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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7月12日

  (2023)浙0106民初4413号

  许骁桢: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4413号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1845号

  陈明建:本院受理孙慧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告知书、交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5144号

  何婕: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5144号原告何婕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2180号

  陈福宝:本院受理原告杨汝忠与被告陈福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6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4142号

  郁海英:本院受理原告李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807号

  王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冯涛与被告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6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1268号

  蒋叶萍: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叶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806号

  朱志浩:本院受理原告洪万太与被告朱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6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068号

  陈隆佳:本院对原告孙雪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隆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孙雪书借款2000元;二、被告陈隆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孙雪书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隆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077号

  吕志轩:本院对原告吴建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志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吴建波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吕志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吴建波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吕志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2933号

  麻荣华(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惠来路):本院受理应志强与被告麻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材料、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3590号

  石磊(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花坞北路):本院受理原告余德富与被告石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承揽款25206元,并支付自2023年5月31日起以25206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965号

  徐海峰(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孙权路10-1号606室):本院受理原告孙志生与被告徐海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海峰退还原告孙志生办证费用442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442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徐海峰支付原告孙志生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徐海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2070号

  杨鑫:本院受理原告陈孝建与被告杨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请申请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案件公告费65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矛调中心第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2038号

  江泽鑫:本院受理原告林芝娣诉你、洪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洪薇、江泽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林芝娣借款本金422000元及利息1454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2月22日,自2023年2月23日起以42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洪薇、江泽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林芝娣公告费650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312号

  吴志荣: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姚素玉诉被告吴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定于2023年8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桐庐法院横村第一法庭开庭审理。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832号

  王炎昌:本院受理原告王福根与被告王炎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炎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福根借款540000元。案件受理费92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850元,由被告王炎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82民初558号

  冯延安:本院受理原告建德市源茂家纺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剑、冯延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3)浙018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延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建德市源茂家纺有限公司货款2865615.46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9日起至款清日止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建德市源茂家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725元,公告费820元,由被告冯延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722号

  袁勇(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82****2818):原告陈兴欣与被告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740号

  洪礼建(公民身份号码:3623231987****7538):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发散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洪礼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洪礼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发散源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金、合同解除违约金、车辆损失赔偿金、收车费、违章违约金、保证金滞纳金合计14812.78元,并以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2年9月16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宁波发散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9元,由原告宁波发散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9元,被告洪礼建负担1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洪礼建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179号

  冯凌(公民身份号码4223011987****2330):本院受理的原告熊桂明与被告冯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7日上午8时45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240号

  鲍根玲(公民身份号码3408211981****5139)、高霞(公民身份号码3408211981****2827):本院受理的原告汤汉青与被告鲍根玲、高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7日上午9时5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238号

  刘朝加(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2****4932):本院受理的原告余文彬与被告刘朝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7日上午9时2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457号

  陈春波(3403211990****7953):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陈春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8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459号

  济宁支点石业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华勇与被告济宁支点石业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等材料。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893号

  秦建荣(公民身份号码6121251964****2051):原告王亚玲与被告秦建荣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456号

  岳喜柱(3411251976****7410):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岳喜柱、宁波市全顺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507号

  张秀云(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93****7469):本院受理原告唐剑诉被告王家成、张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0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家成、张秀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唐剑借款本金162206.29元,并支付以162206.29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二、驳回原告唐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33元,保全费2935元,共计11568元,由原告唐剑负担7730元,被告王家成、张秀云负担383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秀云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200号

  夏春雨(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83****0376):本院受理原告马培富与被告夏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904号

  郑多永(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7****3435):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郑多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对郑多永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1099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068号

  张平:本院受理原告杨叶军与被告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1068号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平支付原告杨叶军货款74200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742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5元,由被告张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张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杨叶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702号

  刘宗光:本院受理原告吕振刚与被告刘宗光、彭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吕振刚医疗费30237.12元、后续医疗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11204元、误工费30837元、交通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147738元、残疾辅助器具费用2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财产损失1800元,合计241616.12元;扣除其已支付的18000元和被告刘宗光支付的5000元,尚应赔偿原告吕振刚218616.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彭亮赔偿原告吕振刚鉴定费损失2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6元,由被告彭亮负担1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14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977号

  于际良:本院受理原告谢姬与被告于际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谢姬的诉请要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78700元,利息11928.00元(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按月息1%计算,从2022年12月1日暂计算至2023年4月7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要求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徐俊美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8月31日9时在本院庄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210号

  王海涛:本院受理原告张涛与被告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52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3336号

  李乐、张省:本院受理原告董洪俊与被告李乐、宁波鸿昇国彪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孜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张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作出(2022)浙0212民初1333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宁波鸿昇国彪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不服(2022)浙0212民初1333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2829号

  杭州缘来食品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沈家路56号1单元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966841527):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敏与被告杭州缘来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杭州缘来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张家敏劳务报酬款8569.46元,并支付自2023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杭州缘来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315号

  苏荣章(福建省南安市眉山乡外寨村外寨新村272号):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文玉与被告苏荣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苏荣章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王文玉欠款11.5万元,并支付按月利率0.458%计算的利息(以14.5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12月17日计算至2019年2月2日,以13.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3日计算至2020年1月23日,以12.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4日计算至2021年2月10日,以11.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文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5670元,由原告王文玉负担319元,被告苏荣章负担5351元。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王文玉负担249元,被告苏荣章负担1871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苏荣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义务人应自动履行。义务人自动履行的,可向法院申请自动履行证明,享受诚信红利。义务人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将被法院依法予以制裁,且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义务人自动履行付款义务,可将款项汇入权利人账户,也可将款项汇入法院一案一账户,具体信息为收款人:王文玉,开户行: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101006358318593。请义务人优先选择汇入权利人账户,付款后及时通知权利人或法院工作人员。义务人未经权利人或法院同意,请勿将履行款项汇入其它账户或汇给他人,以免款项不明。 象山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7-12 浙江法治报2023-07-1200009 2 2023年07月1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