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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7月11日

  (2022)浙0106民初9311号之一

  杭州立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方浩民、姚晶晶诉被告浙江花蒋置业有限公司及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06民初9311民事判决书。一、方浩民、姚晶晶与浙江花蒋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签订的编号为2021销1087228《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于2022年8月30日解除;二、浙江花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方浩民、姚晶晶购房款864260元,支付利息80700.55元(暂计),退还公共维修基金1757.6元;三、方浩民、姚晶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德信云川商务中心2号楼23号商铺交还浙江花蒋置业有限公司。浙江花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821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3005号

  郑建中: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3005号原告章杭清与被告郑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1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996号

  李得春: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源康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得春、程圣锋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浙0106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679号

  卢特:本院受理原告长沙市众购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卢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卢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市众购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物买断款2750元。二、被告卢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市众购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租金逾期违约金173.96元。三、被告卢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市众购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买断款逾期违约金(以2750元的未付款项为基数按2020年6月2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的标准自2020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四、被告卢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市众购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五、驳回原告长沙市众购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卢特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722号

  陈思思:本院受理原告孙玉军诉被告陈思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思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孙玉军剩余违约金3000元、卫生费200元,并赔偿地毯费303元。二、被告陈思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孙玉军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思思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2093号

  郎俊(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路42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郎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2118号

  方军(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陆家村陈家弄25号):本院受理原告柴罗娟诉被告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3734号

  闻照亮(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横溪村258号):本院受理原告吕琦诉被告闻照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2262号

  许保成(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村中心路东271号):本院受理原告许国青与被告许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2185号

  冯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东大道59号云龙阁5号1706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冯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华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代偿款35653.83元、保费2086.48元,合计37740.3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冯华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4元,由被告冯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977号

  杜东华(住浙江省东阳市湖溪镇三甲村杨塘富兴路37号):本院受理原告董百灵与被告杜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东华返还原告董百灵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4月17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杜东华支付原告董百灵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杜东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764号

  郑建国(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良户村134号):本院受理李静涛诉被告郑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1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82民初1837号

  张长春:本院受理原告童乐群诉你、吴荣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机械租赁费人民币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1日14时在本院寿昌法庭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2093号

  健澳(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一博与被告上海英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艺然饮品店,第三人宁波盈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健澳(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上海英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上海英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203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侵权责任,无需向被上诉人赔礼道歉;2、请求依法撤销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203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3、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一审案件的诉讼费;4、上诉费、公告费等因本案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198号

  武卫东(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97****2531):宁波山艾姆广告材料有限公司与武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22号

  许梁(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87****5714):本院受理原告梁锦与被告许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锦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1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63元,由原告梁锦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7982号

  靳明(公民身份号码3701241974****7512):本院受理原告陈江萍与被告陈幼波,第三人靳明、张素芹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79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788号

  章圣晓(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3****7616)、徐阿丁(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1****1867):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章圣晓、徐阿丁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27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277号

  宁波航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凤洋(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87****2550):本院受理的原告阳秋梅诉被告宁波航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凤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072号

  李振奋:原告缪红霞与被告李振奋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9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139号

  安徽加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北加洋锁具经营部与被告安徽加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洪塘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撤4号

  嵊州市天马制衣厂:本院受理原告黄顺灿、杨铜福因被告潘关根与嵊州市天马制衣厂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黄顺灿、杨铜福提起上诉,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黄顺灿、杨铜福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206民撤4号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即撤销2021浙0206民初3692号判决。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357号

  庄奎宗:原告魏涛与被告庄奎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庄奎宗返还原告魏涛借款1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庄奎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230号

  夏荣:本院受理原告朱红勤与被告夏荣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小转普)、一审独任告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30日上午10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229号

  张根辉:本院受理原告朱红勤与被告张根辉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小转普)、一审独任告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6424号

  李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李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李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5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6403号

  陈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陈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陈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7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7387号

  牛凌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公司与被告牛凌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9日9时45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812号

  叶萍:本院受理的原告竺海捷与被告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书、“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702号

  郭海锋:本院受理原告任维娜与被告郭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海锋返还原告任维娜借款278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元,由被告郭海锋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郭海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703号

  彭新晨:本院受理原告陈小松与被告彭新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彭新晨返还原告陈小松借款19500元,并以195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2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元,由被告彭新晨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彭新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154号

  贵州吉奥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王如非: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东灵水暖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吉奥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王如非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贵州吉奥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东灵水暖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价款127485元,并以127485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3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4元,由原告宁波东灵水暖空调配件有限公司负担147元,由被告贵州吉奥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897元;保全费1206元,由被告贵州吉奥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贵州吉奥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362号

  安徽海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宁波安亿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海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8925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二、由被告承担律师费30000元和保全担保费30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在2023年8月23日上午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低塘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196号

  吕年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1710):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与被告吕年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人民币103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452号

  广东水保母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MA541TFY8Y):本院受理原告吕远超诉被告广东水保母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74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广东水保母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吕远超货款65913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24元,财产保全费679元,合计1403元,由被告广东水保母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374号

  汤交龙:本院受理原告高成玉与被告汤交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即时支付货款20000元并赔偿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损失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红莲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3年8月28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99号

  冀银、邹丽园:本院受理的原告罗海霞与被告冀银、邹丽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冀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罗海霞借款130000元;驳回原告罗海霞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216号

  郭伟、潘显旭: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鄞州魅力银钻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伟、潘显旭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42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146号

  陶林:本院受理的原告石荣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后果警告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石荣海借款本金48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532号

  付培文:本院受理原告陈益群诉被告付培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付培文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付陈益群借款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由付培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付培文负担,因陈益群已预交,故由付培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陈益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观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7-11 浙江法治报2023-07-1100009 2 2023年07月1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