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7月12日
(2023)浙0226民初2665号
陈荣彪:本院受理原告陈培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等材料。原告程涛起诉要求:1.请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78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5780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LPR)为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口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西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919号
向选文、肖仁翠:原告张庆远与向选文、肖仁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及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万元,支付以12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公告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1日8时4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262号
张祥楼:本院受理原告杨安定与被告张祥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81民初326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1日上午8时40分至9时10分在本院泗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944号
肖云波(公民身份号码:5303221991****0016):本院受理原告余姚馨鑫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肖云波劳动争议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81民初3944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一、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工资1677元;二、依法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531号
雷业星:原告余姚市阿唐门窗加工场为与被告雷业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雷业星支付原告余姚市阿唐门窗加工场定作款37794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45元,由被告雷业星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7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93号
上海长意实业有限公司:原告余姚市龙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长意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上海长意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市龙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457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943元,由被告上海长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635号
汪得:本院受理原告孙国财与被告汪苏文、汪映辉、汪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反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9月20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机关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610号
刘跃平: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嘉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跃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36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087号
四川景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霏: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双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景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霏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308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本院判决:被告四川景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双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价款28000元,裁定:撤回对程霏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破67号
2023年3月10日,本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集科悦法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温州集科悦法兰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温州集科悦法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7月3日宣告温州集科悦法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3673号
孔繁金、包彩苹、徐柯、陈玲玲: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孔阿琴、孔繁金、包彩苹、徐柯、陈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举证责任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孔阿琴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89636.67元及利息55056.45元(含利息、罚息、复息,自2022年6月10日起暂计至2022年11月23日,此后利息自2022年11月24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孔阿琴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59200元;三、判令被告孔繁金、包彩苹、徐柯、陈玲玲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申请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开庭定于时间为2023年9月7日上午9时,地点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10法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2256号
赵百岳: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海昌新隆五金建材商行与被告赵百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81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赵百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海宁市海昌新隆五金建材商行价款7302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未付款73026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至付清日止);案件受理费1626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公告费560元,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333号
於子琴:本院受理的原告沈金方与被告於子琴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等。判决如下:1.限被告於子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金方代偿款98306.33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以代偿款98306.33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2.驳回原告沈金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1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876元,由被告於子琴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266号
徐小英:本院受理的原告沈云康与被告徐小英、汤晓霞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等。判决如下:1.限被告徐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沈云康借款5万元;2.限被告徐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云康律师代理费3000元;3.被告汤晓霞对被告徐小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汤晓霞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被告徐小英追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686元,由被告徐小英、汤晓霞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083号
夏海明:本院受理原告吴荣意诉被告夏海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10757元(利息自2019年6月23日起计算至2022年10月19日止为10757元,此后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照四倍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8月28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递铺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1556号
宁波木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宋水庆与被告宁波木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604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波木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宋水庆货款38605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1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47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5元,由被告宁波木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657号
倪文武:本院受理原告朱亚宁与被告倪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倪文武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朱亚宁货款15753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3年3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亚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2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579元,由原告朱亚宁负担604元(已缴纳),由倪文武负担397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7破3号
磐安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8日裁定受理申请人磐安县新渥镇良斌汽车修配厂对被申请人磐安县磐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6月30日指定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现就破产清算事宜公告如下:一、磐安县磐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0日内,向磐安县磐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211号11楼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300联系人:孔先生;联系电话:0579—84664449、1895799191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二、磐安县磐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三、磐安县磐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占有或管理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管理人移交占有或管理的磐安县磐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8月22日14时00分,在磐安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 磐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4680号
绍兴市友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鹿池路40号香莲大楼西楼二楼213室):本院受理原告厉航云与被告宋佳毅、叶建荣、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友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2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横店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28号
本院于2023年7月4日裁定受理东阳市伊甸园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伊甸园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市伊甸园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8月18日前向东阳市伊甸园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总部中心C幢西楼19层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3750997581)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8月22日15时1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3112号
胡六平:本院受理原告童伟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311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4000元及利息(以174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89%支付自2013年6月27日止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084号
舒俊:本院受理原告张立才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立才运费90000元,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340号
童勇刚:本院受理原告舒根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童勇刚归还原告舒根金借款本金30000元;二、判令被告童勇刚支付原告舒根金以借款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三、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5民初1726号
廖春华:本院受理原告方明日与被告廖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方明日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本金7万元整及利息55982元(从2009年12月15日起至今,按年息6厘计算),另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厘计算。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龙游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25民初1128号
翁松富:本院受理刘有凤诉你民间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25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7156号
胡土梅:本院受理原告阮吉刚与被告黄利娟、黄荷娟与你及第三人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高桥章村村民委员会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71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阮吉刚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666号
王春生、陈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王春生送达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春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0509.57元及截至2023年1月1日的利息6697.28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被告陈建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陈建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春生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40元,由被告王春生、陈建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936号
王玉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送达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玉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7781元及截至2023年3月30日的利息17044.94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82元,由被告王玉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939号
陈信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送达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信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5445.56元及截至2023年3月30日的利息12218.13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52元,由被告陈信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946号
余东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送达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余东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41236.59元及截至2023年3月30日的利息15910.85元,并支付2023年3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1790元,由被告余东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5249号
顾超:本院受理原告林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1日上午8时40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催28号
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苏全立化学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48934699、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温岭市龙辰鞋业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3年7月6日判决:一、宣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温岭市龙辰鞋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温州顺亨皮业有限公司、号码为3130005148934699、金额为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全立化学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2民初2361号
关菊平(女,身份证号:6124011984****0546):本院受理原告朱建中与被告关菊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82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关菊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朱建中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620元,由关菊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3)浙1124破11号
本院根据被执行人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局移送,于2023年6月21日裁定受理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6月26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中邦公司管理人。中邦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9月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西路19号,联系电话:0578—8808067、0578—8808068;可关注微信公众号“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并下载申报资料等)。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邦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20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不能现场到会的可通过“小火鸟智慧破产平台”参加网络会议),中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松阳县人民法院