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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7月11日

  (2023)浙0282民初3078号

  深圳市永利华五金塑胶有限公司、黄晓鹏:本院受理原告戎渊杰诉被告深圳市永利华五金塑胶有限公司、黄晓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深圳市永利华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戎渊杰货款48300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483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黄晓鹏对第一项判决中被告深圳市永利华五金塑胶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008元,由两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两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142号

  董新海(3623301983****6339)、董美英(3623301988****6406):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诉董新海、董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2495号

  袁勇(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8205042818):本院受理原告黄友泽与被告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302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894号

  温州市瓯海仙岩世洲鞋厂、朱寿贤:原告成智辉与被告温州市瓯海仙岩世洲鞋厂、朱寿贤、谢微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温州市瓯海仙岩世洲鞋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成智辉货款2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3年5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朱寿贤对被告温州市瓯海仙岩世洲鞋厂就上述债务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500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成智辉垫付),均由被告温州市瓯海仙岩世洲鞋厂、朱寿贤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仙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69-2号

  谢恩莲: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恩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恩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8000元;二、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0元,被告谢恩莲负担58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谢恩莲负担(公告费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051号

  于田宝:本院受理原告陈金芬与于田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惩戒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8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271、2851号

  温州云舍印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温州优颖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埃美柯铜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云舍印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温州优颖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惩戒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9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662号

  杨海峰: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海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惩戒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885号

  温州兰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艺次元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兰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惩戒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31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130号

  袁福明:本院受理原告童锋火与被告袁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4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131号

  向光胜:本院受理原告陈国足与被告向光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8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30日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267号

  温州市汪雯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新潮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汪雯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09391.5元及利息损失(以109391.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类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3年5月4日,计23753.16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33144.66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1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270号

  王国胜:本院受理原告田井兰与被告王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3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33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1日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280号

  温州七田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强与被告温州七田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4280号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诚信诉讼告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剩余课时费54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现定于2023年8月31日上午10时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梧田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291号

  马竹伟:本院受理原告郑龙海与被告马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的本金2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22年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5月18日为1496.91元),以上合计为21496.91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30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破25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嘉兴万事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7月3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海宁达升经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为债务人海宁达升经编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海宁达升经编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8月1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洪兴路2399号宝地大厦21楼;联系电话:15757390199;联系人:陈律师)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宁达升经编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公司权证照、财务账册、凭证和重要合同文书、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相关资料,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仍未能交付或作出说明的,视为拒绝交付。本院定于2023年8月18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以线上和线下方式同时进行,债权人可与管理人确认参加会议的方式,线上和线上参加债权人会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22号

  本院在(2022)浙0702执3097号执行案中,发现浙江鸿业劳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3年6月30日裁定受理浙江鸿业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指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86号龙腾·铭德广场8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437566。浙江鸿业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浙江鸿业劳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8月11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鸿业劳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8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894号

  叶遵通:本院受理原告周朝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第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289号

  武义县杯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范军胜与被告武义县杯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押金人民币叁万元。2、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87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2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2773号

  周赟鋆:本院受理原告蜂工供应链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周赟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83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蜂工供应链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货款395702.2元及逾期利息7343.57元(已算至2022年11月30日,此后仍以395702.2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周赟鋆对被告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蜂工供应链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8元,由原告蜂工供应链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承担112元,被告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7346元(被告周赟鋆承担连带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被告缴款账户: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东阳市支行,账号:6228400387732262165】。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3号之三

  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裁定认可《东阳市心成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因东阳市心成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7月4日裁定终结东阳市心成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3号之一

  2023年3月16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李龙德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心成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东阳市心成工艺品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总额177459093.63元,另有职工债权5000元,东阳市心成工艺品有限公司债权金额合计177464093.63元。目前东阳市心成工艺品有限公司可接管的资产总额为8085871.14元。本院认为,债务人东阳市心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裁定宣告东阳市心成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29号

  本院于2023年7月4日裁定受理浙江祉杉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浙江祉杉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浙江祉杉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8月18日前向浙江祉杉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222号9楼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包律师18867902697)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8月22日16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3109号

  毛彩仙:本院受理原告李长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310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2000元;2、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4民初991号

  郑俊浩:本院受理原告江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24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郑俊浩返还原告江俊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利息,计息方法:以借款本金7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3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限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江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郑俊浩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两份,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24民初895号

  浙江琪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武汉交元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24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25民初1541号

  李岳云:原告吴玉玲与被告李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25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李岳云归还吴玉玲借款9000元及利息(自2023年5月15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岳云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至龙游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82民初3797号

  钟鸣(男,身份证号:3426231985****5734):本院受理原告虞君志与被告钟鸣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73500元,并支付从原告起诉之日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院决定于2023年9月8日8时40分在临海市人民法院杜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徐薇薇独任审判。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海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7-11 浙江法治报2023-07-1100007 2 2023年07月1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