄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丁红燕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1078元,由被告黄雄伟负担(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619号
张俊卫:本院受理原告严传有诉被告张俊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08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639号
杭州福播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盛代昌与被告杭州福播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797号
陈灵:本院受理原告王浙豪诉被告陈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079号
袁磊:本院受理原告孟亮诉被告袁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1694号
何祝英: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星动服饰有限公司与你、朱永革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14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永革在未出资金额51万元范围内、被告何祝英在未出资金额49万元范围内对(2022)浙0114民初53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杭州浩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原告杭州星动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朱永革、何祝英在其他案件中已实际履行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再承担);二、被告朱永革、何祝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杭州星动服饰有限公司公告费损失650元。案件受理费1237元,由被告朱永革、何祝英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807号
王瑛:本院受理朱大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7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民初392号
御景安(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山西宏胜鹏达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门市鹏润五金制品经营部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御景安(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山西宏胜鹏达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诚信诉讼提示书、司法公正在线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七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659号
时桂单(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84****4479):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时桂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应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095号
吴纪成(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82****8337):本院受理的原告茆八香诉被告吴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综合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667号
张席林、李启艳(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6****903X、5224251991****922X):本院受理的原告田根朋为与被告张席林、李启艳、杨定国、第三人宁波园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席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未足额出资的41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2022)浙0203民初42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宁波园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田根朋的债务(工程款27500元、以2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清日止的利息损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86元)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田根朋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720号
邵晨浩(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96****5432):本院受理的原告龚林涌诉被告邵晨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8日13时45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719号
彭发有(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75****1231):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秀海诉被告彭发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8日10时3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722号
武汉岩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巧红诉被告武汉岩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8日10时0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716号
王永娇(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93****5063):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红杰诉被告曾勇、王永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705号
朱正礼(公民身份号码:3425291978****3217):本院受理的原告施昌洲诉被告朱正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8日8时45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006号
何先国(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4****1217):本院受理原告刘喜与被告何先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刘喜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何先国支付原告刘喜西瓜款26673元,运费52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125号
张万金、唐江文、鲁威、赵峰: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融车有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万金、唐江文、鲁威、赵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书、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转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8日9时00分在洪塘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1456号
嘉兴菲鸿电动车有限公司、林坚:本院受理宁波协久电机有限公司与嘉兴菲鸿电动车有限公司、林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判主文为:一、嘉兴菲鸿电动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宁波协久电机有限公司货款本金859772元;二、林坚对于嘉兴菲鸿电动车有限公司前述第一款项下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驳回宁波协久电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98元,公告费650元,由嘉兴菲鸿电动车有限公司、林坚共同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065号
喻爱华(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80****0655):本院受理原告铭泰赛道管理(宁波)有限公司与被告喻爱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喻爱华赔偿原告路灯柱维修费7800元及利息45.08元(自2022年12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2月16日),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3年2月1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赔偿在承保的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第一审判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179号
北京华融惠信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宁波华融巨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陈鲁吉与被告北京华融惠信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华融巨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企业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确认被告从宁波华融巨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除名并退伙;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8日8时4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929号
王传谋(公民身份号码:3424211976****0938):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谋圣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传谋、茅小凤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传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宁波市谋圣食品有限公司缴纳未缴出资356400元;二、被告茅小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宁波市谋圣食品有限公司缴纳未缴出资3600元。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王传谋、茅小凤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990号
段会坤(公民身份号码:5303221993****1519):原告段小坤与被告段会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9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997号
依米尔·艾散(公民身份号码:6531251998****0218):本院审理原告方丽白与被告依米尔·艾散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方丽白与被告依米尔·艾散签订的《STEAM游戏账号转让协议书》于2023年1月19日解除;二、被告依米尔·艾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退还原告方丽白1800元,并支付违约金540元,合计234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依米尔·艾散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破9号
2021年6月2日本院裁定受理宁波三彩印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宁波三彩印业有限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明显丧失了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相关权利人未提出和解或者重整程序申请且被申请人亦不存在宣告破产障碍的事由,宁波三彩印业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7月3日裁定宣告宁波三彩印业有限公司破产。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752号
黄贵川:原告童文文与被告黄贵川、第三人申海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黄贵川返还原告童文文借款100000元,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黄贵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50元(原告已支付),由被告黄贵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童文文。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747号
巨军:原告曾凡淼与被告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巨军支付原告曾凡淼货款1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巨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原告已支付),由被告巨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曾凡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破112号之一
2023年6月29日,宁波云隆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宁波云隆进出口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请求本院裁定宣告宁波云隆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本院认为,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6月29日裁定宣告宁波云隆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140号
邱恒:原告郎涛奇与被告邱恒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353号
福州腾顺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家瑶诉被告青岛华翊道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福州腾顺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7日13时5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二审判庭(达升路26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3336号
李乐、张省:本院已受理原告董洪俊与被告李乐、宁波鸿昇国彪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孜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张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33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31号
昆明好难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传勇与被告刘唯、昆明好难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生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